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政策文件 关于下达2021年度各市公共机构节能强度目标及省直机关能耗定额管理指标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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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政策文件 关于下达2021年度各市公共机构节能强度目标及省直机关能耗定额管理指标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21〕54号)

2023-06-09 00: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十四五”期间各级要进一步深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行双控与定额相结合的目标管理方式。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对下级公共机构实行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对所管理的本级公共机构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为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的全面完成,在对各市差异化下达“十四五”总量与强度目标基础上,省机关事务局根据各市工作实际,制定了《2021年度各市公共机构节能强度目标》(附件1);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2672——2019),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做法,制定了《省直机关能耗定额管理指标》(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2021年度各市公共机构节能强度目标

      2.省直机关能耗定额管理指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1

 

2021年度各市公共机构节能强度目标

 

地区

单位建筑

面积能耗

下降率

人均综合

能耗下降率

人均用水量下降率

单位建筑

面积碳排放

下降率

全省

1.0%

1.2%

1.2%

1.4%

济南

1.2%

1.2%

1.2%

1.5%

青岛

1.0%

1.2%

1.2%

1.5%

淄博

0.9%

1.2%

1.2%

1.4%

枣庄

1.0%

1.1%

1.2%

1.4%

东营

1.0%

1.15%

1.15%

1.3%

烟台

1.2%

1.5%

1.5%

2.0%

潍坊

1.05%

1.25%

1.15%

1.45%

济宁

1.0%

1.2%

1.2%

1.4%

泰安

1.0%

1.5%

4.0%

1.5%

威海

1.0%

1.2%

1.2%

1.4%

日照

0.8%

1.2%

1.3%

1.2%

临沂

1.1%

1.2%

1.2%

1.4%

德州

1.0%

1.0%

1.0%

1.0%

聊城

1.15%

1.25%

1.25%

1.55%

滨州

1.0%

1.2%

1.3%

1.4%

菏泽

1.0%

1.0%

1.2%

1.5%

 

 

附件2

 

省直机关能耗定额管理指标

 

    一、能耗定额管理指标

(一)党政机关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定额指标

在统计报告期内,党政机关日常办公过程中,除供暖能耗和交通能耗之外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包括机构内供冷、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电梯、办公设备以及机构内供暖系统的热水循环泵电耗、供暖用的风机电耗等所使用的能耗,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折算为标准煤后的总和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年,kgce/(m2 •a)。

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

kgce/(m2•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25.5

16.6

9.6

 

(二)党政机关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定额指标

在一个供暖期内,党政机关日常办公过程中,用于供暖消耗的能源实物量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折算为标准煤后的总和与采暖建筑面积的比值。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年,kgce/(m2 •a)。

供暖类型

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

kgce/(m2•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市政集中供暖

(按热计量)

12.7

11.1

8.3

空调供暖

12.4

8.9

6.4

燃气(油)

供暖

12.3

8.4

4.8

注1:按照面积收费的市政集中供暖类型机构、燃煤自供暖类型机构的能耗,按照市政集中供暖(按热计量)计算。

注2: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暖类型的,应分别计算。

(三)党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定额指标

在统计报告期内,党政机关日常办公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标准煤后的总和,为党政机关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年,kgce/a。在统计报告期内,党政机关综合能耗与用能人数的比值为党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定额指标,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人年,kgce/(p•a)。

人均综合能耗

kgce/(p•a)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1611.5

1240.4

700.9

(四)人均用水量定额指标

在统计报告期内(一个自然年内),取自任何常规水源并被其列入第一次利用的水量总和与用能人数的比值,单位为立方米每人,m³/p。

人均用水量

m³/p

约束值

基准值

引导值

25

18

10

 

二、能耗定额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党政机关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各类能源消费量乘以折标系数后相加=电消费量(千瓦时)*0.31+煤炭消费量(千克)*0.7143+天然气消费量(立方米)*1.2143+汽油消费量(升)*1.074+柴油消费量(升)*1.253+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千克)*1.7143+热力消费量(吉焦)*1000*0.03412+其他能源消费量(千克标准煤)

党政机关人均综合能耗=党政机关综合能耗/总用能人数

党政机关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党政机关综合能耗-交通能耗-供暖能耗)/建筑面积

党政机关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供暖能耗/采暖建筑面积

人均用水量=水消费总量/总用能人数

 

常用能源折标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系数单位

折标煤系数

原煤

kgce/kg

0.7143

天然气

kgce/m3

1.2143

液化石油气

kgce/kg

1.7143

汽油

kgce/L

1.074

柴油

kgce/L

1.253

燃料油

kgce/kg

1.4286

电力

(供电煤耗)

kgce/(kW•h)

0.31

热力(当量)

kgce/MJ

0.03412

蒸汽(低压)

3763 MJ/t(900 Mcal/t)

0.1286

 

    三、有关说明

    (一)省直机关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是以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与一定下降率相结合方式下达的。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大于定额约束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每年不小于4%的降幅下达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定额约束值但大于定额基准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每年不小于2%的降幅下达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定额基准值但大于定额引导值的部门和单位,维持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基本不变;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定额引导值的部门和单位,允许有一定增幅但不得超过引导值。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的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的能耗定额指标,可参照《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2671——2019)、《医疗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2673——2019)、《场馆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3780——20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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