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盛世:唐朝婚姻制度对女性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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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盛世:唐朝婚姻制度对女性权利的保障

2024-07-04 02: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开元天宝遗事》当中就记载过这样一个故事,传说宰相李林甫有几个非常貌美的女儿。

李林甫为了让她们寻得如意郎君,便在自己家的客厅开了一扇窗,并在窗户外蒙上了一层薄纱。

平日里有贵族子弟来府上谈事情的时候,他就会让女儿透过薄纱挑选自己的意中人,除了李林甫之外,唐朝多位官员都在自己的家里开过这种选婿窗。

古代的女性之所以无法找到属于自己的有情郎,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她们没有办法接触优质男性,没有办法随意挑选男子。

而这种选婿窗就解决了这一问题,给予了女性极大的自主权与选择权。

除了达官贵人之外,民间女子也有选择自己婚嫁的权利。

唐朝有一个名字叫做张镐的官员,他年轻未发达的时候,曾经在一个酒家中邂逅过一位非常貌美的女子。

他第一眼见到这位女子的时候便爱上了她,并害羞的邀请她一起喝酒。

那女子看张镐如此帅气,便欣然答应了,与他痛饮了一番,一直到夜晚时分,二人才依依惜别。

二人分别之后,张镐辗转难眠,第二天一早便又跑到了那个酒家,急切的询问女子愿不愿意与自己结为夫妻。

面对张镐的求爱,女子非常大方说:“我愿意将我的终身托付给你”,两人就这样结为了夫妻。

在唐代的小说中有很多类似的男女定情的情节,虽然说这些情节都有一定的故事加工,但是可以看出唐朝社会对于婚恋自由是非常向往的。

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不仅体现在男女自由的婚恋观上,更体现在离婚的自主权上。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爱情究竟是什么?

没有人可以解答,不论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还是自己选择的婚姻,都会出现夫妻关系不和谐的情况。

当夫妻关系不和谐,婚姻难以继续的时候,离婚便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由于古代封建王朝的礼仪观念很严重,分外注重女性的贞洁性,因此在唐朝之前,女性大多都没有离婚权,但是唐朝却改变了这种畸形的情况。

在唐朝之前,离婚的主动权大多都掌握在男子的手中,女性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但是唐朝统治者却将和离写进了法律,保证了女性的权利,使得和离具备了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女性主动摆脱畸形婚姻创造了极佳的条件。

唐代的律法不仅给予了女性离婚的权利,而且还放松了女性在嫁改嫁的限制

唐朝不仅鼓励寡妇再嫁,而且还从文化观念上、婚姻制度上保证了女性再婚的自主权。

《唐律疏义》中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说明如果男女在结婚之后,男女的婚姻关系无法延续,那女性也可以向男性提出离婚。

在封建社会中,男子在婚姻中享有绝对的掌控权,因此男子因一己私欲抛弃痴情女的情况在历史上极为常见。

可女子抛弃男子的事却很是稀有,历史上多为怨女而少有痴男,但是这一现象却在唐朝迎来了改变。

相关资料记载,唐朝时期存在大量的女性大胆弃夫的现象,翻开《旧唐书》《武宗纪》和《列女传》我们都可以看到大胆弃夫的女性。

不论是《新唐书》中所记载的南平公主,还是出身普通的平民百姓,都做出过弃夫的行为。

在唐朝社会,女子因男女性格不合结束婚姻关系的现象非常普遍,从这一点中便可以看出唐代女性在婚姻中拥有极大的自主权。

离婚对于封建社会的百姓来说是一件天大的事,一般情况下,夫妻若无重大过错,家长是不会同意他们离婚的。

可是唐朝却是一个例外,唐朝有许多因夫妻性格不一,感情不和而离异的事例。

就是因为这种情况在唐朝社会非常常见,所以男女在离婚之时也不会对彼此恶言相向,夫妻和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是当时社会的主流现象。

宋朝时期盛行理学,讲究“存天理,灭人欲”,宋朝以贞洁烈女为荣,不允许女子再嫁。

那些离婚在家的女人会被世人扣上不贞不洁的帽子,但是唐朝的再加女性却不用担心流言蜚语。

从唐朝的法律规定来看,不论是离婚女性还是寡妇再嫁,都不用受任何法律限制。

唐朝的律法甚至还鼓励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嫁,这样开放的社会风气给予了女性诸多勇气,给予了男女更多的婚姻自由。

唐朝的统治者为了增加人口,提供更多的劳动力,非常鼓励寡妇再嫁。

《唐会要》就记载了唐太宗所发布的诏令,唐太宗表示,若女子的丈夫在结婚后去世,那女子可以另嫁他人,不用为之前的丈夫守家。

唐太宗发布的这条诏令为寡妇再嫁提供了合法合理的依据,在上行下效的情况下,带动了寡妇在家的社会风气。

不论是皇家公主还是平民百姓,都不乏寡居再嫁的人,比如说太平公主、安乐公主、安定公主都再嫁过,安定公主还曾嫁过三次人。

以上种种案例,都可以看出唐朝人对女性的包容和唐朝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包容和保护。

特定时代下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恋观之所以会如此之开放,与唐朝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相对宽松的法律限制息息相关。

唐朝女性往往要在家庭中分担大部分劳务,唐朝女性不仅要直接参与家庭生产,而且还要管理家事,这使得他们具有极高的经济地位。

上至皇家公主,下至平民女性都要承担非常繁重的劳动,与家人一起到田间劳作,这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

由于唐朝女性承担了纳税的义务,所以统治者也制定了诸多包括女性权利的制度。

唐代的法律不仅确定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而且还保护了女子的嫁妆所有权。

正是因为女性的经济地位较高,才让女性在男尊女卑的社会背景下获得了相较独立的人格。

正是因为唐朝女性有话语权,人格独立,所以他们才能够在婚姻关系上享有极大的自由权和自主权。

其二,由于唐朝是一个开放的国家,所以唐朝的政治氛围也相对宽松,唐朝的文化思想大环境都对女性较为友好,因此法律制度也对婚姻的规定相对宽松。

其三,和统治者的意志息息相关,唐朝曾出现过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女皇帝武则天和多位如上官婉儿之类的女性高官。

所以在上行下效的情况下,女性的参政意识开始觉醒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提高。

综上所述,唐朝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主要体现为择偶的自主,离婚的自主和再嫁的自主权,这种社会现象既与特定时代有关,也与统治者需要有关。

唐朝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支持,也充实了唐朝社会开放的内容。

参考资料:

《旧唐书》

《武宗纪》

《列女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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