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三项考核”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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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三项考核”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4-07-13 11: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三项考核”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23年5月31日

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三项考核”工作指南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履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企业(项目)分类分级监管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鲁建安字〔2021〕5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22〕5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所有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市入青房屋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考核包括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企业(项目)分类分级监管等级评定等工作(简称“三项考核”)。

第四条 考核部门。“三项考核”工作由被考核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或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部门负责(不包括外地施工企业安许证动态考核),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注册企业由市安监站负责。外市入青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等级评定、企业安全总监考核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

项目考核由项目所在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项目由市安监站负责。

第五条 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三项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三项考核”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具体考核工作可以采取即时或阶段性考核计分方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人员由考核部门两人或两人以上安全监管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委托专家参与。

第八条 基础考核。基础考核分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安全总监专项考核三部分,根据每项考核的累计得分按照不同的比例计入“三项考核”综合得分之中。

(一)企业安全总监专项考核。考核人员应实地查阅被考核企业安全总监相关管理资料,按照《考核标准(2023 版)》(附件2-12)对企业安全总监进行逐项打分。

(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考核人员应随机抽取被考核施工企业,实地查阅被考核施工企业相关管理资料,按照《考核标准(2023 版)》(附件2-1—2-11)进行逐项打分。

(三)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人员应实地检查工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安全管理资料,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逐项打分。

第九条 企业安全总监考核。将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得分的40%、安全总监专项考核得分的60%计入企业安全总监综合考核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安全总监年度内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日常考核时,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的,每个项目分别加3分、2分、1分;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企业市场信用主体考核单次被扣5分(含)以上的,每扣5分扣企业安全总监考核2分;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被建设主管部门单次处以5000元(含)以上行政罚款的,每处罚5000元扣企业安全总监1分。企业安全总监加(扣)分应与企业加(扣)分、行政罚款同步实施,并录入相关考核系统。

(一)企业安全总监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以上至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原则上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30%。

    (二)安全总监有以下情形的,考核等次可直接晋升一个考核等次:

1.对于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2.年度内所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年度内个人获得国家、省级安全生产表彰的。

(三)安全总监有以下情形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1.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2.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查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十条  企业(项目)分类分级监管等级评定。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22〕51号)》要求,对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分类分级监管等次,并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外地入青施工企业初次进行分类分级监管等次评定,暂定为B级;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当一家外地入青所属工程项目分布于不同区市、被两个或以上区市相关部门考核时,该企业的最终分类分级监管等次以区市相关部门评定的最低监管等次为准。

(一)施工企业监管等次评定。将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得分的60%、安全总监专项考核得分的40%计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评定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年度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进行加(减)分。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的,每个项目分别加3分、2分、1分;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企业市场信用主体考核单次被扣5分(含)以上的,每扣5分评定得分减2分;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被建设主管部门单次处以5000元(含)以上行政罚款的,每处罚5000元评定得分减1分。每年累计得分为被考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等次评定得分。

(二)工程项目等次评定。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的,每个奖项分别加8分、5分、3分;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企业市场信用主体考核被扣分的,扣除相应的分值。因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被建设主管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每处罚1000元扣0.5分(同时给予项目信用考核扣分、罚款的,扣分按照高分执行)。每年累计得分为项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等次评定得分。

  (三)监管等次划分。根据企业(项目)分类分级监管等次评定得分情况,从好到差判定“A、B、C、D”四个等级:

   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可定为A级。

   B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可定为B级。

   C级: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可定为C级。

   D级:得分低于70分的,可定为D级。近三年内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安全事故的,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

(四)动态调整。年度内企业(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按规定予以动态调整。

1.对本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同一企业在本市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同一项目受到行政罚款或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的、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予以降低等级。

2.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连续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提升等级。

3.项目考核为D级的,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考核结果应降低一个等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施工企业进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考核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依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规定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考核依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根据汇总得分情况确定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等次,汇总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得分70分(含)至8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得分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考核。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逐项打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等次。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得分70分(含)至80分(不含)为基本合格,得分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依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规定确定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三)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只能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三项考核”工作的日常督导、调度,切实抓好“三项考核”工作。每月初,各(区)市考核部门向市安监站报告上一月“三项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月25日前向市安监站报告上年度企业安全总监考核、企业(项目)分类分级监管等级评定、企业安许证动态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工作台账。

第十三条 市安监站将不定期对各区市“三项考核”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年第一季度,市安监站视情况发布上年度“三项考核”工作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奖励与惩戒机制。施工企业(项目)、企业安全总监年度考核结果与其创优评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等工作挂钩。

    (一)对考核结果为最高等次的,相关施工企业(项目)优先推荐参与省、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奖项的评选;考核优秀的安全总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采用适当形式,给予个人表扬和奖励。

(二)对考核结果为最低等次的施工企业(项目)、安全总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地监管措施,督导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给予警示约谈、罚款、扣分、停工整顿等严肃处理,取消相关施工企业和所属工程项目参与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奖项评选的资格。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安全总监,建议相关单位免除其安全总监职务。

第十五条 本指南由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项考核”标准评分表

     2.安全总监违规行为扣分单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等“三项考核”标准.doc

附件2: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违规行为扣分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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