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审〔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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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审〔2020〕1号

2024-07-16 08: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交审〔2020〕1号

(经2020年5月14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2018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2020年)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4号—高校内部审计》(2009年)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各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审计制度体系,明确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审计人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七条 学校保证审计处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规范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机构变动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各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和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的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指导和监督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等;

(三)指导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研讨;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符合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党委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等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审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立足于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开展审计时,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移送学校纪委;对于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还应及时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信访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交审〔2013〕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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