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三”,对方配偶是否有权要返还对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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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三”,对方配偶是否有权要返还对转账?

2024-07-10 21: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民法典》修改后婚姻法引起了大量关注,其中夫妻一方出轨为“小三”所花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轨方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该笔财产,但上述情况是在“小三”明知对方有配偶自己属于第三者的前提下。作为一名专业的福州婚姻家事律师,笔者曾接受过这样的咨询,在不知对方有家室的情况下与其交往,不得已“被小三”,对方配偶发现后向咨询者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否应该返还呢?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俊与被告李某从2015年起至2019年一起生活。原告陆某俊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多次,均系小额转账,且部分转账既是含有特别含义的数字又备注有示爱内容。被告李某亦向原告陆某俊转账多次。原告孙某燕、陆某俊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陆某俊与被告李某共同生活四年有余,原、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均系小额转账,且相互之间亦存在经济往来,该事实与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此产生的消费开支相印证;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明知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仍介入其婚姻生活。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二原告不能充分举证被告故意介入其婚姻生活,亦不能证实被告在与原告陆某俊交往期间存在经济上的欺骗。故,二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57958.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被上诉人在与陆某俊交往之初并不知道陆某俊已婚身份,其无法知晓自己的恋爱关系会破坏他人的婚姻,且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知道陆某俊已婚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交往,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故意破坏上诉人家庭的行为。被上诉人因与陆某俊恋爱关系同居生活,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所需和增进感情需要所支出的费用系合理支出,不能认定为被上诉人在经济上欺骗陆某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例可知,对于不知情下“被小三”案件,在对方配偶不能证明第三者明知出轨方有家庭的情况下,对于正常的情侣间交往开支和增进情感所需费用及转账无权要回。但应注意,对于正常的情侣间交往而言,情侣间的转账还可能涉及分手后,一方以民间借贷纠纷的名义要求对方返还所转款项,因此转款方可以在转款时进行一定的备注用以证明情侣间的赠予,或收款方也应将恋爱赠与等感谢的聊天记录进行保存,毕竟人心难测,存在“被小三”的情况自然也是存在日后“情侣”撕破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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