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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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4-05-07 06: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宝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aofeng.gov.cn);

2.微信公众号:宝丰县人社局

3.现场查阅点: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宝丰县文化路与兴宝二路交叉口智慧大楼三楼31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5-6515998。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宝丰县文化路与兴宝二路交叉口智慧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75-6515998

传真号码:0375-6515998

通讯地址:宝丰县文化路与兴宝二路交叉口智慧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467400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宝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宝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宝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6515998

传真号码:0375-6515998

办公地址:宝丰县文化路与兴宝二路交叉口智慧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467400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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