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回合早期收获的具体内容和商业指南之贸易便利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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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回合早期收获的具体内容和商业指南之贸易便利化协定

2023-12-20 05: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二部分 早期收获的具体内容和商业指南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 WTO 自1995 年成立以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也是最具历史意义和商业价值的多边贸易成果,它将大幅改善全球进出口贸易的可信度和透明度。这一协定对于提高全球贸易的透明度,改革边境管理措施,提升贸易和生产效率,并通过对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支持、资金援助与能力建设解决不同成员方之间的非对称执行成本与执行能力。它对 WTO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来说是一个双赢的协定,她同时也打破了多哈回合长期处于僵持的局面,使各界人士对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增强了信心。对发达成员来说,通过落实该协定将进一步降低在全球价值链中贸易成本,提高出口商和跨国公司的经营效益,对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和繁荣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讲,通过该协定将获得相应的差别优惠待遇,必要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支持,同时还可以从贸易便利化中获得长期的生产和贸易收益。

中国在推动和支持该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该协定长达 13 年的谈判过程中,中国不仅作出了坚定的承诺,而且还积极同各方沟通,力促谈判早日完成,2013 年在印尼巴厘岛第九次贸易部长会期间,在谈判的关键阶段,中国为谈判的最终签约仍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中国作为该协定的积极推动方和接受国,高度重视该协定的实施和承诺义务,同时我们也认识到该协定的执行必将大幅度提升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和口岸综合治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改善贸易口岸的基础设施、管理模式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发挥单一窗口的积极作用并通过深化改革实现更高的发展目标和要求。

本文拟对该协定对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及通过落实该协定可能带来的商业价值进行深入分析,并分析研判该协定实施中企业应关注的有关章节和内容,为我国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参考和服务。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的历史背景与复杂经历

1.启动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的历史背景

贸易便利化议题的提出最早始于 1996 年,WTO 于 1995成立后,1996 年在新加坡召开了第一届贸易部长会,当时提出了四个议题,包括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贸易便利化议题,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统称为“新加坡议题”这些议题在当时被视为超越 WTO 规则的新议题,但在谈判开始,大部分发展中成员普遍认为,这些议题已超越了 WTO 现有的职责范围,没有给以积极的回应,并认为应以渐进式予以推动,而不应以约束性条款的方式开启新议题谈判,对于贸易便利化议题大家同意应纳入货物贸易理事会内的谈判议题,但当时并未酒便利化谈判成立工作组。其他三个议题均未能做出具体安排。2001 年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贸易部长会上决定启动“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并将贸易便利化议题列入多哈工作计划。随后由于发展中国家担心执行新规则的能力不足,资源有限,一旦执行可能会面临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带来众多压力等问题,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认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贸易扩张,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不认为该协定会带来双赢结果。最终导致新议题在 2003年九月 WTO 坎昆贸易部长会议上流产。

在经历了坎昆会议的挫折之后,2004 年 7 月 WTO 总理事会通过了“多哈回合框架协议”(即“七月提案”),其中明确以附件 D“贸易便利化谈判模式”作为启动谈判的基础。

该草案中对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形成了新的开创性突破,即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对贸易便利化的执行程度和时间与其执行内能力相关联,这套方案极大地弥合了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间的主要冲突,并获得以印度为首的广大发展中成员的广泛支持。随后,2004 年 10月 WTO 贸易便利化谈判工作组成立,谈判正式启动。在各成员提案的基础上,《协定》文本草案于 2009 年 12 月形成。

在其后的几年中,通过谈判组会议推动、专题磋商、双边磋商等多种形式逐步缩减了分歧,并对文本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和完善。2012 年以后,成员一致同意将贸易便利化议题作为多哈回合“早期收获”议题作为优先予以推动,以打破多哈回合谈判的僵局。

2.影响协定谈判进度的原因分析

首先,虽然 WTO 成员在贸易便利化议题上与其他“新加坡议题”相比争议与分歧相对较小,但由于多哈回合谈判具有“一揽子承诺”的性质,它在很大程度上极易受到敏感议题的影响,多数成员在谈判中保持谨慎态度,同时多哈发展议程谈判多年停摆也降低了成员国达成协定的紧迫性与积极性。

其次,贸易便利化议题谈判涉及风险管理系统、“单一窗口”等专业技术,对人力资本提出了极高的专业能力要求。

WTO 及相关国际组织仅对参与谈判人员提供信息及技术培训,而实际上,谈判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却远远不止谈判人员。

谈判时间的不断延长要求对新参与的谈判人员进行新的培训,同时产生的新兴技术也要求培训内容的不断更新。

再次,该协定反映了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国际贸易新规则谈判的意愿,发展中国家虽然也能从中共享收益,但同时要求其客观评估执行协定的能力、所需各项必要支持、不履约可能面临的争端解决、获得发达国家提供所需援助的可信承诺等,此外它们还关注所获收益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这些问题无疑给谈判进程带来了许多挑战。

最后,大型新兴经济体在协定执行过程中本应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较短的过渡期内完成贸易便利化措施,并为其他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并援助和支持,但事实上,包括“金砖国家”在内的几乎所有先进新兴经济体均试图利用协定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延缓对协定的执行。

3.巴厘岛贸易部长会的成功突破

2013 年 12 月 7 日在印尼的巴厘岛第九次贸易部长会上,在经过连续 21 小时的彻夜磋商后,历时四天半的会议终于落下帷幕。会议达成的多哈回合“早期收获”是 WTO 自 1995年成立以来形成的首份多边贸易协定,实现了 18 年来多边谈判“零的突破”,为冰冻 12 年的多哈回合谈判注入了前进的动力,也为处在低迷中的世界经济创造了新的增长来源,得到了参会各方的高度赞扬。包含贸易便利化、农业、棉花、发展与最不发达国家四项议题共 10 份协定的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体现了议题之间的利益平衡与某些重要议题内部的利益平衡。其中,《协定》处于会议成果的核心地位,也是发达成员关注的优先议题,它与发展中成员更关注的其它三个方面的议题之间形成了某种利益交换与平衡,因此可以说,贸易便利化的突破性协定是以发展问题取得一定满意承诺为先决条件的。

按照巴厘岛协定,WTO 全体成员一致约定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尽快就协定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在至少 2/3 成员(106个成员方)同意的基础上确保《协定》在 2014 年 7 月 31 日前正式生效,从而使协定的修正文本纳入 WTO 协定的附件中。然而,事后由于粮食安全议题与贸易便利化议题之间的利益博弈成为羁绊《协定》生效的导火索。《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协定》是巴厘岛一揽子协定中农业议题下的重要成果之一,该协定允许发展中成员政府为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对于初级农产品(主要涉及传统谷物类作物)可按高于市场价格的支持价格无限额购买和储备,并免于由于违反 WTO 农业协定的要点在于通过所谓“和平条款”赋予发展中成员“临时豁免权”,从而形成解决发展中成员粮食安全问题的短期机制,并承诺在第十一次 WTO 部长会议(2017)之前达成永久性解决机制。在谈判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成员和以印度为代表的 G33 国集团在“和平条款”的时限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美欧等国认为无论何时达成永久性解决机制“和平条款“仅能维持四年,反映出发达国家并不愿意让发展中成员拥有对现有农业补贴承诺的退出权利;而印度等国则认为在达成永久性解决机制之前,这一过渡性条款应永久有效。美印在这一关键问题上的冲突是导致巴厘岛会议延期结束且差点崩盘的直接原因,好在最终分歧得以弥合。“和平条款”将持续四年,但永久性解决办法也将在四年之内达成。然而,发展中成员所关注的农业安全和国内农业支持这个敏感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关于粮食安全公共储备的永久性解决机制一直悬而未决,只不过是通过推迟矛盾的方式而被暂时搁置而已。果然,在巴厘岛协定达成之后,以印度为首的 G33 国集团卷土重来,提议将前述关于粮食公共储备议题的临时性解决方案纳入农业“绿箱”国内支持作为该议题的永久性解决方案;在遭到美国反对后,又要求在 2014 年年底前就形成永久性解决方案,而非之前“早期收获”中约定的 2017 年,否则将拒绝实施已达成的贸易便利化协议。但这些要求遭到美国的强烈反对,美国坚持认为巴厘岛会议已达成的所有决议不得已任何形式修改,而按照印度的提议则是重新进行谈判。由此,粮食安全困局直接致使 WTO 总理事会未能按期通过《协议》议定书,并导致法律文本的国内审议延后,整个多边贸易体制再次受到“实质性少时”议题的“连坐”而陷入僵局。

最终,经过艰苦的磋商谈判,美印双方于 2014 年 11 月就《协定》与粮食安全和公共储备议题达成平衡性的谅解:

WTO 成员方将力争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就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问题达成永久性解决方案,但若至 2017 年WTO 第十一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仍未达成粮食储备的永久性解决方案,则“和平条款”将持续生效至达成永久性解决方案;同时,正式将贸易便利化法定文本纳入 WTO 协定附件1A 中,赋予了其作为一项全新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法律地位。2014 年 11 月 27 日,WTO 总理事会特别会议正式通过了《协定》议定书,WTO 各成员将开始依据各自国内程序对该议定书进行核准,截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已有 51 个成员方通过国内审查,正式通知 W T O 秘书处接受《协定》。

摘编自《世贸组织多哈回合以来谈判商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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