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干部干事创业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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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干部干事创业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2024-07-12 22: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了引领、推动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建设,大力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2016年9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支持和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提供制度保证。

  《办法》明确了容错纠错的范围和坚持的原则。容错纠错是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同时,避免容错过度,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办法》明确,下列事项适用容错:中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围绕改革行政审批、减少办事程序和环节,改善民生及推进重大民生项目、城市公共服务、基层治理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从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出发,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偏差和错误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和实施创新驱动,在谋划落实发展战略和理念、空间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敢于担当急难险重任务,探索创新,因缺乏经验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要求的;其他可以适用容错的事项。

  《办法》强调,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六个条件: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办法》同时明确,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规定,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实施机关按照提出申请、受理核实和审议认定三个程序办理。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可以单独或合并在五个方面运用容错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在单位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中免予扣分;需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处理;对免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干部,不影响其年度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

  《办法》指出,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五种情形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纠错工作要按照发送通知、谈话教育、督促整改和完善制度四个程序进行。

  《办法》强调,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组织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实事求是、客观评价,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宣传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客观理性报道改革创新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营造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审计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干事创业。问责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怕承担责任、怕得罪人不敢容错纠错,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劲头;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受到处理的干部开脱。

  《办法》规定,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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