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 “好意同乘”需注意,别让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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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 “好意同乘”需注意,别让好心办坏事!

2024-06-18 04: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案说法

第十三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阿强驾驶非营运的小型客车无偿搭载同村的老李回家过年。途中,因阿强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导致与前方车辆相撞,老李因此受伤住院治疗。老李养好伤后,找到阿强,提出阿强开车不够谨慎才导致自己受伤,应该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但阿强心里十分委屈,觉得自己好心免费让人搭车,难道还需要承担责任?协商不成,老李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阿强驾驶其所有的小型客车,免费搭载老李,构成好意同乘。阿强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老李受伤,应当对老李受伤形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阿强同意老李搭乘系好意施惠,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综合以上因素,确定被告阿强对保险赔付后的剩余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老李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意诚可贵,施惠需谨慎。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要尽到必要的保护、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动机就漠视甚至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切不可好心办了坏事。

文稿: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 “好意同乘”需注意,别让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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