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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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章程

2023-12-17 01: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   报环保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378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5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发改高技〔2015〕1303     号),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   复函》(发改高技[2016]2218号)批准立项、依托华南理工大学为项目法人建设、运行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全称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VOCs 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为11283万元,其中国家财政2000万元,华南理工大学等建设单位自筹资金9283万元。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和运营地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382号华南理工大学大学城校区;实验室理事会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大学对实验室进行日常管理,具体委托管理事项及内容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本章程为实验室的行为准则,对发起单位、实验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均有约束力;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定位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实验室是围绕我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的需求,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应用提供研究平台和技术服务,重点解决高浓度多组分VOCs回收、低浓度大风量VOCs处理、难降解复杂组分VOCs销毁、水性化及无溶剂清洁生产、VOCs区域系统监控等技术、工艺、装备的研发和工程化问题。

第八条  实验室定位为: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创新平台,汇聚国内VOCs治理的优势研发机构、专业治理公司和配套装备公司,形成VOCs污染治理的“航母舰队”,通过实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储备一定超前性的先进技术,引领国内VOCs污染治理的技术和装备发展,促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节能环保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九条  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业务服务范围为:

① 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技术;

②VOCs污染治理技术和成套装备以及相关关键材料;

③在线监测设备和应用系统;

④配套材料和零部件以及相关检验检测;

⑤技术评估与标准规范;

⑥产学研用结合,促进产业升级。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实验室设立理事会,是实验室所有参与单位推举产生的决策机构,负责实验室总体目标的制定、发   展战略的规划、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的改设等宏观管理事务,其中,华南理工大学为理事会常任理事     长单位。执行细则详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理事会章程》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立技术委员会,是由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咨询机构,主要承担质量控   制、专业评审,并对实验室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对重大研发项目进行建议等。执行细则详见《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发改办高技[2006]1479号)要求,实验室实行理   事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由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项目的总体部署、人员与资源统筹、工作的   定夺与阶段性推进,对项目的开展进行全局掌握。副主任4名(含一名专职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向理   事会提请聘任,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落实项目计划的推进情况,对项目执行阶段的关键点进行有效的   掌控,确保项目目标在技术层面得以有条不紊地实现,同时,分管各部门,使其履行相应的职责。设立 9 个执行部门: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知识产权部、信息管理部、工程实验部、基础研发部、对外交流和产业推广部、合作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部。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包括:教研人员、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高工、兼职教授/高工、访问学者、博士后和研究生。国内外从事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以及企业人员,均可在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的范围内申请使用实验室进行应用开发研究和相关产学研用工作,也可申请受聘参加合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投资、行业主管部门投资;

   (二)国家及省部科技计划专项科研经费;

   (三)各理事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的研发项目经费;

   (四)实验室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收;

   (五)发起单位自筹资金资助;

   (六)理事单位会费;

   (七)社会捐赠。

第十六条  实验室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验室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   用。实验室财务由华南理工大学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资产的使用按照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财务和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科研项目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是指:

      (一)以本实验室为承担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科研课题;

      (二)实验室理事单位承担且纳入实验室管理的科研项目;

      (三)理事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实验室开展的研究、试验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包括研究内容、进度要求、经费预算、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   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所有以具体研究项目为载体而进入本实验室并且由本实验室管理开支的   经费;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应区别不同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科技成果包括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图纸)、专利、计算机程序、工法、通过   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及获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等。实验室开展科研   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   家工程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发明创造人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工作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指南,以“尊重知识、鼓励创造、保护知识   产权”为宗旨,以《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

第二十五条  除相关委托研发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另有约定者外,实验室知识产权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实验   室理事单位共享,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实验室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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