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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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2024-07-10 06: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两级发证的原则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并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1.两级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层级究竟应当如何确定才更符合实际,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了两级发证的原则。《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有严格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为了使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的层级相一致,避免两者之间因层级差别而影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一级发证在两级发证的原则下,也要对特殊情况作出特别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就是特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具有特殊性,不宜与其他高危生产企业等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数量较少,发证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目前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只设有国家和省两级,有的省级机构尚不健全,人员较少,市、县两级基本未设机构。有鉴于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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