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发改委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市发改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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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发改委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市发改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23-03-14 2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站的规范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做好网上信息发布工作,促进网站健康发展,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网站为外部网站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http://fgw.baoji.gov.cn/)。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为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坚持“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委办公室在各相关科室的协作配合下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维护、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委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2、负责对本委网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负责网站建设管理、栏目设置管理、页面版式设计等;

3、负责本委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4、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5、完成网站栏目及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网站功能及主要内容

第六条 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委领导介绍;

  (二)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

  (三)行政许可事项;

  (四)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五)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知和公示等;

(六)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出台的政策法规;

  (七)委内工作动态

  (八)发改委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九)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十一)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二)算及三公支出 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

  (十三)与上述内容相关的图片、多媒体等信息。

第四章 网站信息报送

第七条 各科室分管领导负责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各科室要指派1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担任网站信息员。信息员要认真做好信息采集、整理工作,撰写校对相关稿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负责将本科室所需上报的网站信息及时传到门户网站后台,并同时做好报送信息的备案存档工作。

第九条 各科室上报门户网站信息,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在相应栏目下。

第十条 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工作,所报送信息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报电子稿到市发改委办公室邮箱([email protected]),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在县区发改动态栏目下。

第五章 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第十一条 外部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1.本委

1)机关各科室经办人拟稿、核稿;

2)由经办人提交经办科室负责人初步审核;

3)由本委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由科室网站信息员上传门户网站后台;

5)委办公室负责人通过审核正式发布

2.各县(区)发改局

1)各县(区)发改局经办部门拟稿、核稿、审核;

2)由各县(区)发改局指派的信息员提交该县(区)发改局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3)如审核通过,由各县(区)发改局指派的信息员进行二次核稿;

4)由各县(区)发改局指派的信息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给本委办公室,并做好备案存档工作;

5)委办公室负责人对各县(区)发改局的信息审核后,由工作人员正式发布。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委办公室每月对各单位发布、上报的信息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通报,年底进行考核、评比。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三条 通过考核、评比结果,本委将对表现突出的科室及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重视程度不够的科室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网站信息审查不严,发布涉密、虚假或者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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