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文化: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提供珍贵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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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化: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提供珍贵借鉴

2023-03-30 01: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法制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法制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化,它不仅是古圣先贤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结晶,也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提供了丰富的法文化内涵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浩瀚的法文化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赏信罚必的公平观念,保护鳏寡孤独、扶植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选贤任能、明职课责的法律意识,天人合一、鉴古明今的进化思想,立足现实、革故鼎新的立法传统,等等,集中展现了中华法文化穿越历史时空的百代风华,也充分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先进文化的深刻影响。

  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华法文化也散发出强劲的感染力和渗透力,深刻影响着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的法制建设,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和中华法文化的浸润。

  早在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日本遣小野妹子一行到隋考察。此后,日本陆续派出近二十批遣唐使,主要学习中华法制。在学习唐令的基础上颁布了《近江令》;后仿唐律令制定的《大宝律令》,是日本最著名的法典;后又制定《养老律令》,标志着日本近一个世纪以来,模仿唐朝法制进行的律令制改革的完成。日本法制史学者桑原骘藏曾经指出:“自奈良朝至平安朝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根据《唐律》。”

  明朝建立以后,《大明律》和《大明会典》依然是日本研究和模仿的对象。日本学者研究《大明律》的也颇有人在,代表性著作有:高濑忠敦《明律令释义》十四卷、冈白驹《明律译注》九卷、荻生徂徕《明律国字解》十六卷等。

  朝鲜半岛高丽王朝时期,也采纳唐律,《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斗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总七十一条。删繁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至朝鲜王朝,更援用《大明律》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如太祖李成桂即位时,便宣称:“前朝之季,律无定制……自今京外刑决宫,凡公私罪犯,必该《大明律》。”太祖时期,还命群臣仿照《大明律》纂辑《经国大典》。成宗二年(明宪宗成化七年,1471年)将《经国大典》全部颁行。此《经国大典》远据《周官》,近本《大明会典》,为李朝400余年之根本法规。

  越南自李朝、后黎朝至阮朝,相继仿照唐律和《大清律例》制定本国法律。如黎朝(后黎朝,1428-1789年)建立以后,虽距唐律颁布的时间已近八百年,但在立法上仍以《唐律疏议》为范本。黎朝初年颁布《国朝刑律》[又称《鸿(洪)德法典》或《黎朝刑律》],共13篇,722条,从内容到形式,从概念到原则,多移植唐律。越人潘辉注在《历代宪章类志》中说:“迫于有黎之兴,复行删定,鸿德《刑律》参用隋唐,断治有划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阮朝还模仿《大清会典》陆续颁布《钦定大南会典事例》《大南典例撮要》等。

  以上可见,自唐朝起,中华法系完全覆盖了周边国家。这不是偶然的。首先,周边国家的国情与中国的国情具有相似性,都以农业为基本经济形态,都实行君主制的政治制度,都奉行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国情的相似是周边国家接受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的重要基础。其次,儒家奉行的三纲五常,在中国不仅上升为伦理道德,立法者还将其入律,形成伦理法制,这些都为邻国所接受。直至今日,韩国百姓仍注重孝亲亲伦,而且较大的家族仍以大宗的长子为祭祀祖宗的合法身份,以至对于宗支的延续十分重视,说明唐律所体现的伦理法文化、伦理法制直至今天还具有一定的影响。再次,唐律是中国古代上承汉隋、下启明清的巅峰之作,以《唐律疏议》为主,并与令、格、式、典、敕、例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唐律不仅规范详备,而且附以疏议,进行多方面的解释,使律意明晰,便于应用。唐律的法律体系、规范内容、制度建构、律意解释,都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而,相邻国家纷纷派遣学者到唐朝学习法律。这些学者回国之后,建议执政者模仿唐律制定本国的法律,由此开端,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例》便成为相邻国家所取法的范本。当然,因国情的不同,相邻国家在模仿唐律制定本国法律时也有所损益。但是,对于唐律的指导原则、基本的法律规范、司法的制度和程序等都被沿袭,无大改动。

  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深厚的亲和力和长久的影响力,雄辩地说明中华法文化无愧为世界法文化史上杰出的篇章。中华法文化不仅是中国文化宝库中的财富,也被世界公认为体现人类社会进步与法制文明的瑰宝。虽然时移世易,面对世界法制发展的新潮流,中华法文化中蕴含的优秀传统和理性因素,依然构成一座值得认真挖掘和传承的文化宝库,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提供了珍贵的历史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的新道路,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会越走越宽广。今天,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挖掘中华法系几千年来形成的合理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行为与当代法治建设之间的适当的切合点,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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