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与联交所对关联交易(关连交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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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与联交所对关联交易(关连交易)的有关规定

2024-03-09 22: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交所与联交所对关联交易(关连交易)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的规定十分复杂冗长,本汇总仅作为提示,并不完整或全面,也可能包含重大错误。实际操作时,仍需查阅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规例。本汇总中,“关联”/“关连”或视情况被混用。对联交所规定而言,本汇总中所指为上市规则14A下的“关连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

引言与关联交易定义关联人的定义判定标准和应履行程序一、引言与关联交易定义

交易所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定和限制的原因是确保上市公司顾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允许董监高和主要股东以权谋私。然而,上交所和联交所在具体要求上又有诸多不同。

以关联交易的定义为例,大部分涉及资产、权益、选择权等的,单次或连续的,购买、出售、保证等行动都可被认为是关联交易,并且(不同于对“交易”的判定)日常业务相关的交易也可被认为是关联交易。但豁免的情形则略有不同,例如:

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和关联人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豁免(10.2.16);联交所将其限制在了按比例(pro rata)配股、额外申请的认股、股份期权计划等几个情形,并仅限于上市公司向另一方的发行。(14A.92)

总的来说,可以不作为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的事项,应当是:公开(面向不特定对象,或是(如股份期权计划)已经通过其它途径充分审议和披露)、公允(arm's length transaction),不损害股东整体利益的事项。

1.1 上交所-关联交易定义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市规则10.1.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

“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委托/受托销售提供/接受劳务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或共同投资其它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1.2 联交所-关联交易定义

(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14A.23)

买入或出售资产,或是买入、卖出资产/证券的选择权签订或终止租赁财务资助、赔偿保证成立合营公司或进行类似的安排发行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提供、接受服务购买或提供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上市公司向“共同持有的实体”接受或提供财务资助指:发行人关连人士持有>=10%,然后上市公司持有持股量的公司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买入目标公司权益,而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控股股东,或他们的联系人

留意联交所提供了相当数量的豁免项(14A.73),主要涉及对于上市公司不重要(de minimus),或是相关人士从关联交易中不当获利可能性很低的情况,为减轻上市公司负担,可以得到豁免

二、关联人的定义

首先需明确两点:

不可交换性:A与B的交易,完全可能对其中一方是关联交易,对另一方则不是。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对子公司是关联交易(如果持股达到主要股东的水平),但对母公司并不是(不考虑共有董监高等情况)。原因是,此类交易无法侵害母公司的利益(因为母公司有控制权或主要影响力,在持股较低的情况下,母公司股东还有比例测试等规定的保护),但却可以侵害子公司的利益(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向母公司输送利益)。不可传递性:A、B均不是C的关联人,但A和B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例如:C同时控股A、B,对C而言,其与A、B的任何交易均不构成关联交易(控股子公司除外的原则),但A与B的交易却会构成关联交易(姊妹公司(10.1.3(二),上交所);股东(作为关连人士)的联系人(14A.13,联交所))。例如,对于上市子公司A和非上市子公司B,控股股东C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从上市部分向非上市部分转移,因此对于A的全体股东需要得到保护。

可以看到,某笔交易是否会构成关联交易,始终围绕着“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可能遭受侵害”的原则展开。同一笔交易中,其中一方的全体股东可能比另一方更容易受损失,因而需要包括关联交易规定在内的保护。这一原则可以帮助更好地判断一笔特定交易对于某一方是否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尤其是在集团控股、持股多个上市、非上市主体的情况下。

尽管宗旨一致,两所对具体问题的判定仍有较多不同,例如:联交所认为未成年子女属于关联人(“直系家属”),但上交所并不。联交所允许豁免“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监高和主要股东,但上交所并不。对于股东,上交所认为举牌(5%)即关联,而联交所则以既定的“主要股东/大股东”(10%,substantial shareholder)为界。

2.1 上交所-关联人的定义2.1.1 关联法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姊妹公司同一国资控制的不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除非有共同董监高等(10.1.4)

上市公司>=5%的股东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注意不包括监事)2.1.2 关联自然人上市公司>=5%的股东或亲属对于“亲属”的定义,上交所使用的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称谓,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10.1.5(四))。(在联交所部分将提供示意的对比图)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亲属(不包括未成年子女)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董监高2.1.3 视同关联人根据协议,未来12个月内会,或是过去12个月中曾经,成为关联法人或自然人的,视同关联人2.2 联交所-关联人的定义

简单的说,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高级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及任何与上述人士有紧密联系的人士”,而他们“可控制集团”(GL70-14)。

2.2.1 关连人士包括(14A.07):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董监高或主要股东(>=10%)公司或附属公司过去12个月内的曾任董事;上述人士的联系人,包括:(14A.12)“直系家属”及其受托人/30%受控公司“家属”及其控股子公司

关连附属公司 LR14A.16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另外控制>=10%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例:大股东另外持有10%的一家公司

视作关连人士,例如:与上市公司进行一项交易或达成某种协议“亲属”(LR14A.21)

2.2.1.1 联系人的范围-“直系家属”、“家属”与“亲属”

以下是上交所、联交所对“亲属”等相关称呼的定义,仅作示意。H股部分主要来源于联交所上市规则14A.21(1a)的附图:

董监高、10%以上股东和曾任董事的直系家属、家属和亲属和本人是依次疏远的关系,其本身均作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前两者作为联系人,亲属作为视作关连人士),区别在于哪些与他们有关系的人士会被视作关联方:

直系家属,包括:以其为受益人的受托人(即:不能通过信托来规避关联关系),及其控制30%的公司;家属,包括:其控股子公司(“附属公司”);亲属,包括:其控股子公司。2.2.1.2 联系人的范围-自然人直系家属,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本人或直系家属的>=30%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家属,即成年子女、同居者、父母、兄弟姐妹等本人或家属的>=50%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2.2.1.3 联系人的范围-公司(14A.13-15)

留意上市公司与其“联系人”的交易并不一定是关联交易(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的交易显然不是关联交易),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主要股东/12个月内曾任董事或其联系人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才是关联交易。

母公司姊妹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控股子公司(“附属公司”)控制>=30%的子公司2.3 两所部分例外情况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监事和主要股东不算(H股,14A.09)总资产、盈利和收入过去三年都=300万且>=净资产0.5%EGM和评估报告:>=3000万且>=净资产5%为关联人担保的,无论大小必须披露+EGM;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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