求解答:家暴中还手就是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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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答:家暴中还手就是打架?

2024-07-11 18: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 徐媛

近日,西安女子布心(化名)向媒体讲述,自己遭遇丈夫家暴,报警求助后,警方认定为夫妻打架,对丈夫罚款500元,对她罚款200元。

布心不服,离婚后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虽然最后赢了官司,她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在事实部分,法院并没有认定派出所处罚不当,只是指出办案程序违法。

据布心讲述,这次处罚针对的是去年2月5日的一次家暴。因为她删了丈夫任守手机里的内容,任守对她拳打脚踢,导致她颅脑损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而在此之前,她多次被殴打。期间,派出所给任守出具过家庭暴力告诫书,给予过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她不能理解,这么多次的家暴记录,不仅不能让施暴者背上刑责,反而因为她在抵抗中伤到对方,家暴的性质变成了“打架”,难道被打了还不能反抗吗?

 

布心整理的被打后派出所出的处罚书、医院检查单、判决书等。

任守向记者讲述了他们婚姻生活的另一个版本。

他说每次纠纷后去派出所,脸上都挂彩,还曾被布心用剪刀戳伤背部,最深的地方有两厘米。布心一不开心,就对他扇耳光,他一回扇,她就报警。之所以会有去年2月份的那场打斗,也是因为布心删掉了他手机里储存的她打他的证据。事后他也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腹部软组织受伤。

在布心的讲述中,前夫就是一个动不动就打人的恶魔;而在任守的形容中,前妻不是什么省油的灯,自己也是受害者。

双方各执一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去年2月5日的冲突中,任守先动了手。警方的行政处罚书写明了当时的情况:

布心翻看并删除任守手机里的信息,任守用拳头打了布心几下,布心用手将任守的额头抓伤,并将任守的眼镜抓掉用脚踩坏。

也就是说,不管布心先前存在什么过错,都无法改变前夫当天先动手伤人的事实。

这就让人纳闷,一方动手打人,另一方出手反击,不是很正常的反应吗?

何况任守并非初犯,此前警方多次认定过他的家暴行为,并作出过处罚,凭何认定这次是打架不是家暴?

难道是因为布心删除前夫手机信息在先,而这是引发暴力冲突的直接原因?

还是说她还手时抓伤了对方,不算吃亏?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是不是要受害者没有明显过错、没有还手,或者在反抗中没有给施暴者造成明显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家暴呢?

警方向任守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家暴往往具有周期性的特征,施暴者希望通过暴行来控制受害者。夫妻打架,往往是一次性行为。

从法律上讲,打架,即互相斗殴,要求双方在主观上都要有殴打、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在这种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了伤害对方的行为。

警方若认定双方属于互殴,不属于家暴,则要证明两人都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或者一方故意挑衅、激怒对方,引诱对方伤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反过来侵害对方。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反抗不仅不是正当防卫,还可能是一种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虽然任守称自己也是家暴受害者,但目前布心一方有更多的被家暴的证据,更能取信于人。如果警方不能证明双方具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旁人很容易认为,其只是简单依照伤情结果给出处罚,各打五十大板。

这样还会造成一个不良的观感,即家暴发生时,不鼓励受害者奋起反抗。反抗的话,很难说清楚谁是受害者、谁是被害者,报警求助不仅没有让施暴者被惩之以法,反而会将自己拉下水。

图文无关

这相当于提高了家暴认定的门槛,势必会让求助者困惑:家暴和打架的界限到底在哪里?遭遇家暴还能不能反抗,或者要反抗到什么程度,才能让自己得到司法的救济,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呢?

家暴肯定是不排斥反抗,而且是鼓励受害者反抗的。以往的家暴悲剧中,很多时候之所以让人痛心,就是因为受害者在长年的虐打之下“习得性无助”,失去了反抗的能力,一再地纵容暴行,让施暴者逍遥法外,让自己生不如死。

过去的经验证明,反家暴除了需要法律的完善、社会和司法救济渠道的通畅外,更需要受害者反抗和维权的勇气和决心。如果反抗家暴的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受害者又怎么敢于寻求公力救济,又怎能斩钉截铁地对家暴说不呢?

不管冲突是由谁引发的,任何施暴的行为都是不对的,都该被制止和反抗。在事关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认定不能苛刻对待、吹毛求疵。

在本案中,派出所和法院都认为处罚的结果并无不当,这让人好奇,他们是依据什么而做出的决定,这背后是不是还有外人不了解的详情。只有将个中的内情解释清楚,将处罚的依据说明白,争议才能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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