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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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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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理负责制是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等人员组成。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总理负责制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国务院总理的职权、责任】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4、总理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5、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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