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志、马治文:《高西尔的道德理论: 契约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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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马治文:《高西尔的道德理论: 契约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

2024-06-16 18: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政治哲学需要某种道德理论为自己提供辩护,在这种意义上,政治哲学以道德理论为基础。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主要有两种道德理论: 一种是功利主义,它认为人的利益或福利是道德理论的基础,并且主张功利的最大化为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的理由; 另外一种是契约主义,它认为相关者的同意是道德理论的基础,并主张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为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的理由。这两种道  德理论是对立的: 一些政治哲学家赞同功利主义,认为契约主义是错误的; 另外一些政治哲学家则拥护契约主义,认为功利主义是错误的。

在当代道德理论中,契约主义通常被区分为两种。在英文文献中,一种被称为 (contractualism),这种契约主义主张协议是在理想的条件下达成的,人们在达成协议时具有平等的地位,知道相同的信息,能够被同样的理由说服,从而能够达到一致的同意; 另外一种被称为 (contractarianism),这种契约主义主张协议是在现实的条件下达成的,人们在达成协议时具有不同的地位,掌握不同的信息,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优势进行谈判,而一致的同意是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达到的。如果说前一种契约主义的代表是罗尔斯  (John Rawls) ,那么后一种的代表就是高西尔  (David Gauthier) 。

从思想传承来说,高西尔的契约主义与霍布斯是一脉相承的,他因此也被视为霍布斯式契约主义 的当代代表。虽然他们的契约主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 并且与罗尔斯式契约主义相区别) ,但是两者在论证上有一个重大区别: 霍布斯的契约主义基于自然法,认为人们是在自然法的规范下达成一致同意的; 高西尔的契约主义基于合理性,认为人们是在合理性的推动下达成一致同意的。高西尔把自己的道德理论称为 “基于协议的道德”。如果 “协议” 本身表达了这种道德理论的契约主义性质,那么使人们达成协议的东西则是 “合理性” (rationality) 。也就是说,合理性为这种契约主义提供了证明。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 如果合理性为高西尔的道德理论提供了证明,那么这种合理性是什么性质的? 我们认为,高西尔的道德理论有两种合理性,一种是功利主义的,另外一种是契约主义的。

一、达成契约的合理性

契约主义的证明通常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关于人们如何达成契约的证明,另外一个是关于人们如何履行契约的证明。因此,任何契约主义的道德理论都需要回答两个基本问题: 首先,人们是如何达成契约的? 其次,人们是如何遵守契约的? 对前者的回答构成了达成契约的证明,对后者的回答形成了履行契约的证明。不同的契约主义对这两个基本问题的回答是不同的。

高西尔是用 “合理性” 来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的。但是,他把合理性分为两种,一种是 “内在的合理性”,另外一种是 “外在合理性”。高西尔用 “内在合理性” 来论证人们如何达成契约,用 “外在合理性” 来论证人们如何遵守契约。

“内在合理性” 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合理性。我们把 “内在合理性” 解释为功利主义的,这有两个理由:

首先,高西尔所说的 “合理性”,是指功利的最大化。当人们制定契约时,当事人的直接目的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功利最大化) 。对于每个当事人来说,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事是合理的。高西尔把这种功利的直接最大化称为 “内在合理性”,把由内在合理性定义的行动者称为 “直接最大化者”。“直接最大化者” 采取最有效的手段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而当 “直接最大化者” 意识到与他人合作能够获得合作盈余 (这是行动者自己无法单独获得的)时,他们就会选择进行合作 (缔结契约) 。

其次,高西尔所说的 “功利”,是指偏好的满足。所有的功利主义者都把功利最大化当作行动的目标,但是对于功利意味着什么,他们的观点并不一致。大体而言,古典的功利主义者通常主张功 利是指快乐或幸福,而当代的功利主义者则认为功利是偏好的满足。高西尔采取了当代功利主义者的 通常做法,把功利定义为偏好的满足。如果功利意味着偏好的满足,那么 “内在合理性” 要求人们在行动时选择功利最大化的选项,即能够带来最大偏好满足的行为。

在 “内在合理性” 的推动下,人们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去选择具有最大功利或者最大期望功利的行为。这种合理性使人们的行为具有这样的逻辑: 对功利最大化的期望是行动的基础,道德规则的功能在于帮助人们获得更高的期望功利。换言之,说某种道德规则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这种道德规则保证了行动者的期望功利最大化。而且,高西尔接受了新古典经济理论的观点,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一个 “道德自由区” (morally free zone) ,人们能够在这种市场环境中不受约束地追求个人功利的最大化。但实际上,由于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完全竞争的市场只是一种理想,在现实社会中根本就不存在。现实的市场环境是不完善的,而且,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功利最大化时非常可能与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人都追求个人功利的最大化,那么他们就会陷入某种囚徒困境。在囚徒困境中,所有人都无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内在合理性” 推动人们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囚徒困境却有可能使他们的利益最小化。如果人们要实现自己的预期功利最大化,那么他们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摆脱囚徒困境。在这种情况 下,“内在合理性” 要求人们寻求一种新的互动模式,即达成一种对所有人都有利的协议。这时人们作为行动者感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压力: 一方面,“内在合理性” 要求功利最大化,驱动他们追求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 另一方面,这种合理性又要求摆脱囚徒困境,推动他们去缔结使自己受到保护的契约。在这两方面的压力面前,协议只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来达成。

高西尔认为,讨价还价是一种互动,但不是一种合作。因为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每个当事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在合作中,当事人必须约束其功利最大化的行为。合作所需要的约束是通过讨价还价达成的,但它本身不是讨价还价过程的一部分。只有在达成协议之后,当事人才会接受这种对行为的限制。但是在达成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当事人不接受这种限制。

将讨价还价看作非合作互动,并且在此过程中每个当事人都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会带来两个问题:     第一,当事人的议价能力是不同的,协议作为讨价还价的结果将会反映这种不同的议价能力;第二,行动者会采取包括威胁在内的有效手段来提高自身的议价能力,这可能使谈判陷入僵局或者失败。这两个问题不仅会影响协议的公平性质,而且还可能会导致谈判的失败。

为了使讨价还价能够以理性的方式进行下去,并且使每个当事人都能够接受达成的契约,高西尔引入了 “平等的合理性” (equal rationality) 和 “完全的信息” (full information) 两个假设来保证协议的达成: 第一,当事人具有平等的合理性,而这种合理性要求他们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做出让步,并且不会期望其他人接受自己不接受的东西; 第二,假设谈判的所有参与者掌握完全的信息,他们完全了解关于合作的各种信息,包括自己的偏好信息和他人的偏好信息,他们完全了解相关的社会状况。如果每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合理性,那么人们就会接受合理的让步,从而能够使谈判进行下去,直到达成协议。如果每个当事人都掌握完全的信息,就没有人能够采用掩饰自己真实偏好或者威胁的方式获得谈判优势,从而使所达成的协议成为所有人都能够接受的。

为了使谈判持续下去并且最终达成所有当事人都接受的协议,高西尔认为,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人们会按照 “最小最大相对让步” (minimax relative concession)原则来行事。所谓 “最小最大相对让步” 是指,在谈判所必需的各种最大让步中,该让步是最小的。在讨价还价过程中,每一方都会要求对方做出最大的让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同意缔结契约。这样每一个当事人的合理策略 是在各种选项的最大让步中,选择让步最小的。这里的 “最大让步” 保证协议能够达成,而 “最小让步” 保证协议是每个人都能够接受的。也就是说,只有按照这种 “最小最大相对让步” 原则行事,才能够达成所有人都同意的契约

让我们总结一下: “内在合理性” 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合理性,它推动人们追求自己的功利最大化; 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功利最大化会导致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陷入囚徒困境; 为了摆脱囚徒困境,人们需要达成所有人都能够接受的协议; 为了达成所有人都能够接受的协议,每个当事人都应该具有 “平等的合理性”,接受合理的让步;每个当事人都应该掌握 “完全的信息”,以减少或消除谈判优势;在谈判协议的整个过程中,每个当事人都按照“最小最大相对让步” 原则行事,以使自己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得最多的好处。

二、履行契约的合理性

所缔结的契约是需要履行的。按照高西尔的观点,推动人们达成契约的是 “内在合理性”,而要求人们履行契约的是 “外在合理性”。所谓 “外在合理性” 是指,人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时,要考虑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并且要受到这些外部条件的合理约束。因此,一个按照内在合理性行事的人被高西尔称为 “直接最大化者”,而一个按照外在合理性行事的人则被称为 “受约束的最大化者”。

按照高西尔对内在合理性和外在合理性的划分,内在合理性对应于 “直接最大化”,负责协议的制定。外在合理性对应于 “受约束最大化”,负责遵守协议。对于高西尔的道德理论来说,“合理性”意味着好处: 在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中,合理性告诉当事人,达成协议是有好处的,它能够使自己分享合作盈余; 在达成协议之后,合理性告诉当事人,遵守协议是有好处的,因为合作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大的期望功利而达成协议,当单方面违反协议能够获得更大期望功利的时候,他们为什么还会遵守协议? 一般而言,遵守协议是合理的,即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好处。但是,如果当事人是高西尔所说的功利最大化者,当其明确知道违反协议而 非遵守协议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预期功利时,他们继续遵守协议如何能够是合理的。

因此,高西尔的道德理论不仅需要论证人们达成协议是合理的,而且需要论证人们遵守协议也是合理的。对于为什么人们会在利益诱惑面前选择继续遵守协议,高西尔的道德理论提供了以下理由:

首先,缔结契约之后,人们的行动策略发生了变化。在契约缔结之前,人们是直接最大化者,受 内在合理性的支配,在行动时采用的是 “个人策略” (individual strategies) 。当契约缔结之后,人们变成了受约束的最大化者,受外在合理性的支配,在行动时采用的是 “合作策略” (joint strate- gies) 。个人策略是指,在面对各种选择时,当事人单独做出自己的决定;  合作策略是指人们之间已经达成了某种一致,然后在面对各种选择时,共同做出决定。假设甲和乙在下次见面的地点问题上发 生了分歧,甲希望去图书馆,乙希望去电影院。如果两人不能见面,那么他们的预期功利是零。假设 甲和乙以抛硬币的方式决定见面地点: 在采用个人策略的时候,双方各抛一次硬币,只有当结果相同时二人才会碰面;    在采用合作策略的时候,双方共同抛一次硬币,双方同意按照抛硬币的结果行动。合作策略以两种方式有助于人们遵守协议。一方面,人们采用合作策略表明他们具有合作的倾向。作为最大化者,人们可以按照个人策略行事,直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他们也可以按照合作策略行事,在某些条件的约束下追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如果采用的是合作策略,那么意味着他们不会考虑更大的预期功利,从而愿意继续合作并遵守协议。另一方面,人们采用合作策略表明他们对合作所带来的预期功利抱有信心。人们之所以愿意合作,是因为他们相信,与不参加合作相比,合作会为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如果人们相信合作能带来更大的好处,那么就会继续合作 (遵守协议) ,而采用合作策略说明他们对此拥有信心。

其次,人们选择遵守协议是合理的。对于高西尔来说,合理性意味着利益的最大化。在面对各种选项时,一种选择是合理的,这意味着它所带来的利益不比其他任何选择所带来的利益少。人们在从事具体行动时,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往往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环境。高西尔把人们行动时面对的环境分为两类,一类是 “参数环境”(parametric contexts) ,另外一类是 “策略环境”(strategic contexts)。当人们处于 “参数环境” 时,他们的选择是对环境反应,而环境对于行动者的选择则没有反应。这种情况下,人们的选择既不影响其他人的选择,也不受其他人的选择影响,从而选择 “直接最大化” 是合理的。当人们处于 “策略环境” 时,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行动者的互动,行动者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对其他人选择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需要考虑自己的选择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人的选择对自己的影响,从而选择 “受约束的最大化” 是合理的。在已经缔结契约的场合,人们作为行动者处于 “策略环境” 中,属于“受约束的最大化者”,因此他们选择遵守协议是合理的。

这里的关键在于: 在达成协议之前,人们是 “直接最大化者”,他们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是合理的; 在达成协议之后,人们成为 “受约束的最大化者”,他们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是不合理的。如果人们作为 “受约束的最大化者” 不仅需要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也需要考虑那些参与合作者的利益,并且相信合作会给所有人带来持续的好处,那么他们显然会明智地选择遵守协议。

最后,人们遵守协议需要一个条件,即参与合作的其他人也遵守协议。也就是说,要想让合作持续下去,仅仅一些人遵守协议是不够的,需要所有人都遵守协议。因为对每个当事人来说,他遵守协议的前提是其他人也遵守。从理论上说,所有参与合作的人都接受了所缔结契约的约束,都成为“受约束的最大化者”,从而也都能够按照协议的条款行事。但理论是一回事,现实可能是另外一回事。在现实环境中,有些参与合作的人是伪装的 “直接最大化者”,而对于这些人来说,在条件合适的时候,他们可能会通过违反协议来获得更大的预期功利。这些人就是所谓的 “免费乘车者” (free rider) : 其他所有人都遵守协议,而自己则不遵守,这是最有利的。如果一个合作群体中存在这种伪装的 “直接最大化者”,那么就会导致合作的失败。

要确保合作持续下去,确保所有参与合作者都按照协议行事,就需要把这些伪装的 “直接最大化者” 清除出去。清除的前提是识别。如何识别这些 “直接最大化者”?  可以通过 “完全的信息” 的假设。 高西尔认为,人们的性质 ( 是 “直接最大化者” 还是 “受约束的最大化者” )  是半透明的,并且他们具有识别其他人性质的能力。这样,只有真正的 “受约束的最大化者” 才会被接纳到合作中,而那些 “直接最大化者” 被排除在合作之外。在高西尔看来,通过这样的措施,就能够保证每个参与合作的人都是 “受约束的最大化者”,从而确保每个人和所有人都会遵守协议。

按照高西尔的论证,人们在 “内在合理性” 的推动下缔结契约,在 “外在合理性” 的约束下履行契约。如果 “内在合理性” 是功利主义的,那么 “外在合理性” 则是契约主义的。我们把 “外在合理性” 的性质解释为契约主义的,有两个理由:

首先,外在合理性与 “受约束的功利最大化” 相对应,具有外在合理性的行动者是 “受约束的最大化者”。在这些行动者所受到的约束中,最重要的约束是契约。契约的约束体现在协议所包含的 各种条款之中,而 “受约束的最大化者” 会按照这些条款行事。另外,“受约束的最大化者” 把行动的背景理解为 “策略环境” ( 而非 “参数环境” ) ,并且在这种环境中按照 “合作策略” ( 而非 “个人策略”) 选择行动,这些都表明行动者具有契约主义的精神。

其次,“外在合理性” 的本质是理性。高西尔所说的 “内在合理性” 与 “外在合理性” 的区别, 类似于罗尔斯所说的 “合理的” (rational)  与 “理性的” (reasonable)  的区别。罗尔斯经常把 “合理的” 和 “理性的” 对比起来加以使用,尽管他承认把两者区别开来是非常困难的。罗尔斯用 “合理的” 来强调人的功利主义方面,即人是自利的,对自己的利益更为关心; 他用 “理性的” 来强调人的契约主义方面,即人们之间的 “相互性” 和 “互惠性” 以及人们对其他人利益的尊重。“内在合理性” 与罗尔斯所说的 “合理的” 是对应的,两者都被用来表达人对利益的追求; “外在合理性” 与 罗尔斯所说的 “理性的” 是对应的,两者都用来表明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时应该服从规则的约束。从契约主义的观点看,人是理性的 (具有外在合理性),意味着他应该接受公平的合作条款,并且当预期别人能够接受和履行这些条款的时候,他自己应该承诺遵守它们。

三 、契约的公平性

要求每一个当事人和所有当事人都履行契约,除了上一节所说的各种条件之外,还需要一个重要条件,即契约本身是公平的。只有契约本身对每个人和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人们才会愿意接受它的约束。由于契约 (协议) 是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程序达成的,所以要确保谈判所达成的结果是公平的,就需要在谈判开始时确保每个当事人所占据的谈判位置是公正的。也就是说,没有公正的 (impar- tial)的初始谈判地位,也就没有公平的 (fair)谈判结果 ( 协议) 。契约主义需要某种对所有参与者来说都公正的初始点。

从契约主义的观点看,初始谈判地位的不公正,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之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一些人比另一些拥有更大的权力; 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之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拥有更多的资源。

首先,我们来看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是制度性的,即这种不平等是由制度规定和保证的,如历史上存在过的奴隶等级制和封建等级制。高西尔通过一个假设的主人—奴隶故事来排除这种初始谈判地位的不公正。假设奴隶社会的一个开明君主认识到了奴隶制的低效率———主人需要耗费资源和精力来强迫奴隶工作,奴隶屈从于主人的强迫低效率地工作。在这个开明的君主看来,如果解除奴隶制,让双方谈判来达成一种合作的协议,这会使双方都获得好处,即前主人不再需要耗费资源强迫奴隶,前奴隶则自愿成为仆人高效率地工作。但是双方根本不可能达成这样的合作协议,一方面,因为主人目前拥有更大的权力,从而他们想在协议中继续保持这种优势,不希望失去现有的利益; 另一方面,奴隶希望推翻现状,使自己获得同主人一样的地位,不想继续成为顺从的仆人。

高西尔用了很多篇幅来证明: 或者主人和奴隶无法达成任何合作协议,双方仍保持原状; 或者主人强迫奴隶达成合作协议,但是协议的条款规定,前主人实质上仍然是主人,前奴隶实质上也仍然是奴隶。这意味着,在初始谈判地位不平等的条件下,当事人或者无法达成合作协议,从而导致谈判失败;或者所达成的合作协议是不公平的,其条款对某些当事人有利,而对另外一些当事人不利。因此,为了达成公平的合作协议,初始的谈判地位必须是公正的,必须排除当事人之政治地位的不平等。

其次,我们来探讨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所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指参与初始谈判的当事人在财富方面是不平等的,特别是一些人比其他人占有更多的自然资源,而这些更富有或者拥有更多资源的人们在谈判中占有一种优势的地位,并且会利用这种优待地位进行讨价还价,以谋求合作协议对自己有利。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相比,这种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更复杂,也更难以解决。这个问题的难点在于:不能禁止人们占有自然资源,也不能容许人们占有过多的资源。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资源的个人占有进行限制。问题在于: 什么样的限制是合法的? 高西尔分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洛克的。洛克主张,人类应该共同享有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而且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完全性的和排他性的所有权,因此,一个人在生产活动 (如开垦)中将劳动与自然资源 (如土地)相混合,就能够使劳动的产物 (如粮食和土地) 成为个人的财产。但是自然资源不是无限的,一块土地被某个人占有了,其他人就无法得到了。为此,洛克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提出了一个限制条款(proviso) :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只要满足了这个 “洛克式限制条款”,一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就是合法的。但是,对于某些政治哲学家来说 (如诺奇克式的极端自由主义者),这种 “洛克式限制条款” 过于严格了,它可能排除任何人对任何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因为这种占有可能没有满足这个条件,即把 “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 留给其他人。

第二种观点是诺奇克的。对于诺奇克来说,虽然 “洛克式限制条款” 允许对自然资源的个人占有,但是它过于严格了,会把很多个人占有排除在外,会使很多私人的财产权成为不合法的。为此,他对 “洛克式限制条款” 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一个人是否能够合法地占有无主的自然资源,关键在于他的占有是否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得更坏了。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种 “诺奇克式限制条款”:只要对一个无主自然资源的占有没有使其他人的状况变得更坏,这种占有就是被允许的。由于不使  “其他人的处境变坏”的约束更容易得到满足,所以诺奇克的限制条款实际上比洛克的限制条款更为宽松,从而也使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更容易得到辩护。

第三种观点是高西尔自己的。高西尔认可诺奇克对 “洛克式限制条款” 的修改,但是他认为“诺奇克式限制条款” 没有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同一种自然资源的占有上两个人的利益是冲突的。如果一个人占有了这份资源,那么会使另外一个人的处境变坏;  如果另外一个人占有了这份资源,那么会使这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坏。在这种情况下,高西尔提出了自己的限制条款: “它禁止使另一个人的处境变坏,除非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处境变坏,而自己的处境变坏是由这个人引起的。” “高西尔式限制条款” 有两个特征:  首先,它比诺奇克的限制条款更为宽松,允许某些情况下的使其他人处境变坏; 其次,它是功利主义的,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在高西尔看来,在这些限制条款的约束下,人们可以占有某种数量的自然资源,以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不可以占有过多的资源,以致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但是,无论是洛克的限制条款,还是诺奇克和高西尔的改进版,在自然资源的问题上都奉行 “先到先得” 的原则,这是没有道理的。

让我们总结一下高西尔的契约主义论证: 通过排除各种各样的等级制,可以使人们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 通过洛克式的和改进版的限制条款,可以使人们拥有大致平等的经济地位; 人们拥有了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就拥有了一种公正的谈判初始点; 人们从这种公正的初始点进行谈判,并且根据 “最小最大让步” 原则来进行讨价还价,最终就会达成公平的协议。如果协议是公平的,那么当事人就会愿意遵守协议。

四 、几点质疑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高西尔以《基于协议的道德》闻名于世,他在这部名著中提出了一种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这种契约主义借助合理选择理论,以明显不同于罗尔斯式契约主义的方式,论证了人们如何达成协议和遵守协议。高西尔的契约主义道德理论及其论证都以合理性为基础。现在我 们反过来追问这样一个问题: 这种契约主义的道德理论及其论证是合理的吗? 针对本文上面所讨论的三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首先,人们能对合作协议达成一致吗? 契约主义有两个要点: 一个是 “选择”,就合作协议而言,就是在各种不同的合作条款中间做出选择; 另外一个是 “共识”,即就某种合作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从政治哲学的观点看,对于人们在合作协议的事情上达成共识,主要有两种障碍: 一种是当事人抱有的信念 (哲学的、道德或宗教的) ,而信念的分歧或者争议会影响人们达成一致; 另外一种是当事人具有利益,而利益的不和或者冲突会导致人们无法达成共识。高西尔的契约主义立足于现实社会,在现实社会的条件下,这些妨碍达成共识的东西都会起作用,从而人们可能无法就合作条款达成协议。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罗尔斯式契约主义基于理想的而非现实的环境,人们是在 “原初状态” 和 “无知之幕” 的条件下达成共识的。

其次,人们能履行所达成的协议吗? 协议是需要履行的,不能履行的协议只是一纸空文。对于高西尔的契约主义来说,无论是达成协议还是遵守协议,都依赖于合理性。在高西尔看来, “合理性”意味着功利最大化,而 “人是合理的” 意味着他是最大化者,只不过在达成协议阶段他属于 “直接最大化者”,在遵守协议阶段属于 “受约束的最大化者”。无论高西尔对人们履行协议的论证有多少理由,其论证归根结底基于这样一个理由,即遵守协议是合理的。但是,只要人们是功利最大化者,他们总会遇到这样的场合,即违反协议比遵守协议能够带来更大的利益。在这样的场合,人们作为功利最大化者就没有理由遵守协议了。也就是说,高西尔式的契约主义无法保证当事人会履行协议。

最后,高西尔式的合作协议是公平的吗?  一份合作协议要想得到履行,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它对每个人和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只有协议本身是公平的,人们才有履行协议的道德义务。高西尔关于协议公平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 如果人们谈判的初始点是公正的,那么他们通过讨价还价所达成的协议就会是公平的。这种论证的逻辑是错误的,即使谈判的初始点是公正的,所达成的协议也不一定是公平的,因为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人们具有不同的议价能力。那些具有更高议价能力的人,会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来谋取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从而会导致协议的不公平。对于高西尔式的契约主义来说,根本就没有办法来限制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协议。

小结

在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有两种契约主义: 一种是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以高西尔为代表,另外一种是康德式的契约主义,以罗尔斯为代表。高西尔的契约主义以现实条件为基础,自利的当事人就合作条款进行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以理想条件为基础,当事人在原初状态中和无知之幕的后面达成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高西尔还是罗尔斯,契约主义者在论 证其理论时都依赖某种理性或合理性的观念。高西尔的契约主义依赖的是合理性 (rationality) : 人们能够愿意合作并为此进行讨价还价,这是由合理性推动的; 人们之所以能够最终达成合作协议,是因为他们作为当事人具有平等的合理性。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依赖的是理性 (reason) : 人们在理性的推动下从事合作并且达成合作协议。这里的问题在于,高西尔式合理性的本质是功利最大化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当事人的合理性在于追求功利 (或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在现实条件下他们具有不同的利益,那么这些当事人就很难达成合作的协议。

总而言之,高西尔的道德理论有两副面孔,一副是契约主义,另外一副是功利主义。如果我们再深究下去,那么这两副面孔可能意味着他的道德理论具有两种可能的性质: 在最好的情况下,高西尔吸收了契约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优点,把两者整合为一种统一的道德理论; 在最坏的情况下,高西尔的道德理论表面上是契约主义,本质上是功利主义。我们认为高西尔的道德理论位于两者之间,并且这 种理论中的契约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存在一种难以消除的紧张。

【说明: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9期。为便于阅读,我们于此处省去了原文中的注释与参考文献。如需引用,请务必查校期刊原文。】

高西尔的道德理论_契约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_姚大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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