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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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7-12 01: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       

晋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和制度,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力构建起终身化、网络化、开放化、自主化的继续教育网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体系,建立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和保障体制,为把我市建设成学习型城市和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继续教育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形式多样、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实施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继续教育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市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份企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在专业技术岗位(含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继续教育要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体系出发,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主要内容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类。公共知识部分是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具体的科目及内容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知识部分是各专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应更新的知识和具备的技能,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培养和提高创新能力。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具体的科目及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审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继续教育要遵循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社会服务、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参与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要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基础上,大力整合各种继续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各种现代继续教育手段,以对口培训、跟班学习、重点培训、出国学习、聘请外国专家指导、学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率与质量。

  (四)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规定自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公共知识不超过1/3,专业知识不少于2/3);本系统或行业有统一规定且要求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的,可按系统、行业的规定执行;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三、实施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机制

  (一)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政府人事部门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市人事局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工作方针和政策的制订、规划、协调、督促、评估、检查和指导全市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批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全市中、高级和市直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知识的培训任务。

  各县(市、区)人事局是本区域内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承担上级下达的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制定本区域继续教育发展计划;监督、检查各部门和单位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审核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负责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组织实施公共知识的培训任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编制科目指南、选定或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实施全市本行业中、高级及市属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任务。

  县(市 、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本行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任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人事部门搞好公共知识的教育培训,同时要认真制定专业知识培训的实施方案(包括参训对象、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管理办法等),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扎实有效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特点选择本行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并向同级人事部门提交设定继续教育施教基地的请示,经批准后,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继续教育职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

  (四)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继续教育的相应义务: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学习安排,接受检查、考核;与所在单位签订继续教育服务合同的,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并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安排自学,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

  (五)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由市人事局统一登记、注册、发放。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证书上记载。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的证书年审验证工作。

  (六)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人事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七)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将继续教育纳入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目标责任,作为领导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实施评估。

  (八)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各级人事部门要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职资格评审(考试 )和聘任(续聘)的必备条件之一。未能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并不得评审(考试 )或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 。

  四、实施继续教育的保障机制

  (一)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继续教育市场。引导相关机构、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继续教育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调节作用,通过市场实现继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尤其是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活动的评估与监管,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

  (二)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应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所增加,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要充分利用社会已有的各种教育资源,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优势,为继续教育的施教服务,扩大继续教育领域,努力实现由单纯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扩展到针对全社会的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劳动者素质整体性提高的转变。继续教育师资力量的组织要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各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或者实践经验丰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四)加强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普及和深化,不断扩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受益面,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继续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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