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信用卡转借他人套现?套贷转贷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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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信用卡转借他人套现?套贷转贷不可为!

2024-07-10 04: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但在民间借贷中,存在将信用卡转借给他人套现的行为,此种行为能否成立借贷法律关系?法律会保护这种借贷关系吗?

近日,武隆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简介】

黄某与何某原系情侣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何某利用黄某的信用卡套现获取现金,何某承诺按时偿还本金及其利息并向黄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由于何某未按约定偿还款项,黄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13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黄某将自有的信用卡借给被告何某套现,这不仅违背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要求,也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原告黄某仍有向被告何某要求返还剩余13000元的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何某偿还黄某剩余款项13000元。

【法官说法】

套贷转贷不可为,广大的信用卡持卡人应注意规范自己的用卡行为,不要将信用卡套现后作为借贷资金,更不要将信用卡出租、出借、转卖给他人使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将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刘倩

原标题:《以案释法|信用卡转借他人套现?套贷转贷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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