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楼盘为学区房,罚70万!这些房地产违法广告你碰到过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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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黄岩某房地产公司 宣称楼盘为某学校学区房而实际不能就读 涉嫌虚假宣传 被罚70万!!!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黄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近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批量群众举报,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宣称购买该公司开发某楼盘的房子凭购房合同即可就读相应学区学校,而实际并不能入读对应的学区学校,涉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查,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当事人公司的销售人员以口述的形式向来了解楼盘的客户宣传购买黄岩某个楼盘房屋的业主凭购房合同就可入读某初级中学和小学。但根据2019年4月17日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印发的《2019年黄岩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凭借购房合同并不能入读这两所学校。当事人对楼盘相关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5月19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记住 不符合下列情形均为房地产违法广告! 1.房地产广告,应该在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后发布,并在广告中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2.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3.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5.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6.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7.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并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违法案例:财富世界500强? 10分钟到高铁站? (1)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当事人印制的项目A4四折页小册宣传品中“2016年至2019年,**集团连续四年跻身《财富》世界500强…并连续十年蝉联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TOP1”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2)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当事人印制的5个样式的A3单页对折宣传品内标注“市域S1轻轨(在建):项目北侧约500米由空中廊道高效对接S1轻轨开发大道站。建成后,可实现10分钟直达台州中心站及路桥客运南站等城市门户”字样。 温馨提醒如发现涉嫌违法房地产广告,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来源|台州市场监管 原标题:《虚假宣传楼盘为学区房,罚70万!这些房地产违法广告你碰到过吗?》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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