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星级管理创新以奖代补机制激发内生动力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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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含生产经营场所、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星级管理,采取以奖代补等有效激励措施,提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探索实行安全生产星级管理,创新以奖代补机制激发内生动力,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建设为抓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星级管理,采取以奖代补等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工作,实施差异化监管执法,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控事故、保安全”。 二、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定 (一)评定范围。对泉州市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工作。 (二)评定周期。定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工作,以三年为一周期,有下列情形的自动退出安全生产星级评定: 1.企业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2.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3.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4.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 5.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及以上影响生产安全事件的企业。 (三)评定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定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 (四)评定标准 1.对有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评审的,且标准化证书或定级公告在有效期限内,年度自评结果达到各自评审定级(不定级)标准,根据评审结果直接评定星级。 (1)通过国家标准化一级评审的企业,直接评定为五星。 (2)通过国家标准化二级评审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星。 (3)通过国家标准化三级评审的企业,直接评定为三星。 (4)通过国家标准化不定级评审、省级或市级标准评审的企业,直接评定为二星。 2.对有开展标准化创建并年度自评达标,未申请定级(不定级)评审的企业,可以直接评定为一星。也可根据企业自愿原则,按照自评、评定、公示、复核、公告、授牌的流程,根据安全生产星级评分表进行打分,具体评分指标由市直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结合《泉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分表(参考)》(附件1),进一步细化制定并公布实施。 3.对未开展标准化创建、自评的企业,不予评星级。 (五)公告、授牌主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分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工作并公告、授牌,有效期为3年。 1.市级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四星、五星级的企业进行评定及公告、授牌。 2.县级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三星级的企业进行评定及公告、授牌,对安全生产二星级的企业进行评定及公告。 3.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对安全生产一星级的企业进行评定及公告。 (六)评定流程。 1.对照评定标准,可以直接评定为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市、县两级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分工直接公告(授牌)。 2.对照安全生产星级评分表进行打分的企业,按照自评、评定、公示、复核、公告、授牌的流程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计分评定标准:总分≥95分的为五星级;90≤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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