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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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24-07-11 23: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条 为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箍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岳阳房地产网(www.yyfdcw.com)上进行。

第三条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统一管理全市商品房网上预(销)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市场处)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用户入网认证、信息系统维护和网上预(销)售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现售商品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向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用户入网手续。

第五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算预售房屋面积。

第六条 商品房预(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商品房销售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商品房预(销)售工作。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以幢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或现售。

不纳入预售范围的自留房屋(自留房不超过15%),开发企业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报,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房屋建成后,未纳入预售范围的自留房屋和已纳入预售但未售出的房屋,在办理初始登记后,纳入商品房现售范围。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收取预定金、预约金等。

第八条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初始登记后,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在岳阳房地产网上及时公示开发企业入网申请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开发企业需要变更其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向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公示变更信息。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对外预售商品房。

第十一条 公布在岳阳房地产网上的可售商品房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商品房认购协议网上签订的程序为:

1、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协商认定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岳阳房地产网上填写商品房认购协议,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协议编号,并在楼盘表内即时标明该商品房已认购;

3、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章。

商品房认购协议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

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在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15日内在岳阳房地产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15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协议自动失效,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可售。

第十三条 网上销售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为:

1、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协商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岳阳房地产网上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买受人设置密码。合同网上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并在楼盘表内即时标明该商品房已售出;

3、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章。

第十五条 购买商品房实行实名制。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为:

开发企业应当自网上签约之日起5日内在网上申请备案,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资料报送市产权市场处备案: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签章);

2、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和购房款专用票据;

3、预售款已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的证明。

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网上签约的商品房,市产权市场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房地产登记备案专用章,同时打印备案证明。未经网上签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登记备案,买卖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撤消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由双方持撤消或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等,向市产权市场处申请办理撤消或变更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将之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和权属登记等手续:

(一)不实行网上销售的;

(二)不如实申报企业入网信息的;

(三)虚签认购协议、买卖合同囤积房源的;

(四)预(销)售人员无《商品房销售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的;

(五)拒不销售可售房源的;

(六)以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等方法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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