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寿宁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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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安委〔2019〕6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寿宁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寿宁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寿宁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和约谈。对涉及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按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县安委会针对地区或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公开通报。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安委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县安委会或县安委会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致使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列入省、市、县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 (五)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见附表1),警示通报应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见附表2)。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3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三)对国家、省、市、县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存在监管盲区,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单位,且久拖不决的,约谈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六)协调督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七)协调督促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直接分管负责人);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必要时,可同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县安委会负责人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 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见附表3)。 被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见附表4)。 第九条 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其他负责人的,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或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 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相关人员(包括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见附表5)。 第十二条 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县安办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县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 2.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反馈单 3.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4.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反馈单 5.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附表1 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 (寿安委会警示通报: 年第 号) 签发人: 被警示单位
安全生产 警示事项 你单位
, 根据《寿宁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相关规定,特对你单位予以安全生产警示。 整改要求: 1. 2. 3. ……
寿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你单位应于 月 日前将《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反馈单》报市安委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件抄送: 附表2 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反馈单
寿宁县安委办: 《安全生产警示通知书》(寿安委会警示通报: 年第 号)已收悉。我单位对警示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特此反馈。
反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寿安委会警示约谈: 年第 号) 签发人: 被约谈单位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 谈 人
约谈事项
寿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被约谈单位应于 月 日前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反馈单》报县安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4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反馈单
寿宁县安委办: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寿安委会警示约谈: 年第 号)已收悉。按通知要求,我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特此反馈。
反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5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寿安委会警示约谈: 年第 号) 共 页;第1页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记录
(不够另附页) 约谈人 签名 主持人: 成员: 年 月 日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被约谈单位应于 月 日前,将落实约谈要求的整改措施报县安委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件抄送: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附页) (寿安委会警示约谈: 年第 号) 共 页;第 页
抄 送: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办。 寿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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