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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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 阶梯电价的通知 皖价商〔2012〕1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公开听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电量和电价 (一)电量分档水平。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二)电价标准。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0.3元。 (三)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三、其他事项 (一)考虑我省居生活民用电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从2013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居民阶梯电价试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自居民阶梯电价试行之日起,对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分时电表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4〕8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四)电力公司要固定抄表时间,按时抄表。对合表的居民家庭用户,电网企业应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规划,三年内基本完成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户改造。“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五)实施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居民阶梯电价工作顺利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户分类 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一、“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 第一档 不执行峰谷 0.5653 0.5503 平段 0.5953
谷段 0.3153
第二档 不执行峰谷 0.6153 0.6003 平段 0.6453
谷段 0.3653
第三档 不执行峰谷 0.8653 0.8503 平段 0.8953
谷段 0.6153
二、合表居民用户 0.5853 0.5703 注:
1、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按照合表居民用户执行。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29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5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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