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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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3-03-24 05: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为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而于1983年确定此节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于今年初公布了2023消费维权年主题,即“提振消费信心”。

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促进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长小法特选取以下典型案例

帮助广大消费者降低踩雷概率

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一:店铺跑路,会员卡余额打水漂?

【案情提要】

小A为丰富业余生活,前往XX健身房充值1888元成为会员,享受买一年赠一年服务。由于经营不善,XX健身房于三个月后发布关闭通知,停止营业。后小A将健身房经营者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小A在XX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XX健身房应当在小A完成付款义务后,按照约定向小A提供相应服务。当前健身房已停止营业,导致小A预付费用接受消费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小A要求XX健身房退还会员费合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约定服务期限为24个月,原告实际使用期限为3个月,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健身房经营者按照未使用期限的比例向小A退还会员费。

【长小法有话说】

预付卡消费盛行于服务领域,尤其是在食品、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中广泛存在。实践中,部分经营者以停业整顿、店铺转让等名义停止经营、关门跑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损害。行业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精神,合法有序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二:名誉权意识觉醒,不敢给消费差评?

【案情提要】

小A在某平台网站搜到XX策划店,到店体验不佳,遂在该平台网站发布评价:该店地理位置偏僻、不好停车,业务能力挺好,但风格不是特别让自己心动,并打分3.5分。XX策划店认为小A非实际消费者,可能是同行恶意差评贬损性评论,且某平台网站经审查后并未删除该评论,故该店将某平台网站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小A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批评权。小A就该店铺附近交通与售前介绍服务进行评价,不存在诽谤、恶意诋毁的情形。该平台网站经审核该评论不属于竞对差评,xx策划店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点评系同行恶意行为,故平台网站未删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长小法有话说】

电商行业快速发展,消费者也新增线上便捷方式以发表对经营者的看法和评价。基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描述一致性、服务态度等多因素作出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该评价非出于恶意、符合一般人认知时,商家有适当容忍和接受的义务。但小法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评价是权利,权利行使也应合理有度。

案例三:网购开出星期狗,只能自认倒霉?

【案情提要】

小A添加宠物卖家XX为好友后购买宠物狗一只,过程中多次确认狗狗身体情况,XX卖家均表示体质健康。狗狗空运到家几天后,小A发现其精神不振,伴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经治疗无效死亡。后小A将XX卖家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XX宠物卖家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给消费者小A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XX宠物卖家未为宠物狗提供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隐瞒犬只真实健康情况对外出售,给小A造成了财产损失,符合商品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小A退一赔三及赔付其他必要费用的诉讼请求。

【长小法有话说】

宠物市场庞杂,各经营商家资质良莠不齐。消费者在购入宠物时,应当多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及其他重要情况,保留销售及沟通记录,及时要求商家提供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一旦遇到麻烦,还可凭借保留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视力矫正无效果,虚假宣传怎么治?

【案情提要】

小A患有500度近视,某日看到XX公司广告宣传可通过佩戴隐形眼镜矫正近视,遂出资1.4万元购买。但佩戴一段时间后,度数竟然不降反增。后了解到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就因该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小A遂将XX公司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小A(原告)与XX公司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小A基于该公司“通过1周夜间佩戴,600度以内近视可全部消失”宣传广告,巨资购入该公司产品。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事实,该产品疗效暂时,作用有限,结果可逆。宣传内容与实际疗效不相符,导致小A受误导购买产品,该公司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公司退回眼镜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长小法有话说】

近视矫正领域乱象频频,严重误导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购买与自身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时,不能轻信广告宣传,应在详细了解后理性购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五:寄快递遇假秤,运费虚高怎么整?

【案情提要】

小A通过XX快递公司托运行李,该公司揽件员称重为70kg。运单显示,小A行李在卸车转运称重时显示为60kg,后由小A签收,小A认为,XX快递公司虚报重量多收运费,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小A于XX快递公司办理快递业务,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该司对托运物品称重超过正常误差范围,违反诚信原则。鉴于该快递公司已将行李运至目的地,运输行为已完成,故不支持小A全额退还运费的诉请,但对多收的10kg运费应予退回;基于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长小法有话说】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杜绝为了蝇头小利而搞虚秤、假秤那一套。否则最终不仅返还购物款,还要因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谨防无良商家偷奸耍滑,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游乐场玩耍遭磕碰,一纸提示难免责!

【案情提要】

小A带着六周岁的儿子小a在儿童充气城堡内游玩,小a因其他儿童蹦跳而弹落受伤。后小a(原告)将儿童充气城堡经营者XX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经营者XX辩称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注意义务,并提交照片证明其在充气城堡内贴有《游玩须知》以及“禁止跳跃”字样的提醒。

【以案释法】

经营者XX虽在充气城堡内贴有《游玩须知》及“禁止跳跃”字样提醒,但不足以证明已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XX未实时监管场内儿童数量和密度,未及时制止大幅度跳跃或其他危险行为,未提醒较小儿童家长陪同或加强监护。此外,小A未考虑孩子年纪尚小而放松监护,也应自担相应责任。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XX承担80%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自担。

【长小法有话说】

当前儿童充气城堡、蹦蹦床等娱乐设施十分流行,不可避免带来安全隐患。部分经营者缺乏安全意识,或已意识到风险所在,但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愿投入资金或人力去消除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害,即便经营者张贴《游玩须知》或警示标志类书面标语,也不能免除相应赔偿责任。小法也要提醒家长们,陪护儿童要上心,公共场所更应注意安全。

原标题:《【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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