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质保金,一定要确认为“合同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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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保金,一定要确认为“合同资产”吗?

2024-07-11 05: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司按照两类合同来展开。

第一类是系统集成和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涉及的质保金金额不大,主要提供质量保证。

公司认为这部分质保金属于无条件的收取对价权利,主要基于:

上述质保金几乎都能按期收回;

如果产品出现问题,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保修,而非自身负责修理,因此公司不需要履约。

公司认为这部分质保金的收取,不再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比如产品到期,无质量问题才能收取。

这主要是基于历史的经验以及质量问题风险的转移。

公司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同时质保金金额又较小的前提下,所做的上述处理,我认为能够被合理接受,但这并不表示“公司将其确认为合同资产”,就是错误的。

第二类则是软件开发合同中所带有的服务质保。

对于这部分质保,公司说的比较明确,属于服务类质保,为单项履约,因此合同价款中应对“卖软件和卖服务”进行区分。

这里也就将质保金作为质保服务的对价,这部分公司单独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确认收入后仅承担信用风险, 因此不再需要计入合同资产。

这部分解释符合准则规定,和前述质保金作为合同资产处理的背景已经有所区别:

前述的质保金是合同中这项履约义务的部分对价,在确认收入同时,由于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收取对价,因而计入“合同资产”;

而后述的质保金,则是质保对应服务的对价,该对价在前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只有在后续提供服务质保的过程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同时直接确认“应收账款”。

所以,质保金是否需要计入合同资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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