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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17: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张某龙租用他人的厂房及设备,生产氮磷钾总含量约33%的复合肥冒充总含量大于等于45%的复合肥,使用已注销肥料企业恒鹭等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对外销售。张某明、过某良等人明知上述符合肥料不合格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张某龙处购买后,加价销售给滁州市多个县市区的农资店和农户,致使伪劣化肥流入消费市场,并被用于农业生产。另,2020年3月,张某龙、张某明合伙出资建设掺混肥料厂,使用玉穗等假冒品牌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伪劣肥料。经审计,张某龙、张某明等人共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数量达两万多吨。

【调查与诉讼】

2021年3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龙等人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张某龙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害了众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滁州市院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进行督办。2021年10月26日,滁州市院建议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案件移送省消保委。案件移送后,安徽省院携滁州市院、定远县院三级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省消保委召开会商会,共同研讨案件取证方向和法律适用问题并协助省消保委调查取证。2021年11月3日,省消保委对张某龙等人侵害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龙等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64.94万元。滁州中院指定定远县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2022年7月28日起,定远县法院就本案开庭审理,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滁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在张某龙未提供营业执照及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为其生产假化肥编制袋27万余条。针对该案件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2021年8月17日,滁州市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处罚款9万元,并组织开展行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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