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我国婴幼儿托育师资角色定位与职业发展规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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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我国婴幼儿托育师资角色定位与职业发展规划(上)

2024-07-15 13: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的发展既关系到教育公平与社会稳定,同时也与婴幼儿家庭生活密切相关,其中婴幼儿托育师资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婴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发展质量的重要尺度。婴幼儿托育师资的发展关系到早期教育公平,关系到国家“幼有所育”的发展进程,更关系到婴幼儿家庭“工作-家庭”平衡的实现。但目前,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服务供给方面,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师资供给仍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托育需求,无法切实缓解婴幼儿家庭的养育压力。

一、婴幼儿托育师资发展的社会期待

婴幼儿托育服务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方面、跨领域的实践问题。从教育学上看,婴幼儿托育服务有利于为幼儿终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从社会学上看,有利于打破代际贫困链条,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从人口学上看,有利于缓解妇女的就业压力,平衡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婴幼儿托育师资作为托育服务事业的实践与实施主体,承载着全社会的厚望与期待。

01

托育需求与“幼有所育”的实现

早期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开端,做好“幼有所育”是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发展 0-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明确提出要“重视 0-3 岁婴幼儿教育”。近十多年来,虽然国家对婴幼儿早期教育问题重视程度有所加深,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存在着“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教育供给侧是指教育政策及制度、资源及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其主体一般是政府、教育管理者、学校教师;教育需求侧则是消费产品、接受服务的一端,其主体主要包括教育场域中的学生和家长,以及人才市场中的社会、市场和用人单位。[1]因此,在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立过程中,切实解决“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与“社会、市场及家庭托育需求”的矛盾是关键。托育师资是对婴幼儿进行托育服务的重要供给侧。“供给侧改革”提出以来,这种经济学理念为我国的教育公平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同时也为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及其师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促进早期教育公平,在保障婴幼儿“幼有所育”的前提下,应着力提高优质托育师资资源的供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敬业奉献、品德高尚的婴幼儿托育服务队伍是社会及家庭、社区的共同期盼。

02

养育压力与“工作-家庭”的平衡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口素质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家庭的重视,对于婴幼儿的科学喂养和早期教育也成为婴幼儿家庭关注的首要问题。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新增二孩数量明显低于生育意愿,“生孩子谁来带”成为许多计划养育新生儿的家庭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发展较为滞后,且由于现代婴幼儿家庭抚养模式的变化,实现“工作-家庭”平衡成为婴幼儿家庭的共同心声。首先,我国早期教育机构质量难以满足婴幼儿家庭的托育需求。目前我国婴幼儿的早期教育主要以民办营利性质的早教机构为主,各机构间师资水平、办学条件、课程质量差距较大,从整体上看早期教育质量较为低下。其次,由于“母乳喂养”这一生物性母职重新加注在现代理想母亲的身上,使得母乳喂养成为一名尽职好母亲的重要标准。而母乳喂养通常需要女性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可能会造成女性的社会性母职与生物性母职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女性选择重归家庭,从而加剧了女性的负担以及性别内部的结构性不平等。家庭照料常常给女性带来“工作-家庭平衡”两难问题,同时也会影响到女性对婚姻及生育问题的行为和态度,从而使家庭关系变得日益脆弱。再次,由于妇女就业率的提高及家庭规模的改变,隔代教养成为许多家庭的主要抚育模式。虽然隔代教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婴幼儿家庭的育儿压力,但由于祖辈在教育理念、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与现代社会青年存在着很大差别,隔代教养问题甚至有可能妨碍婴幼儿个性的发展以及潜能的开发,不利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婴幼儿托育师资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提升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从而提高早期教育市场的发展质量;有利于部分女性重回职场的实现,从而实现“工作-家庭”的平衡,保障女性就业和发展;有利于缓解隔代教养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切实缓解婴幼儿家庭的养育压力。

二、婴幼儿托育师资发展的现实状况

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师资发展现实仍与社会及婴幼儿家庭的期望存在很大差距,迫切需要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服务供给方面,推动婴幼儿托育师资的合理、规范与完善发展。

从政策法规上看

我国至今没有任何法规对婴幼儿师资水平作出规定。目前,我国婴幼儿早期照护服务尚未纳入公共教育体系,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政府对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管仍不足。婴幼儿托育师资作为早教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地位和权益仍无法得到根本保障,婴幼儿托育师资群体的稳定性较低。亟需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法规上对婴幼儿早期教育师资进行监管与培养,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婴幼儿托育师资群体的劳动价值和自我实现价值。

从标准规范上看

我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师资缺乏统一的从业规范和标准。

从早教机构师资入职资格上看

教育机构的教师大多持有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资格证,但同时也存在着无证上岗情况。其中教师资格证主要以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为主,是应对3-6岁幼儿的保教知识与能力,但由于0-3岁婴幼儿与3-6岁幼儿的身心发展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并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完成对0-3岁婴幼儿的托育和照护工作;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对学员的学历要求较低,获得此类证书的渠道也难以保证,此类资格证书含金量较低。

从早教机构师资培养方式来看

以职前师范教育和职后的进修培训为主,目前高职和师范学校很少有独立的早期教育专业及课程,职前师范教育也很难提供早期教育师资。[2]师资的职后培养主要是各机构内部自行开展的培训,但培训质量参差不齐且更注重培训成本,同时仍不乏有些教师忽视自身专业发展问题。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婴幼儿早期教育师资从业规范和标准,提高师资准入门槛,全面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从服务供给上看

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以试点先行,早期教育师资培养仍有待完善。其中发展较好的有上海、南京,并有相对成熟的托育服务经验,成为全国各地借鉴和学习的榜样。上海市制定了3岁以下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在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方面,计划扩大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构建贯通培养体系等,以提升婴幼儿早期教育师资的质量。[3]南京市0-3岁儿童托育服务已经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并建立了“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社区组织、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但在早期教育师资方面同样存在着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缺失、人员流动性大、托育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因此,应充分重视早期教育师资培养的问题,加强人才储备。同时,在试点城市托育服务经验的引领下,其他城市应该加快脚步,探索出适合自己城市发展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模式。

*注释:

[1]周海涛,朱玉成.教育领域供给侧改革的几个关系[J].教育研究,2016(12).

[2]张远丽.0-3岁儿童早期教育师资培养的困境及建议[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7(4).

[3]刘金华.上海市早期教养机构师资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时代教育,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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