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姚安那个人资料 姚安县人民政府

姚安县人民政府

#姚安县人民政府|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县属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姚安县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制度(试行)》经2019年2月22日姚安县教育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姚安县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姚安县教育局

                                                                      2019年2月27日

 

姚安县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云教师〔2017〕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中小学教师外出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外出培训真正服务于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综合能力,服务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所有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工;本制度所称外出培训是指根据政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或指令到本县以外的地方参加的各类培训、会议、交流活动等;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培训不适用于本制度,执行外出报备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全县各学校选拔的参训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上级文件通知相关要求;

2、身体健康,思想政治过硬,服从管理;

3、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成绩拔尖的教师;

4、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能主动承担学校各类教研活动。

各学校在选派培训教师时,除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安排毕业班教师外出培训。

第四条  各学校要建立外出培训教师管理台账,在安排外出培训教师时,在满足选派条件的基础上,应扩大培训覆盖面,保证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避免培训长期集中在部分教师身上。原则上每学年同一位教师外出培训不得超过2次。

第五条  外出培训审批按照“属地负责、分类管理、归口审批”的原则进行,教育局各股室安排的培训由师训办统一负责登记审批。普通教师参加州内3天以内(含3天)的短期培训,由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并报教育局派出股室备案;州内3天以上和州外省内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需经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师训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省内15天以上和省外培训还需报送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初级中学校长参加各类外出培训均需报送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

教育局各派出股室需提前将参训人员备案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培训通知(指令)一并交师训办登记后按程序审批。同一培训参培人数超过5人的,备案表还需报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县属各学校、中心学校应安排人员专门负责教师培训工作,县属各学校、中心学校内部的审批必须在培训前一个工作日完成。需由教育局审批的由各学校师训负责人统一报教育局审批,不得安排参训教师自行到教育局审批。教育局师训办和分管领导集中审批时间为每周五14:30-17:30,若遇节假日审批时间为放假前一日14:30-17:30。

原则上外出培训审批程序必须在培训前完成,若时间紧急,各学校师训负责人需把参训人员的信息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报送教育局派出股室备案,并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审。不提前备案或逾期不报送的,各股室和领导将不再审批。

第七条   各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参加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因教学需要确需参加的,各学校需提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参训对象和经费预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校务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县属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学要围绕学校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办学特色、学科建设目标制定本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围绕规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和组织教师参加培训。

第九条  各学校对选拔参加培训的教师要给予各方面的支持,要安排好代课教师,教师外出培训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得在各种考核中扣减外出培训教师的工作量和绩效奖金,保证参培教师安心学习。

第十条  外出培训人员要服从统一管理。同一学校两人以上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学校指定领队,不同学校两人以上参加培训的,由县教育局派出股室指定领队,负责培训期间考勤、安全、培训纪律管理。一周以内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校级领队向所在学校,县级领队向教育局派出股室电话汇报学习、安全情况,一周以上的培训需每周汇报一次。一人参训的,由参训教师本人按此要求向所在学校师训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外出培训教师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组织部门(院校)的管理规定,要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并积极参加交流研讨,培训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培训结束后按照审批时限按时返回。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建立培训资料共享库,各参训教师返校后需向学校师训负责人提交培训总结、培训材料、培训课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资料进行登记存档。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的培训学时应计入培训学分,学分、学时计算以培训组织机构下发的证明(合格证)为准。若培训组织机构未下发证明的,按照每天6学时计算。学校师训负责人每学期应将相关材料报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学时、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为培训教师搭建平台,使培训教师有机会对培训内容进行汇报交流。参加培训的教师,学校应根据培训内容,利用职工会议等时间让其做汇报交流或在校本研修活动中上示范课。参加名师工作室(坊)的成员每次活动结束后学校需安排上一次示范课。若培训院校有返岗实践要求的,学校需为培训教师提供条件使其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外出培训教师,根据全县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还须无条件在县级培训中承担专题讲座、示范课等任务。

第十五条  各学校、各参训教师严格执行培训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审批报销培训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报销培训费用,本次培训不得计算学时、学分。情节严重的学校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三年内不得安排外出培训活动:

1.无培训审批表或不按要求审批的;

2.不服从培训组织机构和领队管理,被通报批评的;

3.不按审批时限要求去返程,培训结束后无故逗留的;

4.不提交培训总结等资料的;

5.不遵守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县教育局将对各学校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对各学校的师训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