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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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民科技: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2024-07-04 09: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提供了法律意见。该激励计划旨在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展。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49.6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2%,其中首次授予125.60万股,预留24.00万股。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为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但仍需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此外,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且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无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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