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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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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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为何界定在畜牧兽医系统?

当前,我国在畜牧兽医、海关、渔业等不同行业都有官方兽医制度。例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海关的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由海关总署任命”;《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指出,“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按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内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因此,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我局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办法》共19条,分别从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任命程序、履职要求、考核培训、条件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在资格条件上,明确了乡镇(街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只要接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同样可以确认为官方兽医,解决基层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程序上,明确了逐级审核、省局发文确认资格、所在部门任命发证的工作流程。在监督管理上,明确了撤销官方兽医资格,调离官方兽医队伍的具体情形。《办法》同时对协检人员的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三、如何成为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

要成为一名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首先要考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是乡镇(街道),成为一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从事动物检疫工作。同时本人要具有畜牧兽医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三年以上动物防疫等工作经历。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省畜牧局确认,最后由所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任命。

四、畜牧兽医系统什么工作必须由官方兽医来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因此,在畜牧兽医系统实施动物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必须由获得任命的官方兽医来做。

五、获得任命的官方兽医终身有效吗?

不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官方兽医资格:(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四)拖延、隐瞒、谎报疫情,引起动物疫病暴发或流行的;(五)其他应当撤销官方兽医资格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官方兽医资格:(一)调离动物检疫岗位的;(二)退休、退职的;(三)其他应当注销官方兽医资格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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