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中的媒介审判与伦理困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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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中的媒介审判与伦理困境探析

2024-07-14 10: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涉性新闻由于自带敏感词,被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然而媒体过度带有感情色彩的报道会对司法审判带来压力,本文以李天一案为例,从法律、媒介伦理等方面,指出媒介审判造成的影响,并探寻出此类涉性事件合适的报道模式。

【关键词】李天一案;涉性报道;媒介审判;媒介伦理

[Abstract] newsrelated to sexy, has been widespread concern in society and the media, but the media excessive emotional reports will bring pressure on the judiciary. The paper take theLi Tianyicaseforexample, from the legal, ethic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media, pointed out that the great harm ofjudicialtrial,if so,how, what could trial by media result in? The paper further attempts tofind outoffers feasible solutions to the issue.

【Key words】 Li Tianyi case; sex related reports; trial by media;Journalism Ethics

【案例简介】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位女士的报警,称其在2月17日晚与一群人在海淀区某酒吧喝酒,后被带至宾馆轮奸。2月20日,涉事五人以涉嫌强奸罪为由被刑拘。2月22日,一位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的网友爆料称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于2月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拘留了一个名为“李冠丰”的男子,这名男子正是改名后的李天一。随后经工作人员证实,李天一确实已被刑事拘留。报警女士是广告公司的行政秘书,在酒吧兼职驻场。2月23日李某母亲梦鸽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儿子犯下大错但还是未成年人,希望得到大众与媒体宽容。

名人效应、涉性、未成年犯罪等标签让事件被社会广泛关注,而李某母亲的求情言辞不但没有被公众接受,反而被抨击为包庇造假。微博、天涯论坛等社交媒体挖出了大量当事人细节,如年龄造假、二次犯罪、其母是小三上位等等一些列衍生新闻。在审判过程中,暗箱交易、官商包庇等各类消息不断涌现,微博等社交媒体上掀起了一股对李天一及其父母家庭的攻击甚至言语侮辱浪潮,大量网民表示如果从轻判决就是司法过程有“猫腻”。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案例分析】

其实这类轮奸案层出不穷,但是由于“李天一”特殊身份,使得这一事件经过媒体大肆报道引起了极为壮观的舆论热潮。媒体抓住“星二代”“未成年”“性”等敏感标签,大肆渲染其中的戏剧性、娱乐性元素和多种社会矛盾冲突,将李案无限放大为全民狂欢事件。失控的走向,引发了各学界关于媒体报道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尺度的争议与反思。

一、媒介伦理与法律间的两难困境

法律与伦理都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取向,然而在社会事件中,两者一直处于争议关系。一方面,司法要强调独立,不受外界约束。而伦理则是道德的科学,是民众心中那杆秤的科学度量。随着法治化的推进,伦理与法律间的困境日益凸显。

(一)公开李某信息违反未成年保护法

事件刚发生时,报道中李天一的照片没有马赛克,新闻标题中大多用“李双江之子”。如3月25日,《东方早报》用了两个版面,以题为《因父之名:一个星二代的成长与堕落》的文章曝光了当事人的成长经历,其中还配了包括幼年李天一与父母合影在内的四张照片。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改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年少时犯下的一般错误不应伴随一生,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李天一的年龄先前备受争议,但后来被证实为未成年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不公开或损害公众权益

2月25日一条微博被许多人转发:“峰回路转!李天一案受害人撤销控诉门北京消息: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因李未满18,且当时已醉酒!经李天一及其4名嫌疑人家长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进行‘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落实北京户口、工作、一套房产!真的吗!权钱再次战胜法律?”。

其实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很容易断定这条微博传播的是虚假消息。根据我国法律,轮奸这样的重大刑事案件会提起公诉,而公诉不能由个人随意撤销。

但这条微博“不转发对不起良心”的势头折射出了广大民众对李家权势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担忧。其父李双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相当于现役少将,这样的背景与杨某平民身份缠身巨大悬殊,民众从中国法律环境的现实出发,担忧司法公正会受到权利干扰。

媒体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是应当保护作为未成年的李天一的合法合理权益,媒体要考虑这些细节的披露将对他未来改造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另一方面,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报道,李家完全有实力干扰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可能导致不公,作为代表大众的社会媒体,应当行使社会监督功能。如果媒体不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杨某必要的关注,就象征着公众的利益不被保护。

二、媒介审判的影响

对于媒介审判,国内尚无统一定义,但根据《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对“新闻审判”的定义:“新闻审判”指“新闻媒体的报道超越法律所规定的的范围,干预甚至直接影响到法院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现象。”[]

笔者认为“媒介审判”指媒体在新闻报道中超前法庭作出有罪、无罪的推理,形成舆论压力,妨碍司法审判、影响司法独立的行为。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法律基本原则的颠覆。

随着审判的结束,李天一案也盖棺定论,但是如此大规模的报道关注,是否对法官的公正裁判产生了影响就不得而知了。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带有明显不理性的网络热潮具有危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先于法院判决前的舆论定调

媒体对于案件审判的介入一方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但另一方面,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如果一味地放任媒体过多介入司法案件,则很有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判断。如果媒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媒体的影响力来引导舆论走向来达到影响案件裁判的目的,那么媒体的监督作用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还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的工具。此外,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舆论正以强劲的势头冲击着传统媒体。人们不再拘泥于聆听媒体报纸对司法案件的评论,而纷纷用网络媒体来发表自己对某些事件的看法,这也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了一定的舆论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也更容易出现“媒体威肋司法”的现象。

(二)舆论中公众暴力的产生

“媒介审判”中的媒介不再仅仅指媒体的报道,而是媒介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尤其是网络媒体上的公共意见,并且这些一致性的意见导致了网络暴力。

以药家鑫案为例,这一案例是在我国提出要逐步废除死刑的背景下提出的。有的学者基于这点发表评论认为药可免于一死。还有的学者从人情的角度认为可免除药于一死。先不论这些学者的观点和意见是否正确,但是基于法理他们享有言论与表达自由。然而实际情况是,无论是哪种理由和观点,只要是支持免药家鑫死刑的,都会遭到网络上的一片骂声,网络民众舆论的审判已经发展为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审判,也是对少数意见的审判。

从这方面来说,网络媒介的发达在给公民伸张正义、要求获取相应人身权利、呼唤公平公正待遇的同时,也给处于事件漩涡中的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不公平。

(三)新闻事件报道泛娱乐化

统计2013年2月——2013年4月关于“李天一”事件的新闻报道刊登154篇新闻中,总结出内容主题如下:

由表可知在该事件的前期报道中,关于李天一小时候的新闻占到了6%;关于李天一平时生活的报道占13%;关于李天一的名人父母一一李双江和梦鸽的报道占到34%;关于李天一的罪名的报道有4%;关于李天一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报道有14%;关于李天一案件细节的报道也有9%;关于未成年人隐私的处理方面,其中关于李天一名字的处理占1%;而关于人物图片处理却只有0%。由此可见,关于“李天一”事件的犯罪新闻报道内容主题偏好于与李天一相关的一些八卦信息,体现出现在网络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一一猎奇性、娱乐性。

媒体将报道基调定位娱乐丑闻,让受众对此事的认知偏向消极。另一些媒体借题发挥,将许多真假难辨的种种劣迹都加在李天一身上,使李天一这个无法无天的“星二代”形象在公众心中定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李天一父母为著名歌唱家,这种身份造成明星化、消费文化、快餐性文化,导致新闻泛娱乐化。[2]

三、报道此类涉性新闻的思路

“媒介审判”与法律媒介伦理之间的博弈实质问题可以归结于司法的缺位、新闻界的越位、媒体商业利益的驱动、公众人治情节的执着及制度建设的空白等多重因素”。[3]更深一层地说,我国的司法“即便确实顺应了民意,但那也是经过了国家权力认可的‘民意’。与其说司法机构是顺应民意,还不如说是顺应国家权力”。媒介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纷争在国外由来已久,现在在国内外都不能完全消除。“虽然程度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百分之百地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却不存在”[4]还需要长时间的反复实践得出较好的报道方式。

笔者姑且从媒体方面出发,以李案为例,提出针对此类案件的报道模式的些许建议,以期有借鉴作用。

(一)报道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李天一案中,媒体除了应该遵守如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平衡等一般的伦理规范外,更应该站在高度的专业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的角度,谨慎报道未成年人涉嫌严重犯罪的案件。涉及法律案件的新闻通常有许多敏感因素,这就要求媒体人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与法治素质。如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报道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的身份的信息,不能炒作挖掘与所犯案件无明显直接关联的事件。

如在李案发生后,有媒体挖出李在美国读书的欺辱同学的事情,谣传其生活作风奢靡,甚至牵扯报道其父母过去的负面经历。这些经过有意挑选又与案件无明显关联的报道,很容易让人在法院判案前对嫌疑人形成负面印象,从而让舆论对司法过程施加了压力。这不仅损害到大众媒介的形象,也出离于法律和道德的范畴,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基于社会伦理下的作出公正客观报道

真正公正的司法并不会因为家庭背景而受到干扰,大众媒体客观中立地如实公开李家背景,反而有利于消解网络过于同情弱者的情绪蔓延,让民众平和理性看待此次事件。[5]公开李天一的家庭背景,无疑会给他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媒体报道此次事件并非凭空捏造,而是根据警方的行动和公布的事实如实报道,李天一应该为自己所涉嫌的行为负责。从另一种角度讲,李天一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比受害人要多得多,他要恢复名誉或者改过自新也容易得多。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下,媒体维护公共利益更为重要。

(三)引导社会民众进行理性探讨

法律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但是当未成年人涉嫌严重犯罪时,媒体应予以报道,以起到公正、警示的作用,因为一味的宽容不一定会带来诚心的改正。

根据施拉姆所著《报刊的四种理论》中观点:媒介的社会责任是基于公众信息权的一种道德责任,强调以积极自由弥补消极自由。

美国的媒体对具体案件中的涉案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考量因素是案件的重要程度和年龄,如果是涉嫌谋杀等重罪,年龄在13岁以上,媒体通常可以报道涉案者姓名。

严重的犯罪案件往往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嫌疑人的行为一旦明显涉嫌严重案件,基本就意味进入了公众知情权的中心。[6]

公众有权利知晓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动态。这些信息的传播、讨论和反思的过程,有很大的社会意义。这不仅是让公民了解社会问题,也能让公民在讨论中学会承担责任、反思原因、弥补过错和预警类似事件的发生,以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

网民们对“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的刻板成见,显示了人们对寻求公正道德的迫切愿望。但新闻中出现的《李双江等人被称为“四大名爹”》、《李天一涉嫌轮奸:换个马甲在坑爹》、《星二代“爹妈罩我去战斗”》等煽情性非理性报道,容易造成一边倒的态势,一如沉默螺旋,形成舆论审判。

作为社会调节器的媒体,应当转变报道方式,避免贴标签、夺人眼球的做法,不激化群体矛盾,不做有失公允的媒体审判,积极将舆论方向向有利于公众理性探讨事件解决出路、反思社会当下道德缺失等方面上转变,向社会传播正能量。

【案例来源】

1.http://news.qq.com/zt2013/litianyi/index.htm

2.http://news.sohu.com/20130728/n382759277.shtml

3.http://news.sohu.com/s2013/newsmaker204-1/

4.http://ent.qq.com/a/20130225/000056.htm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冯宇飞.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J].新闻战线,2002.

[4]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

[5]刘晓乐.网络时代的新闻道德问题[J].青年记者,2009.

[6]奥舍罗夫,斯皮里多诺夫.社会舆论与法[M].新华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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