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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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

2023-07-17 04: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字号:开行发[1999]48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7

施行日期:1999-12-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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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头寸申报规定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四章 头寸管理

  第五章 透支的处理

  第六章 头寸管理考核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1999]4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行人民币及外币资金头寸管理。总行各厅、局、中心应认真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总行各厅、局、中心(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各种业务付款和已知确定入账日期及金额的各种业务收款,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向资金局申报头寸。各申报单位收付款必须通过资金局指定的账户进行,资金局定期公布指定账户清单。

第二章 头寸申报规定

第四条 申报单位要指定专人(以下称头寸申报员)负责本单位付款及收款头寸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应将头寸申报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部门。资金局根据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各申报单位头寸申报员进行头寸申报管理培训。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付款及收款头寸应由头寸申报员按规定填写头寸申报单(格式见附件一),经申报单位局领导签字后,由头寸申报员负责将头寸申报单送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部门。申报单位的签批人须事先报资金局备案。申报单位可授权有关处处长或副处长负责头寸申报单签字。付款头寸和收款头寸不能相抵,必须同时分别申报。口头申报、电话方式申报头寸视为无效;超过规定时间的头寸申报单为无效,因过时申报而付款造成的透支或拒付,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六条 人民币头寸付款申报。申报单位在每一个营业日内,通过同一账户的人民币付款汇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者,可免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者,应在付款起息日上午8:30之前申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者应在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下午2:00点之前申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3亿元及以上者应在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上午8:30之前申报头寸。

第七条 美元付款头寸的申报。申报单位在每一个营业日内,通过美元账户付款汇总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下者,可免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者,应在付款起息日下午2:00之前申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者,应在付款起息日前一个营业日下午2:00之前申报头寸。

其他外币付款头寸的申报。对除美元之外的其他外币付款,申报单位应在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下午2:00点之前申报付款头寸。

第八条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资金局适时对第五条及第七条规定进行调整,并通知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急需付款时,由申报单位与资金局协商解决。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知道确定入账日期及金额之日向资金局申报收款头寸。为了便于头寸预测,负责人民币及外汇信贷本息回收计划的部门,在正式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将人民币及外汇信贷本息回收计划抄送资金局。对外商业贷款协议下,筹资部门应在首次提款日之前将商业贷款协议及提款计划表复印件及时送头寸管理部门签收。经头寸管理部门签收后,该商业贷款协议下的收款筹资部门可免报收款头寸。

第十条 资金局各处室作为申报单位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资金局各处室头寸申报单由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直接报资金头寸管理部门,不需要局领导签字;

(二)内债管理处及外债管理处筹资后应在能确定资金到账日期之日报头寸申报单报;在每月下旬报下个月偿还债券本息头寸申报单;

(三)资金管理处应在收到分行调拨资金申请表之后立即申报头寸;

(四)资金交易室应在各项交易的成交之日报头寸申报单。

第十一条 头寸申报单的变更。申报单位报送资金局头寸申报单后,若付款(或收款)金额、起息日、账户等发生变化,应重新填报头寸申报单,并在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时间内通知资金局。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十二条 资金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和资金调度;

(二)总行资金预测及资金平衡工作;

(三)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资金。

第十三条 清算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总行账户开立与使用管理;

(二)账户条件的通知。清算中心应在总行账户启用之日将账户条件(格式见附件二)抄送资金局。账户条件变更时,应事先通知资金局;

(三)对账单的转送。总行账户启用之后,清算中心应将收到的账户行发送本行的对账单(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资金局。每个营业日下午2点之前,清算中心应将上一营业日(或最新的)总行境外账户对账单(副本或复印件)转送资金局。

第十四条 国际金融局负责以下工作:

定期对总行外币资金账户行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并调整账户行授信额度,做好账户行信用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章 头寸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局根据账户行授信额度、账户条件及账户资金流量,确定并定期调整各账户头寸控制额度。

第十六条 资金局根据账户行对账单更新账户初始头寸,同时对各申报单位申报的收款及付款头寸进行核销;再将各申报单位报来的收款及付款头寸单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账户、收款金额、付款金额、起息日进行登录,最后轧算各账户余额。头寸不平时,应通过拆入、拆出、调入、调出等措施,将账户头寸轧平。将各账户头寸控制在规定的额度之内。账户头寸汇总轧差平衡工作,必须经过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七条 账户头寸超过控制额度或账户头寸不足时,资金局确定头寸调度方案。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部门委托资金交易室进行有关交易时,应填制交易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三)送资金交易室;资金交易室根据交易委托书办理交易。

第十八条 资金头寸预测。资金局按季、按月、按旬对总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发债资金需求的意见,并定期向主管行领导报告总行资金形势。

第五章 透支的处理

第十九条 透支即账户报告单(对账单)上出现借方余额。因账户头寸不足账户行拒付时,也视同透支。账户发生透支时,资金局应迅速查明透支原因,并根据透支原因采取相应的、恰当的处理方式,以最快的速度调度头寸弥补透支,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账户透支时,凡属本行责任者,应立即向透支账户调拨头寸。对外币账户,在账户条件许可、且经济上有利时,可要求账户行安排倒起息。资金局负责将头寸调拨及安排倒起息的通知送清算中心,清算中心与账户行联系办理有关操作。

凡属交易对手原因造成本行账户透支时,资金局资金交易室负责与交易对方联系,要求交易对手安排资金支付倒起息,或要求交易对手赔偿利息损失。

凡属账户行原因造成本行账户透支时,清算中心负责与账户行联系,办理有关调账。

凡属其他原因造成本行账户透支时,由资金局牵头负责处理,有关局及有关部门进行配合。

第二十一条 透支责任认定。账户发生透支后,资金局要在一周之内完成透支责任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四)。凡属本行责任造成的透支,要调查出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并由责任方确认。调查报告完成后,按以下规定报批:

透支净损失(透支利息减去按市场条件筹资成本)在1万元以内者,由资金局管理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透支净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者,向资金局局长报告;透支净损失在2万元以上者,向分管资金局的行领导报告。

第六章 头寸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年初资金局提出总行人民币账户头寸控制限额,会商总行综合考核部门后,上报主管行领导批准。资金局应将总行人民币账户日平均头寸控制在限额之内。总行综合考核部门对资金局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目标进行调整或考核方法发生变化时,按总行具体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稽核评价局负责对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及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每年对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二十四条 总行资金局应定期向主管行领导报告总行资金头寸管理情况,并向总行综合计划局、财会局、稽核评价局、清算中心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头寸申报单(略)

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账户条件情况表(略)

三、国家开发银行交易委托书(略)

四、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账户透支调查报告(略)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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