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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上下外国船舶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长期许可。临时许可在本航次(指定船舶)或1个月内有效,长期许可有效期为1个月以上、1年以下。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上下外国船舶许可,单位可申请办理临时或长期上下外国船舶许可。 临时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申请即审即办,长期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申请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五、申请条件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探望亲属、随船工作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船舶负责人或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按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交相关信息,申请办理上下外国船舶许可。 六、禁止性要求对不属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职权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项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涉嫌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1年内在申请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或者1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七、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人本人,或者单位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申请表。 八、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按照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交申请信息。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申请信息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能够当场办理的,直接签发上下外国船舶许可,不再出具《受理单》。 对申请信息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对临时上下外国船舶的申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对长期上下外国船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一)窗口办理 申请人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现场办理。 (二)网上办理 对已开通网上办证服务的边检机关,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信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线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制证。 十、办结时限申请临时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的,当场办结(网上申请的审核时限不超过12小时)。申请长期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一)对于申请临时上下外国船舶的,签发本航次或1个月内有效的《登轮许可证》。 (二)对于申请长期上下外国船舶的,签发1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效的《登轮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临时上下外国船舶许可当场送达。长期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自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凭《受理单》前往受理点领取。 对于已开通网上办证服务的边检机关,上下外国船舶许可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签发。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申请上下外国船舶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须按规定使用上下外国船舶许可。 常见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一、常见错误示例 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上下中国船舶行政许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下中国船舶(不含港澳台)不需申请办理登轮许可证,登轮人员可自行上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进行检查. 二、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船员家属及工作人员随船登轮证,有何特点? 答:外国籍船舶在我国港口间航行时,船员家属以及因工作需随船至其他港口的船舶公司、代理、旅游、工程技术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可申请办理本航次有效的《登轮许可证》(在备注栏内加注“随船工作”或“家属”字样)。持此证人员可在本航次内随船至国内其他港口,继续用以上下船舶。 (二)登轮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如何处理? 答:如遗失登轮证件,或因损毁无法辨认,有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及时报告签发机关。如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提交补办申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经核实后予以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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