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及建档流程等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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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及建档流程等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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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下岗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自治区规定的大病病种目录),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指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的实际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大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小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生活暂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庭。

包括: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特殊群体相关救助政策有哪些,比如农民工?

答: 一是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困难职工的认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

三是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困难职工的认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可纳入帮扶范围。

四、哪些人群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

答:(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在当地具有两套住房且超过住建部门提供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职工家庭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按1套住房认定;不能使用的两套以上的属于危房的住房及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2套以上住房除外);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 (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患病职工用于功能补偿性代步的不高于5万元的机动车辆除外,车辆价值可参考当前市场同款车型价格确定)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家庭成员登记的车辆或大型农具已经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作为认定条件。家庭成员曾登记的车辆因已卖出的,应指导对象办理过户手续,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过户的经公安部门核实后,不作为认定条件;

(三)子女自费留学的;

(四)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高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以上舱位(困难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因大病救治且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除外);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五)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民工(包括已脱贫户),不再建档帮扶;

(七)下岗失业人员中,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法定劳动年龄的,不再建档帮扶;

(八)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九)除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规定情形以外,已办理退休手续后,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职工不再建档帮扶;

(十)县级以上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困难职工建档流程包括哪些?

答: 一是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签署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授权工会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比对;

二是基层工会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报送县(市)总工会,由县(市)总工会将申请人信息汇总后,委托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职工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数据核查;核查结果产生后,由县(市)总工会根据核查比对结果,筛选出不符合建档情形的,将名单推送至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停止后续工作;

三是数据核查通过后,接受申请的基层工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上一级也可派人参与),准确核实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从工会帮扶系统中下载)。 收集整理相关印证材料,只要包括: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建档前连续12个月内家庭收入材料复印件;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要有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等单据复印件;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需要提供诊断证明、申请建档前连续12个月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药费单据、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情况的印证材料;低保户需要低保证复印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查询情况、灵活就业人员的《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复印件;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判决书、死亡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其中之一);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的需提供由消防、公安或街道社区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或事故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四是入户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符合建档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按照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审核五是完成审核后,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在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致困原因、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房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对公示有异议的公示:由上一级工会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核工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须书面告知申请职工并说明理由;

五是工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上由审批工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六是审批通过后,建档工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同时确定困难职工帮扶联系人,填写《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结对帮扶联系卡》。帮扶联系人要坚持每半年实地走访结对帮扶对象,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切实为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六、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哪些?

答: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成本、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家庭年人均收入小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②家庭年人均收入大于城市低保标准,视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赡(抚、扶)养费(元/人/年)=(人均收入—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抚、扶)养人数。

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但并不长期共同居住人员,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核算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时,要将赡(抚、扶)养义务人应当给予的赡(抚、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长期没有共同居住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的家庭财产不属于申请人家庭财产。

赡(抚、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县级以上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七、有哪些收入是不计入年家庭收入里面的?

答:1.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2.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等。

3.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慰问金等。

4.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廉租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5.由单位按规定为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6.实现就业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必要的就业成本。

7.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八、职工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哪些,如何核算的?

答: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个人实际承担费用。长期照料费用每月可按照当地低收入标准和扣除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个人实际承担费用核算。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或租赁公租房费用。

5.取暖费用,指困难职工冬季取暖所缴纳的费用(若政府已给以取暖费用补贴或救助,按照其实际缴纳的费用核算)

6.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上述刚性支出费用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支出费用。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觉接受并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九、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标准是什么?

答: 一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常态化帮扶;

二是深度困难职工达到脱困标准后,须给予不少于6个月渐退期。但无正当理由并由个人提出辞职且累计就业时间超过18个月的不享受渐退期政策。渐退期内按照正常档案予以帮扶,渐退期结束后,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防止返困,不符合上述两种建档类型的,予以脱困;

三是相对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家庭状况脱离困境,可进行脱困;意外致困职工在给予其救助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家庭生活困难得到缓解进行脱困。

十、在困难职工梯度帮扶方面的主要做法是什么?

答: 一是逐人逐户分析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持续采取“四个一批”措施开展分类帮扶,与民政、医保、人社等职能部门对接,及时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覆盖范围,应纳尽纳,实现困难职工帮扶与政府救助制度衔接;

二是充分利用工会“法律援助”、“工会社会化聘用工会工作者”等工会各业务部门所开展活动,实现困难职工的诉求及时解决;

三是政府救助制度未覆盖或覆盖后仍有困难的,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帮扶,其中,对暂时无法脱困的深度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帮助缓解困难;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为其建立档案帮扶解决暂时困难,防止陷入深度困难。

十一、除了困难职工可以给予帮扶,其他哪些群体可以给予送温暖?

答:1.因非个人医院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 .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3.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低收入职工,感染病毒以及染病病亡职工家庭;受重大突发公共时间影响大、困难程度深的地区和行业、企业。

4.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5.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6.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7.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坚守抗灾、疫情防控一线的职工。

8.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古尔邦节、肉孜节)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供稿人:博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主任弓联坤

编辑:万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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