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通判究竟是多大官?放到现在,相当于什么级别?一文详细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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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声明:本文为虚构创作,请勿与现实关联 看影视剧,总能听到一个官职——通判,这个“通判”究竟是什么官职?它权力有多大? 1、通判的由来 通判在宋代文献中常被称为“半刺”、“屏星”、“别乘”、“郡监”等,“半刺”、“屏星”、“别乘”均是后人对汉代监察官的美称,郡监即监御史。 再者,宋人还称通判为“倅”、“倅贰”、“同判”、“同知州”等。 “倅”、“倅贰”均为副职之意。值得注意的是,“倅”在宋代仅限于对通判的称谓,他官“虽副贰不可用矣”。“倅贰”,“佐守之职,政无不关”。“同判”、“同知州”的意思是与知州同掌一州之政。 北宋乾德元年(963)四月,宋太祖灭掉荆南和湖南割据政权后,“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开始设置通判。 其后,宋政府在其他统治区域内陆续设置了通判。 宋代府州军监设置通判的员数,也不尽相同。 北宋时,大藩府设置通判二员,如西京、南京、天雄、成德等府皆置二员,其他的府置一员。 南宋绍兴五年(1135)后,凡帅府“并以两员为额”。 北宋州设置通判的员数,分几种情况定制: 文臣为知州的州,一般设通判一员,不及万户的州不设通判;武臣为知州的州,无论辖区大小一律设置通判一员或者二员;边远地区的州,如广南等地“有试秩充通判兼任知州者”。宋代的军、监一般不设置通判,北宋人陈彭年在给真宗的上书中说:“军、监则有判官而无通判。” 但是,凡武臣为知军及“边要之地,或户口繁多”的军皆设通判一员,如北宋政和年间的淮阳军和南宋绍兴年间的安丰军等地,皆置通判一员。由此,可知通判大致相当于地级市的常务副市长。 南宋在通判的设置上,仍突出了对武臣的监察功能。北宋时,凡武臣为长官的州军不足万户,也设置通判,以加强监督。南宋自绍兴年间起,帅府不论大小,皆置通判二员;州、军、监凡武臣为长官者,均设通判一员或二员,旨在强化对武臣的监察。 2、通判究竟是干什么? 通判的职能,颇类似于路级的监司,既要监察官吏,又要参预州郡的行政管理。 其主要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州县官吏 北宋统治者设置通判的初衷,是以通判监察和牵制州郡长官。通判与诸州郡长官忿争时便说:“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 州郡长官“举动必为所制”。南宋时,通判的监察职能仍很突出。 如庆元年间,有大臣请求废去文臣知州处的通判,宋宁宗坚决不同意,并训斥大臣说:“郡有倅贰,正如诸军统制之有副也,互相纠察,岂容省去!” 南宋通判除监察州郡官吏之外,仍要监察所属官吏。 北宋景祐四年(1037)十二月,宋仁宗诏令“知州军、通判,自今按察所部官,须具实状以闻”。宋哲宗朝规定,“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通判“得刺举以闻”。 南宋的《景定建康志》卷二十四《通判厅》载:“艺祖惩藩镇之弊,置通判以分州权,事无不预,至得按察所部。”南宋通判“入则贰政,出则按县”,仍具有监察所属县官的职能。 (2)参预、监督州郡的财政管理 南宋通判对本州的财政管理几乎无所不预。 首先是主管征收经总制钱。 宋徽宗宣和年间,对金战争军费紧张,宋政府增加了酒税、头子钱等二十多种附加税,称经制钱。通判有参预征收经制钱的职能。 南宋初年,朝廷又增加各种名目的附加税称总制钱,与经制钱合称经总制钱。 绍兴三年(1133)二月,宋高宗诏令“诸州经总钱并委通判拘收”。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曾令通判和知州共同掌管经总制钱。 不久,知州恣意侵用经总制钱。淳熙元年(1174),宋孝宗诏令:经总制钱“委诸路州军通判,专一主管”。 宁宗朝的《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诸州县镇所收经总制钱物,必须“每季具账,限次季孟月五日以前供申通判厅,本厅限孟月终审覆申提点刑狱司”。也就是说,通判不仅审查诸州县经总制钱的账目,而且还要按时向提点刑狱司申报。 其次是筹备军需物品。 从北宋仁宗朝开始,凡有战争地区的通判,就要负责筹备军队所需的物品。南宋时期,战争繁多,凡军队所至之处,令本处通判充任粮草官。 绍兴三年(1133)四月二十三日,宋高宗下诏规定:“今后应遣发大兵,所至州县,并专责通判充钱粮官,于界首伺候应副支遣,俟人马出州界方得归州。” 其三是参预州郡各类仓库的管理。 南宋州郡的仓库主要有公使库、军资库、公使酒库等。 公使库的钱物,主要用于宴请、馈赠、官员赴任、罢职等费用的支出。这些费用的支出必须由知州和通判共同签署。 军资库是南宋“一州税赋民财出纳之所”,在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诸州军资库一般由“通判提举”。 其四是掌管应在司。 南宋的应在司大致相当于近代的地方统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将地方州郡财政的“元管、新收、已支、见在钱物”申报中央。 南宋宁宗朝的《庆元条法事类》中明确规定:“诸州应在司,通判一人掌之。” 其五是与知州共同审核所属县的财政。 南宋知州下设置磨算司,通判下设有审计司,凡所属县的财计事务,必须由知州下属的磨算司和通判下属的审计司审核。 (3)参预州郡的官员管理 南宋通判具有参与州郡官员的管理职能。宋宁宗朝的《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各地官员过期不赴任、因病故去或离任半年而未差注到替代之人者,“每月终,州委通判,帅司委属官”,“实封差人赉申尚书吏部”。也就是说,通判要定时向朝廷申报本地区官员的上任、离任及替代情况,并将其材料实封,派人申报到尚书省吏部。 (4)参预审理州郡的刑狱案件 北宋时,朝廷赋予通判参预审理州郡刑狱案件的职能。“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通判“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南宋时,“帅府则以徒罪委通判”。 通判在审理疑难案件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吕沆通判婺州时,“朱君章讼争田四十有二年,吴王府争墓二十有九年”,吕沆“皆决之”。 (5)兼领防汛及修堤岸等政务 南宋时,浙西吴江石塘堤岸颓毁,而修堤的士兵“尽为他役”。绍定二年(1229)五月,宋理宗将修吴江石塘之任,“委平江府通判主管,不得辄有抽差,违许奏劾”。 宋理宗之所以令通判主管此事,是因为通判有弹劾地方官吏之职,足以制止地方官吏役使护堤士兵的现象。 除上述之外,通判还具有“奉行荒政”、督责植树等职能。 3、什么样的人能任通判? 北宋为了使通判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牵制州郡长官的作用,在选任制度上采用了一系列的措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 (1)通判的选任方式 南宋通判的选任方式基本因袭北宋,主要有皇帝亲擢、宰执堂除、吏部或监司辟差等方式。 皇帝亲擢是南宋通判的重要选任方式之一。 如宋绍兴三年(1133)正月十八日,宋高宗下诏:“今后淮南通判并令朝廷选差。” 堂除是南宋通判选任制度的主体方式。 北宋时,凡设两名通判的府州,其中一员要以宰执堂除的方式选任。南宋时,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对堂除通判制度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绍兴二年(1132)七月,宋高宗“诏高丽人使经由州军通判依旧堂除”。 绍兴五年(1135)闰二月,宋高宗“诏吏部,通判阙二十五处,取作堂除”。宋孝宗朝,堂除通判州军的数量不断增加。 乾道四年(1168年)八月,根据吏部的请求,宋孝宗“诏均州通判堂除”。乾道六年(1170)六月,宋孝宗下诏德庆府通判和教授“并堂除”。开禧二年(1206)十二月,宋宁宗“诏崇庆府、童川府,遂宁府通判今后令堂除使阙”。 吏部或监司辟差是南宋选任通判的补充方式。其中吏部差注为常制。 但仅实行于某些时期或某些地区。某些沿边地区的通判,允许转运司辟差。 如淳熙十四年(1187)八月十六日,利州路提点刑狱司张缤请求“将本路通判窠阙,除藩通判合自吏部差注阙外,四州通判自制置司奏辟外,所有金、洋、兴、利、文、龙等州通判窠阙,依八路法送本路转运司拟差”。 宋孝宗同意了张缤的请求,诏令除已差下人外,“今后依元丰旧法,令本路转运司照应条格施行”。自此,利州路的通判由转运司辟差。 (2)通判的资序 南宋通判因选任方式的不同和地区的差别,资序要求也不一样。 皇帝亲自选任的通判,一般不计资序,“不以官资之崇卑”。 除此之外,堂除、吏部差注和奏辟等选任方式的通判,皆要求具有一定的资序。 南宋时,一般府州的通判,仍以“两任知县有关升状”者充任。帅府大藩,如临安、绍兴、平江、庆元等府的通判,在宋宁宗嘉定五年(1212)六月以后,强调“经任通判人”充任。 南宋一般州通判强调以具有“历县以上”资序者充任,这对保证州郡监察官的政治素质,提高监察效果,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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