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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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6-12 09: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祥谦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论述,推动我县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3〕59号)等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应急部、省、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着力防范化解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冶金、有色、机械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上述重点监管企业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五项重点职责,全面排查与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

全镇工贸行业冶金、有色、机械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5项重点整治事项、管理类3项重点整治事项、40项重大事故隐患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各村(社区)、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工贸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工贸企业要对照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5项重点整治事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开展整治和“双随机”抽查。重点整治企业的重点整治事项标准如下:

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重点整治事项。

1.是否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学习研究《判定标准》,未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未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未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未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未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未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未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未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未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是否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未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是否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金属冶炼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工贸企业管理类重点整治事项。

1.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冶金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有色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

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机械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七)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重点整治事项还包括上述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失效或者无效的情形。

三、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县镇政府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召开工作会议、定期调度通报、开展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村(社区)、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核查抽查,请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实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23日前)。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相关企业学习《判定标准》,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和帮扶指导阶段(2023年7月10日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发现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将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报至属地政府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镇政府将根据各村(社区)、有关部门重点整治企业数量、工贸监管执法人员数量等实际,确定专项行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开展帮扶。

属地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11月10日前)。各村(社区)、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突出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通过严格的执法处罚,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组织领导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本方案传导至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责任压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具体岗位,进一步核实和完善辖区内工贸行业冶金、有色、机械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台账,在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更新。要继续开展工贸行业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专项执法检查,结合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安排,做好统筹协调,周密部署专项行动。

(二)加强精准执法。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聚焦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并全部实现线上执法。通过一级抓一级,将责任压实到最小单元,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充分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地区及时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责任。要坚持严格执法和指导服务相结合,积极帮助企业查找、整改、消除隐患。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坚持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曝光相结合,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自查“走过场”、重大事故隐患久拖未改的企业,以及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

(四)加强总结分析。请各村(社区)、有关部门于5月25日前报送企业基本台账(见附件3)和动员部署情况。从5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汇总报送本辖区专项行动调度进展表(见附件1)和专项行动执法检查问题隐患汇总表(见附件2) ,并于12月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吴燕,电话:22271016,传真:22253164。

 

附件:1.专项行动进展调度表

      2.专项行动执法检查问题隐患汇总表

  3.企业基本台账 

 

 

 

附件1

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___________村(社区)、部门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3

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政府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乡镇(街道)、管委会(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家)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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