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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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4-07-16 06: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交通

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委属各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评价机构:

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贯彻《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推进我市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总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增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为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全面规范地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高。

二、实施范围

在本市注册,属于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等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暂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的交通行业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三、工作内容

(一)关于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委。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抽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管理维护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工作。

2.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指市、区两级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宣贯培训,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突击检查和结果运用,核查处理投诉举报。

3.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推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核查处理投诉举报,督促企业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4.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受理、实施、发证和跟踪监督的主体,对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准确负责。评价机构要按照《评价办法》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市交通运输委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评审员现场评价技能培训,严格评价纪律,规范评价程序,确保评价质量。

(二)关于评审员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评价机构应按照《评价办法》加强评审员管理,按照规定录用评审员,按照年度评审员继续教育测试大纲开展评审员继续教育学习,及时做好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工作。

(三)关于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是指满足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管理系统登记报备,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机构按照《评价办法》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价过程管理,并对评价和年度核查结论负责。

(四)关于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1.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负责开展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质量。评价机构发放等级证明应使用评价机构本级印章或评价专用章,不得使用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印章。

2.评价机构要根据申请企业的规模、安全生产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评价组人员组成、评价行程安排,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干扰,在保证评价效果的同时,尽量节约评价成本。评价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以其他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水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关于监督管理

1.市交通运输委将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机制,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管检查,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辖区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向行业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安全生产法》新修订中增加的规定,是必须推进的工作任务,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加大宣贯力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宣传,让企业了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增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原已获得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要督促企业按时参加年度核查和换证评价,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要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建自评,指导企业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进行初次评价。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做好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学习,确保有关人员熟悉文件内容,掌握工作要求,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做好工作衔接

《评价办法》对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制度进行了调整,各单位要依据《评价办法》,结合实际,引导、规范企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有关工作衔接。一是做好评审员的衔接。原有考评员仍在有效期的,保持继续有效。交通运输部管理系统将于2016年12月30日起,对登记在评价机构的评审员自动锁定,12个月内不可撤销。原有考评员年度继续教育应严格按照《评价办法》实施。二是做好评价机构的衔接。评价机构应按照《评价办法》规定条件备案。原有评价机构仍在有效期的,保持继续有效,并按照《评价办法》对评价机构的有关要求管理,评价机构有效期满后按新要求延期备案。评价机构聘用退休人员为自有评审员的,应提供相关退休证明,且已登记在该评价机构满1年以上。三是做好评价指标的衔接。在交通运输部未发布新的评价指标和细则前,继续使用原达标考评指标。四是做好年度核查工作的衔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在《评价办法》颁布实施前(不含颁布当日)获得的,涉及年度核查的,应在等级证明有效期内按年度开展自评,自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自评报告应报送承担本单位初次考评的评价机构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遗失,企业应向承担本单位初次考评的评价机构申请补发。五是做好评价证书的衔接。原达标证书有效期不足1年的,申请换证评价时,由评价机构核发新证;已完成现场评价未核发达标证书的,由评价机构颁发评价证书。

(四)注重结果运用

各单位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要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要依法管理,以法律手段督促达标,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以行政手段推进达标,要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通过达标考评的企业,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达标。

(五)保持廉洁自律

各单位应注重实效,加强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的学习,把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新要求,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效。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对评价机构进行规范管理。要保证考评活动各个环节的廉洁自律,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考评程序、严格考核标准、严肃考评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认真做好申请材料受理、评审结论审核、评审工作质量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要畅通举报渠道,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以权谋私现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厉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2016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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