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应穿什么样的鞋?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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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应穿什么样的鞋?看依据

2024-07-09 2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PPE选用原则

足部防护鞋考虑的基本指标

依据GB 39800.1-2020

高处作业

适用的个体防护装备

GB 39800.2-2020

工种

架子工、工程设备安装工等

GB 39800.2-2020

涉及高处作业工种所对应的PPE

GB 39800.2-2020

附:事故案例

2019 年 4 月 20 日上午 8 时左右,位于长安镇厦边社区沙边七 龙路东五巷 2 号的工地内发生一起建筑施工行业的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一人受伤,4 月 26 日,伤者在转院途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约为 73 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工程相关单位情况

1.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 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及道 路照明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管道工程、钢 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桥梁 工程、隧道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室内外装饰工 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环 保工程、建筑劳务分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 场地设施工程、建筑机械租赁、电梯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 拆迁工程施工、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2.广东某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范 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 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 事故工程相关人员情况

1.秦积权,男,汉族,系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沙边七龙路东五巷2 号民房的业主。

2.陈冠元,男,系 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

3.李运生,男,系 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城市更新部负责人,但未与 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李征财,男,系 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工作由其兄李运生直接安排及管理,在 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城市更新部负责房产证注销等业务。同时,与 广东某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有 业务往来并获取相应报酬。但李征财未与 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某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杨春生,男,汉族,从 事建筑施工行业二十余年,系事故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之一,负责 联系业主并参与现场施工管理。

6.彭传冬,男,自 1993 年起从事建筑拆除工作,系事故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之一,负责联 5 系施工工人进场施工并参与现场施工管理。

7.陈皓,男,系事 故工程的施工工人。

8.张建,男,系事故 工程的施工工人。由陈皓联系到工地工作,其于 4 月 18 日进场施 工。

9.陈代军,男,系事 故工程的施工工人。从 2000 年起跟随彭传冬工作,其于 4 月 18 日进场施工。

(三) 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1.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名称为秦积权私人住宅 拆除工程,位于长安镇厦边社区沙边七龙路东五巷 2 号。涉事需拆除的秦积权私人住宅,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结构层数为 4 层,其中第 4 层为半层, 拆除面积共 326.7 平方米,秦积权需承担拆除工程款共 5 万元,计划工期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 28 日。施工人员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正式进场施工。

2.事故工程的报备情况 2019 年 4 月 4 日,事故工程在长安镇住房规划建设局正式办理通过了报备手续。报备手续使用的施工单位是 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广东某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截至事故发生当天,报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未进场。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四)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长安镇厦边社区七龙路沙边东五巷 2 号的拆除民房内。涉事民房共四层,其中第四层为半层。涉事民房的主体框架、砖墙、钢筋暂未拆除,一楼、二楼、三楼及四楼屋顶的楼板,都已经被打穿。现场未见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现场勘查未发现机械设备。一楼地面留有陈代军事发时所佩戴的安全帽, 安全帽未见损坏,因此,专家推断事发时陈代军未系好安全帽。10 现场测量条件受限,无法准确测量。经专家现场估算,涉事 民房一至三楼的每层高度约为 3.3 米,三楼起坠点至一楼地面坠落 点的高度约为 6.6 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4 月 20 日早上 7 时 30 分左右,陈皓、张建、陈代军 三人到达涉事民房工地 进行拆除施工。约 8 时 20 分,陈皓在三楼楼面打风炮,张建在打墙,陈代军 在三楼楼面的下料口旁边接葫芦钢丝绳,将葫芦钢丝绳栓在已割钢筋的横梁上,通过葫芦把横梁拉下来。突然,陈皓、张建听到 陈代军的叫喊声,回头看见陈代军 从三楼楼面的下料口坠落至一楼地面。见状,陈皓、张建便马上走到一楼,发现陈代军躺在地 上,正面朝天,人已经昏迷了。于是,陈皓按住陈代军的人中, 同时拨打了 120,随后发现陈代军的鼻孔和口部有血流出。约 8 时 28 分,120 的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将陈代军送往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张建跟车前往医院,陈皓在现场负责 联系彭传冬和陈代军的家属。10 点 34 分,陈代军到达东莞市第五 人民医院。15 点 40 分左右,陈皓拨打 110 报警,随后警察介入调 查。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二)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 我镇接报事故后,各有关部门迅速行动赶赴现场,长安镇应 急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厦边社区等部门派员前往事故现场,了 解有关情况,并按有关程序上报事故情况。长安镇委、镇政府高 13 度重视,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要求各部门紧密合作,科学研判 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经评估,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受伤。伤者陈代军,男,1970 年 3 月生, 汉族,重庆市开县人,系事故工程的施工工人。东莞市第五人民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陈代军被诊断为多发伤;特重 型颅脑损伤等。4 月 26 日,伤者陈代军在转院途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73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违规冒险作业。陈代军在 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安全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且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进行涉及高处临边的拆除作业,从三楼坠落至一楼地面,是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 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的强制性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事故现场的作业场所已构成临边作业,而现场临空侧又未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导致事故发生风险增加。

2.杨春生、彭传冬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陈代军等人的高处作 业资格进行核查,安排陈代军等无高处作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合格高处作业能力的人员从事高处临边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临空面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事故隐患;未为陈代军等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未监督、教育陈代军等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公众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

3.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工程实际 施工中只收取管理费,未参与实际拆除施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未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广东 某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工程实施监理,未对事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安镇“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长安镇“4·20”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1.陈代军, 作为事故工程的施工人员,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安全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 高处作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高处临边作业的能力,而盲目冒险从事高处临边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陈代军在事故中身 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杨春生、彭传冬,作为事故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未对陈代军等人的高处作业资格进行核查,安排陈代军等无高处作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合格高处作业能力的人员从事高处临边作业;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临空面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事故隐患;未为陈代军等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未监 督、教育陈代军等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广东 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只收取管理费,未参与实际拆除施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未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4.广东 某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工程的监理单位,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工程实施监理, 未对事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 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5.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案例来源: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论坛、建设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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