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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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01 04: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奉化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集聚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6号),就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拆建、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等方式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二是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是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四是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五是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城市发展理念、开发方式、治理模式的更新,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聚焦城市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强化区域统筹、弹性管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五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制定改造策略和管控标准,优化城市空间发展格局。

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房屋修缮与拆迁安置。按照城市功能的新标准新要求,针对老旧小区、城中村、旧厂房、旧市场、旧楼宇等,通过房屋修缮、更新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实现城市更新单元的提质增效、功能重塑。

(二)生态环境治理。通过人居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生态治理和修复等方式,保护生态资源,实现生态系统更新。

(三)基础设施完善。根据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要求完善基础设施,通过道路、公园、绿道、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配套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促进整体环境的改造提升。

(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包括幼儿园、学校、卫生院所及医院、养老院所、邻里中心、群众服务中心、文化交流场所、图书馆、体育设施、博物馆、规划展馆、居民休闲设施等建设。

(五)产业提质升级及配套。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及产业布局定位,为产业发展提供生产设施、标准厂房及相关特色产业设施、公寓等配套设施服务。

(六)历史风貌保护与文化传承。针对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通过房屋修缮、风貌整治、建筑活化利用等方式进行更新保护。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可由政府、物业权利人通过直接授权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充分发挥各方主体优势,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专业化企业开展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行项目计划申报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或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研究和策划等前期工作,每年提出需要纳入项目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计划根据前期准备情况分为实施类、预备类和前期类。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与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审查后报领导小组,经区政府决策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或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审批,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推进。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一)金融机构融资资金;(二)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城市更新项目应提升开发效益,实现更新单元资金平衡。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融资资金的,还款来源可包括:(一)城市更新后形成的产业和服务配套设施经营性收入;(二)安置房定向销售的销售收入;(三)实施主体公司自由现金流和股东等补助资金;(四)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地方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城市更新建设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或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参与更新项目投融资及建设运营,在更新腾空土地上通过自主开发、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开发等方式,提升开发效益,实现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平衡和市场化运作。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探索贷款投放新模式,优先保障城市更新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合规开展。

城市更新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可采取协议出让、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等方式供地。城市更新非经营性用地,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获得城市更新腾空土地,实施拆旧、建新、运营一体化运作,实现城市更新项目资金平衡。区级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增加注册资金、注入经营性资产、融资贴息、投资奖励等方式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发展壮大,要统筹安排项目相关资金,确保应付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地方国有企业项目现金流稳定。

第十九条  支持城市更新项目通过“肥瘦”搭配,多个更新项目、单元实行整体资金平衡。对于不能实行资金平衡的项目,可通过配套异地组合地块开发收入实行项目资金平衡。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涉及安置房建设的,对明确安置需求的,应采取定向销售模式。在安置房建成后,由实施主体组织被征拆人以其自有资金采购,提高安置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印发前,已经区政府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区城市更新项目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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