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79|安通控股600179投资人维权最新消息(附更新索赔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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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9|安通控股600179投资人维权最新消息(附更新索赔区间)

2023-07-22 07: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9年5月16日公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对本公司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2号)。一是2018年,你公司控制的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 司、汇通商业保理 (深圳) 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将累计 24.76 亿元资金提供给实 际控制人郭东泽使用。截至 2019年4月30日,郭东泽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二是2017年9 月 27 日,郭东泽与安康签订了协议编号为 JLXT20170927 的《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2017年9月28日,你公司与安康和郭东泽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0928的《保证合同》,为郭东泽上述《差额补足和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20年4月30日开盘前公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7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号)),存在以下情况: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栽事项。

五、安通控股600179索赔法律依据

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对应的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7条是对操纵市场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操作最成功的、索赔率最多的是虚假陈述索赔。因为这种情况的索赔不仅有证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有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是否有安通控股600179主动赔付的可能性?

主动赔付目前来看并不是一个成熟的稳定的制度,每一个主动赔付背后都是有一些特殊背景的,在当前的索赔环境下,主动赔付并不是一个股民维权的常态,而股民维权的常态就是需要自己去努力争取。大部分的证券欺诈案件都是没有主动赔付机制的,而且从当前的股民维权实践以及立法趋势来看,主动赔付的常态化还非常艰难。把一个偶然的事件放大了,可能会让很多股民产生一些或许能被主动赔付的想法,但实际来看,不那么现实。

七、股民可以主张哪些损失呢?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如最终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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