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院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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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养孤儿院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孤儿院孩子需要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但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孩子(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4.领养人需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照顾并承担被扶养人的日常生活开支。 二、收养孩子的手续流程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3.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 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违反被收养人的真实意愿;收养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违法收养。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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