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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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办法(修订)

2024-06-22 22: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第一条:宜春中心城区初中招生坚持“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全部进校”的原则。

  第二条:各初中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和容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招收新生计划。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城区教育资源、学校容量、就读需求,每年确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招生计划控制当年的招生人数。

  第三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生源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和学校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划定公办学校的学区,统一对社会公布。学区范围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在教育资源整合、学校布局调整、招生计划发生较大改变时,可以对学区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时要进行审慎论证。

  第四条: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初中招生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招生和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学生入学登记、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为中心城区的所有小学应届毕业生提供城区初中学位。在普通初中随班就读或实施送教上门的残疾少年,应纳入划片入学对象,学校不得歧视和拒收。

  第六条:学生入学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住宅房产座落地址和户口所属地等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小升初报名时提交的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为依据,未提交的视为无房。

(1)“两证”齐全家庭子女入学。户口在中心城区,父母或学生本人在中心城区有房产的,可录取到房产所在学区的学校。

  户口不在中心城区的,父母或学生本人在中心城区有房产的,在有学位的前提下,可以录取到房产所在学区的学校。

(2)三代同堂家庭子女入学。户口在中心城区,三代人户口需在同一户号3年以上,父母、学生本人在中心城区未购房,且实际同住,须提供社区证明;可录取到(外)祖父母房产所在学区的学校。

(3)城区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因拆迁而改变居住地的(以拆迁协议书为凭证),就地安置者,可在拆迁住房所在学区的学校就读;另择址安置者,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3年内可安排原拆迁住房所在学区的学校就读,也可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在新安置地统筹安排入学。

(4)城区小产权房家庭子女入学。户口在中心城区,父母、学生在中心城区仅有小产权房、无其他合法产权住宅,且实际居住,须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水、电、煤气缴费凭证和社区证明,可录取到其住址所在学区的学校。

(5)城区公(廉)租房家庭子女入学。户口在中心城区,持房管部门管理的出租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居住;须提供租房合同原件、近3个月本户水电缴纳凭证、社区证明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未购房证明,可录取到居住房屋所在学区的学校。

(6)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父母一方在本市城区务工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连续在本市城区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1年的证明,学生入学时应在正常缴费状态;个体经营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学生入学时应处于营业状态;持有租住的房产证或一年以上合法租住合同并居住在城区。经核定后,其子女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7)寄住、借住、租住的学生入学。寄住、借住、租住的学生,其寄住、借住、租住地不作为划分其初中学区的依据。搭户、空挂户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的依据。

  以上所述的房屋产权证必须为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暂未获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须提供正式备案购房合同原件、缴款凭证)。房屋产权证性质为住宅,权属年限为70年,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酒店式公寓等,均不能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依据;工商执照、社保缴纳、居住证、租房证明的办理时间都必须在1年以上,并且租房合同须在房管部门正式备案;所有材料推算截止时间均为当年5月31日。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凡提供假房产证、假户口本等虚假证件的,一经发现,不予考虑其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实际房产,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第七条:根据有关政策,下列人员子女小学升初中予以照顾:

(1)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本市范围内,需提供其父母现役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2)投资者子女入学。具有“投资者绿卡”人员子女按市政府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3)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宜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其他应予以政策性照顾的对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中心城区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实行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意愿到民办初中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须在统一填写小学升初中报名信息表后,携带经学生与家长共同签名的就读申请书到民办学校报名,由民办学校审核汇总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办理录取手续。学生一经录取,不再参加划片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招生。

  第九条:严格执行择校生不享受均衡生资格政策。择校生是指不在划定的学区范围内,要求选择到有学位富余的中心城区优质初中学校(宜春实验中学、宜春八中、宜春三中、宜阳学校)就读的学生。择校生在所择学校读满3年后报考优质高中,不能享受优质高中按比例分配给各初中学校的均衡招生指标。

  第十条:择校生须按有关程序,自愿签订放弃中考均衡生资格的承诺书;对择校生统一登记造册留存,作为中考报名资格审查依据;在审核择校生的学籍时须备案登记,注明“不享受均衡生资格”字样。

  第十一条:不在同一所初中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正常转学和休学除外)的学生不享受中考均衡招生资格;所有初中学校不得接收借读的学生,不得为未经录取的学生办理学籍。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基本信息由班主任、毕业小学、区级教育部门、市级教育部门逐级审核,待录取信息发布后由家长自行在宜春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服务e网通”打印小升初学位通知书,学生持小升初学位通知书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登记。各初中学校通过“招生服务e网通”对持有本校学位通知书的学生基本信息进行再次核准,核准无误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本校学区范围内且持有本校学位通知书的学生。

  第十三条:符合相关条件需到中心城区就读初中的非中心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当年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通过宜春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服务e网通”系统报名,由教育主管部门线上审核相关信息后,待录取信息发布后由家长自行在宜春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服务e网通”打印小升初学位通知书,学生持小升初学位通知书到相应的学校登记。未按时报名者,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初中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各初中学校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新生报到名单,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学籍。凡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允许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计入教育统计年报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计入学校。小升初招生工作情况及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初中教育资源。加强市、区公办初中学校联合办学,强化教师互动、活动互动、管理互动机制,联办学校实行结对捆绑考核。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各项措施。严禁通过办升学培训班等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学校违规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

  第十七条:初中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等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

  第十八条:初中学校要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等级考试证书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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