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增值税下调 律师提醒:今天起合同最好增加一个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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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说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买卖双方的影响: 1、如果A公司,卖了一批16%税率的货物给B公司,合同约定含税售价为580万元 (1)16%税率下: B公司则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580万/(1+16%)*16%=80万 (2)税率降至13%后: B公司仍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变成:580/(1+13%)*13%≈66.7万 A公司获利80-66.7=13.3万,意味着B公司可抵扣的税款减少13.3万。 2、同样的A、B公司,如果合同约定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 (1)16%税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额为:580万 (2)13%税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万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万元! 那么,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前签署的合同,并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由于税率的调整,意味着买方可以认证抵扣的税款减少,作为买方,是否可以依法少付相应的税率降低部分的款项?在此笔者不发表意见,欢迎大家留言发表评论! 因此,在增值税下调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含税价对于卖方来说比较合算,不含税价对买方来说比较合算,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小编在此特别提醒: 从今天起签署合同,应该增加一个特别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或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上述条款的选择适用,企业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而定。 来源:南大港普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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