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盛世:女性何时开始她们的生育期?男女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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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盛世:女性何时开始她们的生育期?男女比例是多少?

2024-07-04 12: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按理来说,唐代贵族女性应该是多子多女的母亲:她们结婚早;唐代时期,妇产科已经初具规模;而且贵族家庭一般都雇佣乳母以使产妇在分娩后能尽早再怀孕。更何况,唐皇室大力鼓励百姓早婚多生。然而,从现存的墓志统计来看,唐代的贵族妇女的生育率似乎低于唐以后各代以及前现代的其他社会。

虽然我们并没有唐代出生率的完整资料,但是现存唐代墓志数量已足以使我们对这个课题作一番有效的探讨(见表1)。在我所收集的六千余份墓志中,2916篇男性墓志铭提到墓志主有子女,占男性墓志总数的65%;849篇女性墓志铭提到墓志主有子女,占女性墓志总数的54%。虽然墓志中同时提及子女数字及性别的要少一些。但1579份男性墓志铭提到墓志主有儿子,占男性墓志数的35%,618份提到女儿,占男性墓志数的14%。517份女性墓志铭提到墓志主生有儿子,占女性墓志总数的33%,315份提到女儿,占女性墓志总数的20%。提及子女及其性别的比例显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越来越高。比如,到了唐代晚期,87% 的男性墓志铭以及71%的女性墓志铭提到子女;80%的男性墓志铭以及62%的女性墓志铭提到儿子,58%的男性墓志铭以及47%的女性墓志铭提到女儿。

表1 唐墓志铭记载子女的比例*

*在男性墓志铭中,468份没有提及墓志主的死亡年代。在这468份墓志铭中,101份提及子女。在女性墓志铭中,34份墓志没有提及墓志主的死亡年代,其中2份提及子女。

▲图2 唐墓志铭记载子女的比例

▲图3 唐墓志铭记载儿子的比例

图4 唐墓志铭记载女儿的比例

如果完全按照墓志铭原始数据来计算的话,一个唐代妇女一生分娩3.34次,而唐代男性一生平均生有3.84个孩子。但是这些数字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许多墓志铭只记儿子而不记女儿。如果我们假设唐代的出生性别比在105至106之间的话,那么每个家庭至少有1.5个女儿未在记录之内。如果我们将记载儿子与记载女儿的墓志分开后再计算其平均值的话,那么,唐代妇女平均生育2.45个儿子,2.03个女儿,也就是说,妇女的平均生育率在4.48次;但是如果我们按105—106的出生性别比以所记儿子的平均数为参照的话,那么妇女的平均生育率当在4.77左右(见表2)。在唐代,庶出子女往往以主妇为母,因此,唐代贵族家庭女性实际生育率可能要低于4.77。不过,为了方便起见,本文的讨论不包括对这个因素的考虑。

本文探讨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什么唐代女性的生育率低于其他前现代社会并远低于欧洲前现代社会?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欧洲前现代社会生育的研究为数不多,与唐朝同一历史时段的欧洲7至10世纪社会这方面的资料就更少了。更何况,影响女性生育率的因素一定有其社会和历史的特定性,这使得生育率的比较研究非常困难。不过,至今为止的学术成果显示,前现代欧洲女性的生育率很高。在古典希腊时期,贵族妇女往往使用避孕方法甚至打胎来减少生育率,但她们一生平均怀孕6次,平均有4.23个孩子存活。有关欧洲中世纪生育史的个例研究表明,中世纪的农村家庭一般有6—8个孩子出生,中世纪后期的法国贵族妇女平均生养11个子女。

表2 唐代生育率估测

*“平均子女数估测1” 为平均儿子数与平均女儿数的总和。 “平均子女估测数2”为平均儿子数加同等数字94.5%。此外,早唐时期的平均女儿数不包括两份与同时期平均数据相差甚大的墓志,一篇是《唐故东光县主神道碑铭》(《全唐文》卷三一九),另一篇是《纪国先妃陆氏碑》(《全唐文》卷九九二)。前者记载了墓志主生有10男10女,后者记载了墓志主生有6男8女。统计学家一般将这类与同时期平均值相差很大的线外数(outlier)排除在统计数据外。

表3 唐代墓志铭所未记录的女儿

*平均子女数估测来自于平均儿子数加上同等数的94.5%。

唐代墓志所见之贵族女性低生育率的原因何在?一个可能是婴儿死亡率没有准确地反映在墓志中,也就是说唐代女性怀孕率甚至生育率要高于墓志的记载。 虽然一些墓志提到婴儿早亡的现象,但很有可能的是,不少墓志作者选择对这种不幸避而不记。妻妾制的存在也可能是导致低生育率的原因之一。娶妾在唐代贵族家庭中很常见,唐代墓志中有好几篇是丈夫为妾或子女为庶母撰写的。从以上所列唐代男女性生育率数据来看,贵族男性的子女数显然比女性多,反映出娶妾的普遍性。

图5 唐代生育率估测示意图**所有数据基于“平均子女数估测2”。

从唐代“完全生育能力婚姻”者的墓志来看,男性墓志所记载的平均子女数与女性墓志所记载的平均子女数显然不相等。具备完全生育能力者的唐代男性平均有3.05个儿子及2.26个女儿,而具备完全生育能力者的女性则生育2.59个儿子和2.36个女儿。如果按105.5的出生性别比来计算的话,那么,具备完全生育能力者的男性的子女数当在5.94,具备完全生育能力者的女性的子女数当在5.04,其差别近乎一个子女。(见表4) 如果我们将所有45岁以上的墓志主的子女数进行分析的话,男女性间的子女数差别更大,这说明,除了娶妾之外,男性再婚的比例高于女性(见表5)。

表4 唐代具完全生育能力者的生育率*

*在男性具完全生育能力者的墓志中,173篇墓志记载了子女,其中166篇记录了儿子,53篇记录了女儿。在女性具完全生育能力者的墓志中,33篇提及子女,其中32篇记录了儿子,22篇记录了女儿。

表5 唐代45岁以上男女性生育率*

*在所有45岁以上的男性的墓志中,1316篇提到子女,其中1247篇记录了儿子,498篇记录了女儿。351篇45岁以上的女性的墓志提到了子女,其中,记录儿子的有336篇,记录女儿的有17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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