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头颅移植不可克服障碍:科学的、伦理学的和法律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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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头颅移植不可克服障碍:科学的、伦理学的和法律的层面

2024-03-22 05: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按照卡纳韦罗的设想,准备连接起来的捐赠者身体和头部首先要将温度降低到摄氏12~15度,以确保细胞维持活着的时间多几分钟。然后要将两个人的头部切割下来。用一种极为锋利的刀片将双方的脊髓切断。在此刻,脊髓的两端用一种叫作聚乙二醇(polyethylene glycol, PEG)的化学物质融合起来,促使细胞啮合。在肌肉和血液供给成功连接后,将病人置于昏迷之中1个月,以限制新接上的颈部的运动,同时用电击刺激脊髓以加强其新的连接部。经过一个月昏迷之后,病人就能够运动,他们的脸部会有感觉,并且可用同样的声音说话。然而,实际上与心脏和肾脏移植相比,头颅移植在技术上具有太多的挑战性。外科医生必须将头部与新的身体上的许多组织连接起来,包括肌肉、皮肤、韧带、骨头、血管以及最重要的脊髓神经。毫不奇怪,卡纳韦罗的头颅移植术设想遭到世界各国医生和神经学家的谴责:“我不希望这种手术在任何人身上做。我不允许任何人在我身上做,因为这比死亡更糟”(美国新任神经外科医生联合会会长、西南德克萨斯大学脊髓血管外科教授Hunt Batjer);“这是坏科学,仅仅做实验都是不符合伦理的。将脑袋切下来用胶水将轴突连起来纯粹是胡思乱想”(凯斯,西部保留地大学神经外科教授Jerry Silver);“卡纳韦罗的设想在科学上是不可能的。他没有任何办法将一个人的脑与另一个人的脊髓连接起来,并使之有功能。保守一点说,我们还差100年。他说能使这个人活着、呼吸、说话、运动,这是弥天大谎。”(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整形外科和神经外科教授Chad Gordon);“他的手术不起作用。很可能是,他收集了一堆尸体”(明尼苏达大学生物学副教授Paul Myers)。有人批评他只是喜欢暴露在闪光灯下,作为一名公关特技演员。纽约大学医学中心伦理学主任Arthur Caplan说:“他是一个狂人。在将一个脑袋安在另一个人身体上之前,我们大概先看到的是将一个人的脑袋安在机器人身上。”[3-6]

2根据目前科学水平,头颅移植在不远的将来不可能成功

有学者在2017年的《美国生命伦理学杂志神经科学版》发表了一篇题为“HEAVEN in the making: Between the (the academe) and a hard case (a head transplant)”(“‘天堂’正在建造之中:在顽固的学术界与棘手的头颅移植之间”)[7]的文章, 这篇文章集中解释脊髓重新连接是可行的;缺血时期是可存活的;另外还讨论了心理适应和免疫排斥问题。对于脑髓移植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一字未提。

我们的回答是:在不远的未来,头颅移植在科学上是不可能的。正如2012年成功完成全颜面移植的纽约大学再造整形外科教授Eduardo Rodriguez所说,我们已经研究脊髓损伤数十年,但我们仍然无法治疗这些损伤;科学家今天仍然无法将同一个病人的损伤脊髓的两端连接起来,将两个人的两个脊髓连接起来,那就更是不可能的事。[8]

头颅移植面临五大障碍:

01

第一,供体的头部脊髓与受体的颈部脊髓的连接是最为困难的,目前可以说是不可逾越的最大障碍。

头颈部的脊髓拥有数百万根神经纤维,但目前就是一根神经纤维因损伤而断裂都无法接上,尽管进行了无数次的试验,神经的再生从未成功。用聚乙二醇这种化学“胶水”能将两边数百万根神经纤维连接起来,可以说是“天方夜谭”。检验这种“胶水”的效力很简单,可以将若干根神经纤维从屠宰场刚死的动物取出,然后在实验室用这种“胶水”包裹起来,看它是否有效即可。但如果连这简单的实验室研究没有做,就说这种胶水可以解决神经纤维连接问题,这无法令人信服。

02

第二,头颅不能依靠自身活着。

一旦器官从身体被摘除,它就开始死亡。因此医生需要将它冷却,以便减少它细胞所需能量。使用冷的生理盐水可保存肾脏48小时,肝脏24小时,心脏5~10小时。但头颅不是孤立的器官,它是身体最复杂的器官,除了它连着大脑、眼睛、鼻子、嘴和皮肤外,它还有两个腺体系统:控制周身循环的激素的脑垂体系统以及产生唾液的唾液腺系统。超过100年的动物研究显示,在将头颅切下那一刻,头部血压遽然下降,新鲜血液和氧气的大量丧失迫使大脑陷于昏迷,紧接着就是死亡。其中一位参与者说,一个人的本质是什么?一个人是大脑不是身体,但大脑是在身体之内的。大脑神经系统结构的形成是一个人出生三天后的15年内大脑与这个人的身体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9-10]

03

第三,要使身体的免疫系统接受一个外来的脑袋。

移植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病人自己身体的反应。新器官的抗原与自己身体的不匹配,病人免疫系统就会发动攻击。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移植病人术后都要服用压制免疫的药物。头颅是如此复杂,包含那么多器官,排斥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04

第四,手术必须在1小时内完成。

一旦大脑和脊髓离开活体,失去了血液供给,它们就会因缺氧而开始它们的死亡过程。外科医生必须动作迅速,才能使接受治疗的病人的脑袋连接在捐赠者身体的循环系统上,因为那时两人的身体处于心脏完全停止状态。1小时的时间对于头颅移植手术几乎是不可能的。

05

第五,在应用于人以前必须先进行动物实验。[11]然而,动物实验迄今没有成功。

两位实施者说他们在动物身上、在人尸体身上的实验是成功的。那么,我们就要问:他们说的成功是什么意思?成功的标准是什么?成功的证据是什么?苏联科学家德米霍夫(Demikhov)曾将一只狗的头接在另一只狗颈部,这只双头狗活了4天就死了,后来他试验了24次都是手术后狗就死了。那么他算成功吗?如果按照卡纳韦罗和我国这位参与者的标准,手术后这只狗活了4天就算成功,那么手术是成功的;但如果说这只狗应该像一只正常的狗那样生活,那么就是很不成功。对于1970年 Robert White在恒河猴身上做的换头实验,卡纳韦罗和我国这位参与者也认为是成功的,但换了头的猴只活了9天,而且脊髓并未与它的新的脑袋连接起来,因此它是麻痹的。这怎么能算成功呢?可能正因为他们的成功标准非常之低,因此他们评价自己的动物实验以及最近的尸体实验时,都说是“成功的”。例如小鼠的头颅移植实验,在80只小鼠中仅有12只小鼠存活24小时,[12]而且并没有证据说明它们的脊髓和新的大脑是连接上的。他们说在狗和猴身上也成功地实施了头颅移植术,也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提供的照片是模糊不清的,没有提供相关的视频。他们说“使用这种技术的猴头颅移植一直是成功的”,但没有发表相关材料。给媒体传看的一只颈部有创疤的猴的照片,声称这就是经过头/身移植的猴,但没有发表对此次实验的描述报告,人们无法考查这只猴是否真的经历了头/身移植术。最近完成的尸体头身移植,他们也声称获得了“成功”,《参考消息》于11月19日第7版[13]所用的标题是:“头颅移植术在人类遗体上成功实施”。我们不禁要问卡纳韦罗和我国这位参考者,“成功”的标准是什么?用什么方法可以测试出一个遗体的脊髓与另一遗体的大脑连接上了呢?用聚乙二醇这种化学胶水涂上包扎好,就算“成功”吗?

卡纳韦罗和我国这位参与者最近说,动物研究的成功已经使他们接近进行第一次的人体试验。但他们大多数在啮齿动物、狗和灵长类身上做的实验都没有在科学杂志上发表。卡纳韦罗说,在他的一次用猴做的实验中。那只猴活了8天,完全正常而没有并发症。但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我国这位参与者声称在1000多只小鼠身上进行了头颅移植,据说肩负着新的脑袋的小鼠能运动、呼吸、环顾左右和饮水,但所有只活了几分钟。2016年1月,卡纳韦罗告诉《新科学家》杂志,[14]他在中国成功进行了一次猴头颅移植术后那只猴子没有任何神经损伤,但仅活了20小时,对这次研究没有提供任何细节,使得人们无法进行评价。

卡纳韦罗和我国这位参与者先是降低“成功”的标准,似乎通过手术将头颈缝上,就算“成功”。如果成功标准包括脊髓感觉和运动功能恢复,以及颅内其他器官以及全身相关功能的恢复,并存活足够长的时间,那么他们的动物实验没有一次有资格说是成功的。

后来卡纳韦罗又说,他的韩国合作者C-Yoon Kim用PEG使脊髓切断的小鼠部分恢复了运动功能。然而仔细一检查人们发现其结果与对照组相比并无统计学上显著的差异。对照组的所有小鼠和PEG组的3/8小鼠都于2周内死亡。[15](Kim 2016) 因此他们的所有动物实验都没有提供他们所用技术和方法安全和有效的证据,因而他们的动物实验结果都不能支持他们的技术和方法可用于人。不管他们声称如何有效,他们必须将他们的头颅移植的技术和方法发表在科学杂志上,接受独立的检验和恰当的分析,看看其他科学家是否可以用他们的技术和方法重复他们的结果。唯有他们的研究结果得到了其他科学家的重复,他们的工作才能被接受为科学上有效的。

正因为如此,他们的科学诚信受到了怀疑,他们所说的成果都是他们还没有做到的;他们降低评价为成功的标准,结果将失败的结果都说成是成功的:他们从不详细报告他们是怎么做的,到底得到什么结果;他们惯常直接向既是外行又急需耸人听闻消息的媒体发表他们的研究获得巨大“成功”的结果。

3按照公认的伦理规范,头颅移植在伦理学上不可能得到辩护

01

首先,任何一种新的干预方法,在应用于临床实践之前,必须先进行临床试验。

而进行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则是临床前的研究证明这种新的干预方法是安全和有效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动物研究。“天堂计划”实施者声称即将用于人的头颅移植和方法并未经过临床前的研究,尤其是动物研究证明是安全和有效的,因此不具备应用于人进行临床试验的条件。

02

第二,最重要的是,任何一种新的干预方法在应用于人、进行临床试验时,必须对其可能给病人带来的风险和受益进行评估,风险不能超过最低程度的风险,即一个人在日常生活或接受常规医学检查可能遇到的风险。

如果风险大于最低程度的风险,那就要看通过试验获得的普遍性知识对社会受益有多大;如果对社会受益很大,而风险又不属于严重或不可逆,那么在知情同意的条件下让受试者接受大于最低程度的风险,这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风险可能是严重或非常严重且不可逆,例如死亡、终生残疾,那么不管社会受益有多大,也是在伦理学上不可接受的。

对风险的分析评价问题。

我们首先来考查实施头颅移植术的技术和方法可能对受试者造成的风险或伤害。在医学伦理学中,第一要义是“不伤害”,希波克拉底说:“首先,不伤害”;孟子说:“无伤,仁术也”;21世纪《中国医师宣言》中规定的医学专业精神第一原则是“病人福利第一”。目前没有文献表明,有科学证据证明利用动物模型实施头颅移植术获得成功。所以现在不是考虑将此类移植应用于临床试验的时候,更不要说临床应用了。

头颅移植是极端风险的手术。《大西洋杂志》[16]报道说,卡纳韦罗说成功机会是90%多,我国的这位参与者对这种结局则不那么确定。所有的移植手术都有许多风险。头颅移植手术的最大问题是两个人之间大脑与脊髓的连接问题。至今神经元无法再生,断损的神经纤维无法连接,如何将两个人各有数百万根神经纤维连接起来?哥伦比亚大学神经外科副教授Christopher Winfree指出,当切断脊髓后,神经细胞会立即形成疤痕,形成一道阻止脊髓两边连接的物理障碍;其他蛋白质和酶也会抑制其生长。因此,聚乙二醇之说是不符合科学的; Gordon指出,“即使聚乙二醇这种胶水管用,将数百万神经连接起来是不可能的,这一捆巨大的神经从大脑伸展到脊柱,由此再伸出分支扩展到我们身体的所有部分。因此将脊髓两端用胶水粘合起来是完全不可能的。”即使大脑和脊髓没有连接起来,病人仍可以像一个下身瘫痪病人存活短暂时间。这就是这两位实施者在无数动物实验中看到的他们称之为“成功”的情况。[17]除了脊髓连接外,控制周身循环的激素的脑垂体系统以及产生唾液的唾液腺系统可能在术后发生什么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以确保这两个系统功能正常。在头部手术,即使脊髓连接起来,失去流到脑部的血流是更大的问题。缺血损害大脑,使人处于严重心智缺陷状态。新的身体的免疫系统将视移植过来的脑袋是“异己”而加以排斥。

在目前情况下,用这两位实施者所使用的技术和方法实施头颅移植,唯一能够导致的结果是病人的死亡,正如他们在小鼠、狗和猴身上所做到的那样,在极短时间内死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已经跨越了公认的伦理学红线——与医学的首要天职“治病救人”相反,置人于死地。

头颅移植还有其他伦理问题:

①谁受益?移植的目的保全器官衰竭病人的生命及其人格完整性。所有其他成功的器官移植,在保全病人生命及其人格完整性方面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但头颅移植不同。设甲患有某种严重的身体疾病,但他的大脑和头部仍是健康的。而乙则相反,他已处于脑死状态之中,他的死亡已经迫在眉睫,但他的身体是健康和完整无缺的。如果我们拥有一种既安全有有效的头颅移植技术,我们就可以将甲的头切下后按在也已切掉头的乙的颈部。那么,这一移植手术救治了甲的生命,而对乙并无伤害,因为他本已处于脑死之中。问题在于:一个刚刚生下来的婴儿的脑仅仅是提供一个日后大脑和意识发育的基质,而他的神经系统结构是他生下第三天到今后关键的15年内大脑与他身体及其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作用中形成的,而后这种相互作用仍然存在。因此一个人的“自我”不是大脑自身孤立发育的产物,一个人的认知(包括意识和自我意识)受到大脑以外的身体和环境多方面的强烈影响,即一方面认知依赖于因有一个拥有各种感觉运动能力的身体而有的种种的经验;另一方面这些个体的感觉运动能力本身嵌入于围绕身体的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文化环境之中。鉴于认知这种赋体和嵌入的情况,具有不同种类身体的人可因赋体的程度而有不同。换言之,同样一个大脑可因赋予的身体不同和嵌入不同的环境而形成不同的认知,包括自我。[18-20]因此,美国生命伦理学家卡普兰(Arthur Caplan)才会这样说,“一个人的身体对他的人格身份也非常重要,头颅移植的动机本想保存你,如果保存你的唯一方法是转换你的身体,那么实际上你没有挽救你自己,你变成了另一个人。”[8]

②资源分配问题。头颅移植的费用估计在1000万~1亿美元之间,我们将这笔钱用于救助患有脊髓损伤的病人,岂不更好?在这里我们要进一步问的是,他们进行那么多的动物实验,经费来自何处?卡纳韦罗在意大利是一个没有单位的自由人,他的自由意味着他没有资助来源,因此他转向中国。那么经费是中国的这位参与者筹措的吗?是他的单位或相关公共部门资助的吗?那中国纳税人的钱去实现一个被称为“科学狂人”的100年后也不能实现的狂想,这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伦理问题。

③动物伦理学问题。我们现在还不能放弃用动物做实验,但我们在做动物实验要衡量对动物可能造成的痛苦与实验可能给科学和社会带来的受益,要贯彻3R原则,即尽量不用动物、尽量少用动物,即使用动物要关切动物的福利。他们利用成千有感受痛苦的动物做实验,而这些实验都不能得出有利于医学和社会的结果,不但浪费资源,也提出了应该如何正确对待实验动物的伦理问题。[21]

④有效知情同意问题。头颅移植目前不可能做到有效的知情同意。卡纳韦罗企图利用知情同意来为他的计划辩护。但按他的设想去做的知情同意是否有效?这样做是否就可以免除他们的医疗过错呢?这是大可质疑的。知情同意要求研究者或医生将拟实施的干预有关信息充分地、全面地、诚实地告知病人或受试者,包括研究或医疗的目的,拟采取的程序或流程,可能的风险和伤害,可能的受益,有无其他可供选择的干预措施,可能的费用(如果是临床治疗干预),帮助病人或受试者理解这些信息,由病人自由地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参与的决定。现在的问题是,其一,按目前他们掌握的技术和方法,移植后非常可能导致病人的死亡或在最好情况下短时瘫痪随即死亡。卡纳韦罗会将这类信息告知病人或受试者吗?如果他们用他们降低了成功标准的动物实验结果来说服病人或受试者参加,那就是隐瞒和欺骗,由此获得的同意是无效的。其二,如前所述,移植后的许多可能后果目前在科学上是未知的,因为在这个方面的研究科学还没有达到能够预测可能后果的水平。在许多未知的情况下,任何方式的知情同意都是无效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卡纳韦罗等人如何实施头颅移植手术后置病人于死地,他们不能用病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为他们的医疗执业过错开脱,也不能为他们可能的刑事责任开脱。Wolpe指出,卡纳韦罗可能获得病人的同意书后置病人于死地,这种情况类似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医生协助自杀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目前是非法的,因此他可能从病人获得的同意书是无效的。但头颅移植致死与医生协助自杀不同的是,在后者是病人同意医生用医学手段帮助他结束他不想继续活下去的生命,而前者是本想活下去的病人因头颅移植失败而丧失生命。在医生协助自杀情况下,采取医学手段后病人还活着,那是失败;但在头颅移植,那是成功。病人同意医生协助自杀,是确信病人宁愿死亡也不要继续活下去;而头颅移植则相反,那是病人坚持要活下去而去冒极大的风险。最后,医生协助自杀绝不会采取切下病人头颅的方法,这已经远远偏离标准治疗之外。[10]

也许卡纳韦罗会说,病人宁愿死也不愿拖着久病的身体继续苟延残喘地活着,他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然而,在普遍的情况下,同意“做什么”是有限制的。例如一个人同意做某人的奴隶,这种同意是无效的。同理,出卖器官的同意也是无效的。最后,同意被人杀死则更是无效的。这里涉及知情同意的辩护理由的根本问题:知情同意的辩护理由,一是保护表示同意的人免受伤害;二是促进他的自主性。“卖身为奴”“出售自己的器官”以及“请求他人杀死自己”,都是违背了知情同意的本意,因而都是无效的。

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头颅移植将是犯罪行为

头颅移植面临目前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首先,头颅移植涉嫌触犯刑法。头颅移植必须至少杀死一个本来活着的人,即他是一个身体患有极端严重而头部完好的病人。头颅移植不能等病人死后再移植,必须在他头部完好时移植,于是正如卡纳韦罗所说,为了保证移植成功,必须用极为锋利的刀片将病人的脊髓在颈部切割下来。那么这一行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对这一问题做肯定回答的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 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定义为故意杀人呢?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其构成条件为:第一,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第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杀害行为,亦即行为人的行动构成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原因。那么,人们可论证说,在实施头颅移植前外科医生将病人的头割下符合这两个要件:第一,在主观上,医生本意是将甲的头割下按在乙的身体上,使身体患极端严重疾病的甲死亡,以形成另一个人丙(甲的头颅与乙的身体混合体);第二,在客观上,医生的行动是甲死亡的原因。如果移植失败,未能形成混合体丙,那么甲的死亡是医生移植行动的直接结果,而本来甲虽然疾病严重,但他仍然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有人可争辩说,医生本意是避免甲死亡,因而不能诉他故意杀人罪。那么,如果移植失败,医生也逃脱不了我国刑法中的过失致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由于考虑到“杀人”是一个自主的主观上故意的概念,因为主观上没有杀死或者伤害他人的故意,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杀人。所以不称“过失杀人”,而称“过失致人死亡”。人们可以争辩说,至少头颅移植成功或失败的医生都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他本意想挽救甲的生命,但是如果移植成功,形成了一个混合体丙,而原来的甲死亡了;如果失败,那么甲就直接死亡了。虽然甲的死亡非医生故意,但是他的过失致甲死亡,他的过失是因为采用了既不安全又无效的移植技术和方法。

实施头颅移植的医生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尸体是自然人死后身体的变化物,是具有人格利益、包含社会伦理道德因素、具有特定价值的特殊物,死者的近亲属作为所有权人,对尸体享有所有权。对尸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亵渎,也是对人类尊严的毁损,因此,社会以及死者的亲人都是不能容忍的。世界各国民法都对人死后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更重要的不是保护尸体的这种物的本身,而是要保护尸体所包含的人格利益。[23]人们可以争辩说,实施头颅移植必须将例如脑死人的头颅用锋利的刀片切割下来,我们姑且承认脑死人的身体已经是尸体,那么将脑死人的头颅切下,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在法律上还存在身体的归属问题。新的身体,即甲的头颅与乙的身体构成的混合体丙是一个独立的第三者,还是应该归属于谁?尤其是他或她体内的精子或卵属于谁?用上面例子来说明,手术后甲的头连接在乙的身体上,形成了丙,那么丙的原本是乙的身体属于谁?如果丙日后与他人结合组成家庭生了一个孩子,乙的家庭成员有探视权吗?[10]

媒体的责任问题。卡纳韦罗的策略是绕过专业的神经外科专家共同体,直接与媒体沟通,通过媒体进行公关宣传,其主要目的可能不仅是在全世界范围曝光,主要是能够获得他所设想的慈善家的资助。因为他的“天堂”计划不可能获得体制内的支持,所有有能力资助他的国家(包括我国)都已建立对研究项目进行科学和伦理审查制度,资助他那个异想天开、极端风险并注定会失败的项目是不可想象的。唯有通过在科学上无知的但又极想获得耸人听闻的记者和媒体,替他大肆宣传,有可能传播到富可敌国但极想盛名天下的慈善家那里,从而得到大量的研究资助。对于他的公关宣传,媒体当然不能置之不理,但理应对他的所言所行仔细追究考查,而不是人云亦云,替他作传声筒。他说,他的头颅移植在动物实验上获得了成功,媒体也替他吹嘘获得成功;他说,他的头颅移植在人类遗体上成功实施,媒体也人云亦云地帮他吹嘘说在人类遗体上成功实施。[13,24-25]这样,媒体不仅在给伪科学家帮腔,而且忘却了兴办媒体的初心,忘却了应尽的义务:我们要向读者传递新颖而真实的知识,而不是为了增加报纸销路而不顾一切地抢占读者的眼球。

最后我们必须讨论我国研究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政府对新兴技术开发应用的管理问题。例如,按照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国际研究项目必须经过所在国双方研究人员所属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批准。那么这一已经进行多年的合作研究项目是经过有关单位相关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了吗?卡纳韦罗那边是意大利哪一研究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呢?卡纳韦罗现在所属哪一个研究机构,这个研究机构的资质是否已经我国有关单位核查过?前几年美国科学家利用我国研究管理的薄弱以及研究人员的腐化,违背我国法律偷运转基因大米(“黄金大米”)入境,与我方研究人员互相勾结违背知情同意的伦理要求,欺骗家长说他们所做的是“营养素”试验,最后恶行暴露,相关研究人员受到了行政处分。在推行未经证明和不受管理的所谓“干细胞治疗”乱象猖獗时期,也有境外人员与我国医院和生物技术公司一些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这些伪干细胞疗法,欺骗和伤害病人,掠取病人钱财。如今,又有卡纳韦罗之流流窜到我国,利用我国对研究管理上的漏洞,企图实现他科学上没有证据、严重违反伦理规范,并且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所谓头颅移植计划,我们对此必须提高警惕。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加强对新兴技术研发和应用的管理,使得境外的伪科学家再也找不到“空子”可以钻进来为非作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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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KIRKEY, S. World’s first human head transplant successfully performed on a corpse, scientists say[EB/OL]. (2017-11-17).http://nationalpost.com/health/worlds-first-human-head-transplant-successfully-performed-on-a-corpse-scientists-say.

作者简介:

雷瑞鹏,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导、人文学院副院长;校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学术兼职:亚洲生命伦理学会副会长(2010-2015);中国自然辨证法研究会理事暨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2018-);中国伦理学会健康伦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8-);反对器官买卖亚洲专家组成员(2006-2008);剑桥大学生殖社会学研究小组成员(2015至今);哈佛大学国际生物医学与卫生研究伦理项目Fellow(2003-2005)。

社会兼职:湖北省科协第九届常委会决策咨询与宣传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2017-);武汉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8-)。

主要研究方向:生命科学哲学、生命伦理学。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1项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主持国际合作项目多项。在《哲学研究》、《哲学动态》等中文权威期刊以及国际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译著和编著著作3部。应邀在国际会议上作大会邀请报告、主题报告或小组报告20余次,组织并主办国际会议8次。

图文编辑:商丹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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