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文化产业价值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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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文化产业价值链【3】

2024-07-12 13: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专家: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文化产业价值链

  文化产业的构成条件及分类

  我国文化产业的构成条件及类别新探。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但并不是所有与文化产品相关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即使同为文化产业,不同行业也有较大的区别。

  文化产业的价值链中所依托的产品是文化产品。文化产品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必须具备文化价值比率标准(条件1),即文化企业在生产或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借助文化资源,其产品或服务中文化要素价值所占部分至少超过50%。由于文化是一种无形要素,会使得这一衡量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需要财务会计制度等多项工作的配套;其二,文化产品是精神文化产品,其使用价值超过物质产品的一般功能性需求,与此同时,消费获得的主要是精神文化效用(条件2)。

  文化产业中的文化产品必须具备工业生产特征(条件3)。工业特征的根本表现是规模化和标准化,文化产业中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也应具备这个特征。

  核心的文化产品所包含的内容应当是信息表现形式,即文字、声音、图像等(条件4),其生产和传播所借助的主要手段是媒体信息技术(条件5)。根据文化产品包含的内容,可将文化产品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声、图、文”为信息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这种内容可以物化在信息的物理载体(如图书、光盘)中,也可以是通过特定的生产手段直接展现在消费者面前,例如广播电视服务或文化演出服务等;第二种是非“声、图、文”信息表现形式的物质实体(条件6),这种产品主要是通过物质实体的内容和形式来展现文化内涵,例如文化产品的衍生品等;第三种是以非“声、图、文”表现形式存在的、依赖于消费过程的无形文化产品即文化服务(条件7)。

  我们将以上特征进行了编码,转化成文化产业的7个构成条件。但并不是说,只有满足这7个构成条件的产业才是文化产业。这些条件并非全是必要条件,不同条件的组合代表了不同类别的文化产业。

  当一种活动生产、交换和传播的文化产品同时满足条件1~4时,属于核心文化产业,是“声、图、文”信息形式的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化生产和流通。而更进一步地,同时满足条件1~5时,就归属为传媒产业。从以上分析中可看出,核心文化产业主要包括传媒业和文化演出业。

  当一种活动生产、交换和传播的文化产品同时满足条件1~4和条件6,或者同时满足条件1~4和条件7时,就归属于外围文化产业,主要体现为围绕以非“声、图、文”表现形式存在的文化产品或服务进行的一系列工业化生产和销售活动。

  当一种活动生产、交换和传播的文化产品满足条件3,并且是生产满足条件1和2的文化产品所必须的设备和物质生产和销售活动时,就归属为支撑文化产业。严格地说,这类产业活动不是真正的文化产业,却又是核心和外围文化产业离不开的。

  不同国家、地区对文化产业的分类。各个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分类是不同的(见表2),而且不同时期也有一些变化。例如,英国在1991年将创意产业归为文字创造、视觉艺术、舞台美术、音乐、摄影、时装6类,到1997年又增至13类,范围扩大为广告、建筑、美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设计、时尚、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电脑软件、电视和广播。

  北京、上海、广东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口径上略有不同。北京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9大类,上海分为10大类,广东省分为9大类(见表3)。在行业分类上北京是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进行统计;上海是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进行统计;广东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统计。从行业大类上比较,上海比北京多出了“咨询服务业”和工业设计业;北京比广东多出了“设计服务业”和“软件及计算机服务业”。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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