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农业局《关于开展农村审计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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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审查承包合同,评价经济效益。 三、农村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1、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金、财产、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查证,并索取证明材料。 3、有权制止、纠正违犯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触犯刑律和由于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员,向有关部门提请追究责任行为的建议。 4、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时,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或建议。 5、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反映。 四、农村审计工作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实行。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农业局 1987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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