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鑫欣洗煤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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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口县鑫欣洗煤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7-13 13: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口县鑫欣洗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30112700925B

地址:交口县双池镇李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建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6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厂物料露天堆放未苫盖,造成扬(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音像等证据为凭。

我局对你厂下列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厂物料露天堆放未苫盖,造成扬(粉)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项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处以罚款三万四千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交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交环罚告字[2022]11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901014410000010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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