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辅警敲诈案,7名公职人员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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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辅警敲诈案,7名公职人员被处分

2024-05-16 18: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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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刘孝斌

近日,网曝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辅警许某,与包括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在内的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2020年12月,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包括已退还的人民币50万元)。

网传女辅警与9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724刑初166号内容显示:被告人许某,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认为其是自首。其辩护人发表了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网曝的内容显示,女辅警许某与9人先后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中多人为公职人员。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某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许某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10.8万元。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45万元。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29.8万元。

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许某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许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许某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交代赃款人民币50万元藏匿地点,现已被扣押。

12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女辅警许某的代理律师李松平,他表示自己确实为许某代理过案子,但未透露具体案情。

裁判文书网找不到判决文书

网曝内容显示,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许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许某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极目新闻记者搜索发现,连云港市纪委监委官网在2019年6月4日发布了《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相兵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通报。通报中公布了刘相兵的简历,刘相兵,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江苏灌云人,大学本科文化,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刑警大队民警;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副科职);2019年5月,免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

网上流传的与被告人许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是否就是已经被处理的刘相兵,目前连云港当地官方没有发布相关消息。

与许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公职人员,是如何处理的?极目新闻记者多次拨打灌南县人民法院电话,均无人接听。

因涉案公职人员有7人涉及到灌云县,随后,极目新闻记者致电灌云县委宣传部,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接通以后马上被挂断。记者先后拨打灌云县纪委监委的两部举报电话,也均无人接听。

随后,极目新闻记者致电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无法核实记者身份,然后将电话挂掉。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没有找到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724刑初166号文书。

网上流传的文书信息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7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许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

观点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如果网传信息属实,作为女辅警的许某与其他男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特别是与男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告人许某按照敲诈勒索罪判处值得商榷,因为依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同时,这个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

付成晨表示,依照公务员法、党纪党规等法律法规,那些与被告人许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公职人员,也应该受到相应处理。付成晨建议,如果当事人或者其家属与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可及时报警并向纪委监委反映。

此事曝光后,

全国网友纷纷发表评论,

建议连云港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消息,

回应社会关切。

新华社评女辅警敲诈多名公职人员:

公众质疑需要公开解答

12日,新华视点对此事发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在网上火了,原因是其中显示,当地一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并借此敲诈最终被判刑。公众质疑,事发后这些公职人员是否受到查处?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公开解答才是正理。

灌云通报当地7名公职人员已被处分

12日晚,灌云县委宣传部官方微信“今日灌云”发布舆情回复,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灌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

法院回应撤回“女辅警敲诈案”

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12日晚上,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2020)苏0724刑初166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某,许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

编辑:肖苔 实习编辑:邵欣怡

最新消息:

知情人:审理过程非常严谨 许某母亲未出庭作证

13日,一名了解该案的知情人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该案开庭审理时大约持续了半天,整个过程非常严谨,检察院出具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词,法院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审理。许某在庭审时认罪认罚,还曾流出过眼泪。“在检察院说出量刑意见的时候,她的神情没有明显的变化。”

知情人表示,许某年纪比较小,“外观最多算中等偏上的那种,但谈吐并不算很优雅,她曾多次提到自己有立功的表现。”

知情人回忆说,当天的庭审中,证词中多次提到许某的母亲,称母亲要找涉事人员“讨说法”,以此为由进行敲诈,“但当天的庭审中,她的母亲以及和她发生关系的人都没有出庭来作证。”

“希望这个的案件对于大家也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许某可能年纪不大,但和她发生关系的人很多都是有社会阅历的人,每一个人都要自律,洁身自好,否则肯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知情人说,“许某虽然年轻,但毕竟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错误,这让我也感到非常难过。也因此,在我心中并不觉得她漂亮。”

网传女辅警照片系冒用 照片主人现身发声

大象新闻客户端3月13日消息,近日,一条 " 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 " 的消息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关注。据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出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于在职期间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进行敲诈。与该消息一起引发热议的还有一张“网传女辅警照片”,经大象新闻记者证实,网上广泛传播的“女辅警照片”为冒用,被冒用照片的则是一位来自河南洛阳的90后汪女士。

3月13日,大象新闻记者联系到汪女士,她表示网上疯传的那张照片是她发在朋友圈的照片,被人盗用并在网上恶意传播,已经给她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目前她已经向派出所报案,准备在查明情况后向盗用照片的人追究法律责任。

汪女士表示,这张照片是她1月20日过生日时在个人朋友圈发布的,并没有在其他社交平台上发过。然而从3月12日晚上开始,很多朋友都给她发消息称在新闻平台以及社交软件上看到了她的照片,并且配文都是“江苏女辅警一案”的相关内容。

关于照片是如何泄露出去,又是如何与“江苏女辅警”扯上关系的,汪女士表示十分不解。“我是做代购的,平时会在朋友圈发很多产品信息,想在我朋友圈找到这张照片并不容易。”汪女士怀疑有人从她朋友圈盗用了这张自拍照,并进行了恶意传播。

目前汪女士在连云港旅游,她表示在得知消息后已于今日下午在连云港当地派出所报警,准备在回洛阳后继续进行后续处理。

“这件事已经给我的家人和我自己造成很大困扰了”,汪女士于今日凌晨2时在微博上发布了两条澄清视频,微博发布后有不少网友在评论里留言,“我现在就是希望不知情的网友不要再传播我的私人照片了,希望澄清后生活能重归平静。”

河南芸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世锋表示,在公安机关查明将汪女士照片进行盗用的侵权人之后,可以先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汪女士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尽快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因为侵权人的行为给汪女士造成了精神伤害,她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损失赔偿。

赵世锋表示在汪女士澄清后,如果有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转发汪女士照片的话,如果情节轻微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有可能被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话,还有可能会构成相关的刑事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荀建国_NN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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